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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职场中,工会代表常常处于劳资矛盾的前线。就比如在英国时常发生的罢工事件,几乎全部是由工会组织的行业行动。

 

一般来说,在英国的工会往往是具备行业属性的,比如大众运输行业、教师行业、邮政行业、银行业、法律行业等等。

 

似乎很多工会和工会成员根本不在乎自己的行为是否会“惹怒”雇主,他们勇于发声保护雇员的利益。

 

事实上,如何平衡表达集体诉求与避免雇主打击报复,是一个现实难题。

 

近日,英国就业审裁处的一个案件就令人侧目(Ms C Wood-Hope v Salford City Council and The Governors of Friars Primary School)。索赔人最后获得了超过37万英镑的赔偿。那么,案件背后到底发生了什么?

 

 

从质疑到排挤:学校内部的“冷战”

 

在英国Salford的Friars Primary School学校里,一场教师与校长之间的冲突悄然上演。起初,它不过是一起针对课堂观察方式的分歧,但最终,它演变为一场旷日持久的斗争,席卷了工会权利、心理健康、程序公正等多个议题。

 

案件的索赔人是Ms C Wood-Hope(下文用“C女士”来简称)。她是一位教学经验丰富、热心事务的教师,也是该校全国教育工会(NEU)的代表。

 

一开始,Friars Primary School的校长Mr Earnshaw(下文用“E先生”来简称)宣布,未来的课堂观察将以“不预先通知”的方式进行。这立刻触动了工会早前与学校协商出的协议底线。作为代表,C女士站出来表达教师群体的关切,要求遵守协定流程。

 

但校长E先生的回应并不是对话,而是一纸“非正式警告”,暗示C女士的表达方式不当。这一细节,在后来看来成为雇主恶意打压的第一个信号。

 

随后,工会成员集体投票支持罢工,最终校方让步,调整方案为“提前五天通知的一周观察期”。这场表面上的胜利,却让C女士被视为“麻烦制造者”的开端。

 

但矛盾并未就此平息。E先生开始对C女士展开针对性打压。在得知自己将被调查后,C女士因压力过大而出现惊恐发作,并被医生诊断为工作相关压力,建议病休。休假归来后,她得知E先生依然在进行违反协议的课堂观察,并再次就此提出异议,引发E先生不满。

 

当天,E先生向她提出新的“行为不当”指控,理由是对她未授课课程书籍进行负面评价。C女士当然不服,认为该指控与事实不符,因为她根本就没教过这门课。E先生自知理亏,立即收回指控,又说她行为不端——但没有提供任何细节。

 

紧接着,C女士又被告知将要对她展开“能力支持计划”,也就是说校方不满意她的表现,类似于职场中“PIP计划”。但实际上,该计划既未基于任何实际表现评估,也未给予她实质性帮助。

 

更令人不悦的是,E先生在该计划推动过程中关心的却是“学校NEU工会代表改选中是否有人参选”,显示其动机并非教学改进,而是打压工会影响力。

 

总结来说,在发生罢工后,C女士遭遇了一系列令人匪夷所思的操作:

 

她突然成为“被调查对象”,并无明确指控;

 

一项“支持计划”在没有任何证据基础下被强加于她,却无任何具体辅导、培训或评估内容;

 

校长关心的不是教学提升,而是“她在工会改选中会不会连任”。

 

此后,C女士再次病休,并提交正式申诉,指控校长E先生利用能力评估程序打压其作为工会代表的正当职责。然而她的申诉与上诉均被驳回,理由是“支持计划属于校长决定,无法更改”。

 

随后,C女士出席了出勤管理会议,C女士不出意外地“被解雇了”。为了给自己讨回公道,她立即提告,将学校告上了法庭。

 

 

法律战的反击:裁决背后的三个核心理由

 

C女士索赔的理由有三个:因工会原因而自动不公平解雇、基于工会成员资格/活动而受到损害、因残疾而引起的歧视并未作出合理调整。

 

那么,法院是如何审判的呢?丽莎为大家一一道来:

