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英国自周一(17日)起,进入第三阶段解封(Step 3),英国住房部也针对“搬家”方面更新了“操作指南”,进一步解释这一阶段对于房产市场方面代表着什么?有哪些相关措施需要遵守?

 

首先要指出的是,为了减缓封城政策对于市场可能带来的冲击,所以其实不只是目前这个阶段;即便是先前更为严格的两个阶段,“房产市场”都还是维持开放的,房产交易依然可以进行,工地建案/施工也基本都持续着。

 

想要搬家的人,不论是想要买房的买家,还是租房的租客,也都还是可以做搬家相关的安排,这也包括去“看房”。

 

也因此,与此相关的产业,包括房产中介、搬家公司、房产评估师和销售团队等,也都可以继续正常营业。

 

不过,在进行相关事项和安排的时候,相关人员依旧需要遵守政府有关新冠的措施。

 

 

  1. 首先,在“看房”方面:

 

政府的指示仍然建议,民众如果看到心仪的房产选项,在“亲自”前往看房前,应该先尽量通过“线上虚拟”看房,做初步的决定和筛选。

 

如果真的觉得房子不错,比如考虑想要给Offer,再预约实际现场看房。

 

在这方面,中介也应该积极配合并做好这类安排,允许买家或租客先进行初步虚拟看房。

 

(不过,如果是要购买“新建房”(New-build),也就是原本里面就没有住人的刚建好或未来将建好的房子,那么可以预约开发商,实际前往房产或建地查看。)

 

同时,在前往“亲自看房”的时候,也必须佩戴口罩,并保持安全社交距离(这也包括前往中介的办公室)。

 

  1. 集体看房(Open House Viewing)仍不允许

 

如果打算“实际”去看的房子(现场看房),目前有人居住在里面的话,看房需要采取事先预约制,并且好几组人集中一起看房的“Open House Viewing”,目前依旧是禁止的。

 

前往看房的人(如潜在租客或买家),在现场应该避免触碰房屋里外的任何东西或表面,也应该频繁地洗手或者随身携带干洗手;

 

如果带着孩子一起前往的话,也要避免孩子触碰屋里的任何表面,并且勤洗手。

 

如果有人带看房的话,那么房屋应该保持门窗开着,而且房子里的每个房间的门也应该事先开启,避免看房的人需要触摸到门把等表面;

 

带看完房子后/以及开放让人看房前,中介或房主也应该主动把这些表面做清洁消毒。

 

房主或房东,开放给未来租客或买家看房之前,应该尽量事先清空房子里的所有物品和家具,减少和外人共同触碰到相同物品的几率。

 

  1. 搬家时:

 

任何“参与搬家”的人(包括当事人自己,和搬家公司人员等),都应该全程保持安全社交距离,并且屋内必须全程开启门窗通风。

 

而搬家之前的“打包”,当事人也应该尽量自己来处理,由同一个家庭或者同住一起的人来事先打包好,尽量减少由其他人包括搬家公司的人来参与打包的机会。

 

搬家之后,所有这些相关物品,最好再次清洁消毒。

 

同时,如果搬家的时候需要用到搬家公司,也应该提前联系和安排。

 

  1. 房产买卖和租赁

 

对于房东、卖家和中介来说,自然可以继续将打算出售或出租的房子,放到房产市场上(房产广告)。

 

这包括,中介可以前往房主的房子里,拍摄影片和照片。同时,房主也可以开始准备相关的所需文件。

 

自然,中介前往工作的时候,也应该佩戴口罩,做好安全措施。

 

并且,中介在陪看房,或者房主自己带看房的时候,也都应该和看房的人-保持两米社交距离。

 

除了房产广告和前期的准备,房产交易涉及的“给Offer”和“订下房子”(Reserve a property)等,也都可以正常进行;

 

后续的房产调查和合同签订/交换合同等,自然也没有受到太大限制。

 

*其实,以上这些所有程序,不论是买家卖家,房东租客,以及房产中介,最主要把握的准则是,还是应该遵守新冠相关安全措施,包括(室内)佩戴口罩、保持安全距离、勤洗手等。

 

并且,在可以采取虚拟线上执行的时候,应该先以线上沟通,之后再实地查看。

 

如果能够把握这些准则,房产交易实际上都是可以正常进行的。

 

最后当然,以上所提及的任一个过程当中,如果有人出现新冠症状,包括无症状但需要自主隔离(不论哪一方),那么无论是看房或者搬家等,都应该要暂缓或延迟进行。

 

 

丽莎小贴士:有关英国买房程序?

