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人应该知道,英国移民法规定,持有英国永居身份的人,一次性离开(离境)英国的时间,不应该超过两年;否则的话,基本就会面临,当事人的永居身份被自动取消。

 

然而由于自2020年初,新冠疫情陆续在全球各地爆发的关系,使得不少人在英国境外的永居身份持有人,可能直到现在都迟迟无法回到英国(或者才准备要回来英国)。

 

在这当中,不少人可能因此面临,自己因为不得已的因素,而已经离境达到“超过两年”时间了。

 

由于丽莎一直以来都收到莎粉们对这方面的询问,今天的文章就来特别讲讲这个主题。

 

 

→ 首先,离境多长时间,永居会被取消?

 

明文规定,如果永居当事人离境英国,超过两年的时间,其永居身份一般就会“自动”被取消,不论当事人离境的原因是什么;除非,符合以下“例外”情况:

 

  1. 当事人(永居持有人)的合法伴侣或配偶是英国军队的一员,而当事人离境英国的主要原因,是为了随其伴侣或配偶前往派驻地点;

 

  1. 当事人的合法伴侣或配偶是英籍或英国永居身份,并且符合以下情况之一:

 

该英籍或永居伴侣/配偶,为永久/长期驻外外交人员;

 

该英籍或永居伴侣/配偶,为驻外英国文化协会(British Council)职员;

 

该英籍或永居伴侣/配偶,为英国国际发展部(DFID)职员;

 

该英籍或永居伴侣/配偶,为英国内政部职员。

 

(基本就是说,以上符合“豁免”的例外情况,都是基于英国政府派遣驻外或处理涉外事务,因此必须长期居住在海外,无法经常回到英国。)

 

不过,上面列出的毕竟还是属于“例外情况”,也就是对于绝大多数永居持有人来说,如果不想永居遭到自动取消的话,还是需要把握好“两年”的时间节点。

 

 

→ 小心!没有“超过两年”,永居也有可能被取消?

 

丽莎需要提醒的是,在这方面,其实存在着移民局的“必要”和“酌情”决定。

 

一位莎粉的真实案例:

 

曾经,有位莎粉,他因为了解有关永居的这项“不可离境超过两年”规定;

 

于是,这位莎粉就选择,把握在离境英国“快满两年”的前几天,回到英国。

 

并且,他这么操作已经有过连续两次(也就是连续4年)的纪录。

 

第一次,是快满两年的前几天回到英国;

 

而第二次,则是在快满两年的前一天回到英国,两次都没有离境超过两年的时间。

 

结果,就在莎粉第二次回到英国的时候,居然收到移民局寄给他的通知,告诉他要取消他的英国永居身份。

 

这位莎粉感到非常纳闷,他认为,自己明明每次离开英国,都把握在单次离境“两年以内”回到英国,为何移民局还能够要求,取消他的永居身份呢?

 

这就必须提到移民局的“酌情处理”权力了。

 

就是说,对于永居身份“不可单次离境英国超过两年”的要求来说,这是一种“必要”的决定。

 

意思是,一旦当事人离境超过两年的时间,当事人的永居身份就会“自动”遭到取消(除非符合“例外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指离境超过两年),移民局甚至都不需要去考虑,是否应该取消当事人的永居;

 

因为根据移民法的规定,这种“取消”是必然的存在,甚至基本没有转圜的空间。

 

回到上面莎粉的情况来看,移民局则是通过“酌情”权力,来决定取消当事人的永居。

 

意思是说,虽然莎粉一次性离开英国的时间,没有超过两年,甚至也还没满两年(差了几天);但这并不代表,移民局就没有权力选择取消莎粉的永居身份。

 

这是因为,这位莎粉长时间不住在英国,移民局会认为,莎粉的生活中心已经不在英国,也不再需要住在英国,因而考虑取消莎粉的永居身份。

 

(因为站在移民局的角度,会认为莎粉已经不再需要这个身份了-都已经不在英国生活了,还需要永居身份做什么呢?)

 

 

→ 可是,法律明明给的期限是“两年”,为何移民局说不认就不认?

 

其实,这也不是移民局不认账,而是回归我们前面提到的“必要”和“酌情”决定权力。

 

对于离境英国“没有超过两年”的永居身份当事人来说,虽然其身份不至于被自动取消,但是移民局可以针对当事人的情况去判断,当事人的主要生活是不是已经不在英国。

 

比如说,当事人的工作不在英国,几乎很少时间住在英国,在英国也没有什么家人朋友,主要的活动范围也基本都在国内(不在英国)等等;

 

那么,移民局就可能主动通知当事人,想要取消当事人的永居身份。

 

在这一点上,移民局根本不需要等到当事人单次离境超过两年才去做决定。

 

因为一般离境超过两年的话,当事人的永居身份就会“自动”被取消了,其实也无需移民局去决定要或不要。

 

这种“酌情”处理的权力-就好像是有些签证被拒10年的情况。

 