 

1.自动不公平解雇:名义之外的真实动机

 

C女士向就业审裁处提起诉讼,主张自己因参与工会活动而遭到“自动不公平解雇”。审裁处的判决干脆利落:支持她。

 

根据《1992年贸易工会与劳资关系法》第152条,只要解雇的主要动机是工会活动,那就是非法的。“雇主即使搬出病假、能力不足等理由,如果其真正目的是打击工会,那也站不住脚。”

 

本案中,裁决理由包括:

 

解雇前提供给决策人的材料严重偏颇;

 

会议主持人承认参考了未经核实的负面信息;

 

无人质疑“支持计划”是否有依据。

 

这些事实使得法院裁定:“工会身份,是C女士被开除的真正原因。”

 

  1. 工会歧视与职场不利待遇:程序只是借口

 

除了被解雇,C女士还主张其在职期间遭受了一系列“detriment”(基于工会活动而产生的不利待遇)。

 

法庭支持这一主张,指出以下行为构成违法:

 

强行推行“支持计划”,且毫无建设性内容;

 

将她的病假当作“表现问题”处理;

 

驳回申诉的理由荒谬,只因“这是校长决定的”;

 

整体管理风格意图“恐吓、孤立、削弱”她在工会中的作用。

 

这些不是孤立事件,而是一个系统性地打压过程。裁决书中用上了“nonsensical”(毫无逻辑)和“steered”(被操控)等词汇,可见其判决语气之严厉。

 

  1. 残疾歧视与合理调整缺失:心理健康很重要

 

第三项争议,是C女士因压力、焦虑与抑郁症状而被定性为“残疾员工”。审裁处指出,她的情况符合《2010年平等法》的定义。

 

然而,学校并未采取任何合理调整:

 

没有更换直接上级以降低工作冲突;

 

没有暂停对其实施高压观察;

 

没有在病假期给予情绪支持或合理照顾。

 

反之,学校不断强化压力来源,变相制造“她无法胜任”的既有印象,最终借此为由将其辞退。这不仅违反了《2010年平等法》第20条所规定的合理调整义务,也构成了“因残疾而遭不利对待”(discrimination arising from disability)。

 

 

巨额赔偿背后的制度性教训

 

最终裁定中,C女士获得了共计370,563.53英镑的赔偿金,涵盖以下部分:

 

情绪伤害:£25,000

 

心理创伤:£10,000

 

加重赔偿(因长时间骚扰):£10,000

 

剩余为工资损失及养老金影响等经济赔偿

 

这个数字不仅是对个人的赔偿,更是对雇主“制度性违法”的惩罚。尤其是加重赔偿的部分,意味着法院认定雇主是存在“恶意的”。

 

她所遭遇的一切,让人不禁反思:在一个倡导职场平等与尊重的时代里,制度与个人之间的断裂究竟有多深?

 

对于广大雇主来说,在处理类似问题时,请务必遵循公司制度和法律法规:

 

程序必须公正,不得操控

 

不能“定了结论再找理由”。纪律程序要有证据基础,参与者需独立,不能让当事主管主导一切。否则“假程序”一旦被揭穿,后果往往比不走程序还严重。

 

工会代表不是异类,不得边缘化

 

雇主应有基本的集体协商素养,避免将工会代表视为“对立面”。任何以身份打压、区别对待的行为都将触法。

 

心理健康问题不能视为负担

 

遇到残疾员工,首要责任是调整工作条件、提供支持,而不是将其当作“问题”切割出去。

 

其实类似C女士的案件并不是孤立,而是一种职场风险的缩影。对所有雇主而言,建立制度是为了管理,但滥用制度,将制度变为“惩戒工具”,终将反噬雇主自己。今天雇主可以用“程序”打压一个雇员,那么明天雇主就可能在审裁处被判赔百万。

 

如果您遇到任何问题或是采取一定行动,首先需要咨询专业的律师,以免意气用事、一意孤行带来严重的后果。如您有任何问题,欢迎随时咨询丽莎律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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