 

一般来说,在英国买房,会经过以下的程序:

 

看房(参考前面相关内容);

 

要是满意,购买人可以告诉房产中介,自己有意思要买;

 

然后,购买人需要提供中介,自己房产律师的信息;

 

接下来,购买人需要提供自己的资金来源证明,并且房产中介也会要求查看,购买人的护照等身份证明文件(做为反洗钱检查之用);

 

资金来源检查完毕,确认没有问题之后,买家和卖家的双方律师就会交换联络信息;

 

买方和卖方开始进入法律程序:买方的律师会开始针对房产本身进行调查,卖方也要应买方律师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文件和资料;

 

检查完毕后,如果买方律师认为房子结构上有任何问题,可以在这时候提出,也可以和卖方谈价,像是认为该套房产应该低于市场价多少等等;

 

如果觉得没问题了,买方确定想买下房子,就可以进入双方正式交换合同(Exchange Contracts)的阶段;

 

(*注:交换合同,指的就是买卖双方律师完成合同的起草、交换工作,双方可以各自签订合同了。交换合同后,双方会订定一个交易完成日期,然后在这个阶段,通常买方需要先支付10%的头期款。需要注意的是,在双方正式交换合同之前,也就是第8点以前的任何一个步骤,买方随时可以没有任何理由就退出。在这期间(前面的步骤1至7),买家可能因为看到其他更心仪的、更便宜的房产了,或是突然不想买了等各种原因,都是可以临时反悔的。但若是已经进入了双方“正式交换合同”,买家可就不能说走就走了,走了恐怕就是违约了。)

 

交易完成后,买家需要支付剩余的所有款项,然后就可以拿到房子的钥匙了;

 

最后,买家的律师需要帮购买人完成缴交印花税(Stamp Duty)和申请土地所有权登记,也就是在英国地产登记局(UK Land Registry)完成注册登记。

 

(需要注意的是:在这个阶段,虽然买方律师仍在做最后的收尾,但已经拿到钥匙的购买人,在这个期间已经可以搬入新房了,不必等这最后的程序走完才能迁入。)

 

 

→ 驱逐禁令将至本月底结束!

 

除了前面提到的新指导文件,丽莎还要提醒,有关“法警不可执行驱逐”的禁令,将于今年5月31日结束。

 

也就是说,自6月1日起,法警就可以恢复正常工作了(除非,居住在里面的当事人(指租客)出现新冠症状或正在自主隔离)。

 

同时,打算驱逐租客的房东,需要事先给出的“通知期”(Notice Period),也同样将从6月1日起,从目前的6个月,减短至4个月。

 

不过,丽莎也要提醒:

 

即便是现在(也就是6月1日以前),如果碰到极端情况(指极个别的恶劣情况),法警仍然可以采取行动的,例如:

 

拖欠租金已达至少6个月(或以上);

 

出现反社会行为如非法占用、实施家庭虐待等。

 

就是说,目前的“禁令”也不是一个可以让恶劣租客无法无天的保护符-如果房东遭遇极个别的租客(如上述)甚至犯罪情况,法警仍然可以上门强制赶走租客。

 

英国住房部也指出,对于“极个别的恶劣情况”,允许房东给出较短的通知期(而非目前的6个月或之后的4个月;以下皆指6月1日起):

 

反社会行为:立即至4周(一个月)通知

 

家暴:2至4周的通知期

 

虚假陈述:2至4周通知期

 

拖欠4个月或以上租金:4周通知期

 

违反移民法:2周通知期

 

有租客死亡:2个月通知期

 

此外,对于存在拖欠4个月以下租金的情况,自8月1日起,其通知期(Notice Period)将会从原本的4个月,直接对折至2个月。

 

这也是英国政府,对于私人房东的进一步保护。

 

*文末补充:境外移民的”新冠签证特许政策“也有更新!

 

针对进入第三阶段,除了上述住房部的更新,事实上内政部也针对移民方面的”新冠签证特许政策“(Covid Visa Concession Scheme)做出更新。

 

根据移民局文件,CVCS政策适用的是2020年3月17日之前离境英国,后来因为新冠因素无法及时在原签证到期前回到英国进行续签或转签/转永居的申请人。

 

移民局明确指出,这类受疫情影响的申请人是不应该被惩罚的。

 

这也包括那些即便持有的签证没有到期,但是会因疫情造成离境天数过长而影响到未来“转永居”的当事人。

 

根据CVCS政策文件,这些人在境外且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回到英国的时候即便已经没有“有效签证”,边境官员将可以核发3个月的“特许”签证给当事人。

 

这类“特许”可以视为当事人原签证的“额外”延长/再延长3个月的时间(将具有相同的签证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在拿到边境官员给的这“3个月”签证入境英国后,应该尽快递交新的签证申请,例如续签。

 

对于想要通过CVCS政策,回到英国的当事人,准备回来之前,需要先填写“线上表格”通知移民局:https://hsforms.smartcdn.co.uk/form_208.html

 

移民局收到当事人的申请表格后,会回复电邮给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是否符合CVCS政策,以及如何进行下一步。

 

所以,申请人在填写上述表格的时候,记得提供有效电邮给移民局,才能确保之后收到移民局的回复邮件。

 

根据内政部的更新,这项政策目前已被延长至2021年6月21日。

 

今天的文章就到这边,希望上述内容有对莎粉们带来一些实用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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