有些人被拒10年的情况是“Will be refused”,也就是未来10年内只要再申请该签证(甚至是其他除家庭团聚以外的任何签证),申请就一定会被拒绝,而这就是属于上面所说的“必要”决定,也就是申请是必定会被拒绝的。

 

另外一种情况是“May be refused”,虽然说一般而言,这几乎代表申请人未来10年内再做申请,也基本都会被拒绝;但这种情况移民局仍然具有“酌情”处理的权力,也就是移民局事实上是可以选择拒绝或不拒绝的(虽然说移民局通常会更偏向拒绝),但这就不像上面第一类那样如此决断。

 

同时,对于所谓“自动拒签”的情况,如果说当事人已经过了年限(比如说已经过了会“自动拒绝”的10年),那么也不是代表当事人在那之后的申请就一定会成功。

 

移民局同样具备,针对案件情况予以考虑的权力-如果移民局认为应该拒绝当事人的申请,还是有权可以拒绝的;并不是说期限一过,移民局就不再有拒绝当事人的权力了。

 

再回到“取消永居”的话题上,移民局的“酌情”处理应该就更好被理解了。

 

面对经常不居住在英国的永居持有人,即便当事人离境英国时间未满两年(例如像上述莎粉那样差个几天),也不代表移民局就不能取消当事人的永居,移民局还是有“酌情”决定是否要取消当事人永居的权力。

 

 

→ 那如果不是有意居住境外,只是因为特殊或不得已理由,才会离境超过两年呢?

 

需要指出的是,上面提到莎粉的情况,其实是比较明显移民局发现或认为,莎粉其实生活的中心/重心基本不在英国而导致的。

 

我们提出这个例子,并不是想要吓唬大家,感觉好像移民局很爱去取消当事人的永居。

 

只是说,我们想要提醒一个观念,就是对于“永居离境天数限制”,不应该保持一种理所当然的态度;觉得说反正自己没有离境超过两年,移民局就不可以采取任何行动了。

 

事实上,最主要的重点,还是在于-永居持有人,是否仍然把英国当作自己的“家”,生活的中心/重心是否仍然在这里。

 

而对于因为特殊或不得已情况,例如文章开头提到的新冠疫情,导致当事人留在英国境外的时间,超过了两年的话-那么,当事人打算回到英国前,需要先去申请“返乡居民签证”(Returning Resident Visa),申请到该签证后,当事人才可以回到英国。

 

“返乡居民签证”需要在国内申请(也就是启程回英国前申请),而不是回到英国来申请;否则没有持有“返乡居民签证”,当事人恐怕上不了航班。

 

另外,对于因新冠因素一次性离境英国较长时间,但尚未超过两年的-丽莎也建议,当事人在准备回英国的时候,应该把相关证据都准备好,比如说是原本预定机票的相关证据,证明当事人本来计划更早以前就回到英国的,但因为疫情因素不得已拖延,像是航班被取消、延期等证据。

 

当事人应该提早准备好相关证据,以防届时需要提供解释。

 

 

→ 如何申请“返乡居民签证”?

 

想要申请“返乡居民签证”,当事人需要准备充足的证据证明:

 

当事人和英国之间仍然有着很强的联系,而且当事人未来的生活中心/重心会在英国等;

 

当事人还需要向移民局解释当事人目前的状况,以及当事人为何过去两年以来会居住在英国境外。

 

而对于目前人在英国境外,已经获得英国永居身份,可是因为疫情因素,在境外的时间即将或已经“超过两年”的当事人,在申请返乡居民签证(Returning Resident)的时候,应该在申请中解释清楚,自己是如何受到疫情的影响,由于什么样的理由,才导致无法及时回到英国。

 

当事人应该“主动”把受疫情影响的相关证据给附上,例如像是预订机票的证据、原来的行程单,以及后来机票遭到航空公司取消、延迟,或者当事人再尝试去预订其他机票但是都订不到等的证据,一并在申请中交给移民局。

 

同时,当事人最好再附上一封解释信,说明事情的来龙去脉等等。

 

比较好的是,移民局的新冠临时政策指出,这些永居当事人,其永居身份如果是因为离境英国超过两年而失效,并且”失效“是因疫情因素,发生在2020年1月24日当天或之后(指当事人“永居失效”的时间),那么经移民局核准,当事人在收到“返乡居民签证”后,移民局还会”全数退还“当事人的申请费用。

 

如果申请人当初的申请,是在Mandatory User Pay Visa Application Centre(付费服务申请中心)递交的话,移民局还能退还55英镑的服务费用。

 

并且,对于符合以上条件,而且已经申请拿到“返乡居民”签证的当事人,还可能进一步去向移民局申请”退费“。

 

想要申请”退费“的话,当事人应该主动联系移民局新冠处理小组:CIH@homeoffice.gov.uk

 

联系的时候,电邮标题应该写上:Returning Resident Refund Request+移民局GWF参考号

 

电邮的内容,也应该提供(英文):

 

申请人姓名

 

出生日期

 

任何移民局特殊参考号,包含当时支付签证费的参考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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