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卫报》报道,由于英国已经脱欧,不少近期来自欧盟国家的欧盟公民,在免簽访问英国的时候,因为访问目的是来英国参加工作面试,而遭到拒绝入境,甚至移民拘留。

 

这些遭到拘留的欧盟公民,包括来自西班牙、意大利、法国、希腊和保加利亚,有从首都伦敦入境的,也有从苏格兰爱丁堡入境的等等。

 

其中一位来自西班牙的当事人表示,和其他有著和她类似遭遇的人一样,他们都认为,来到英国找工作是合法的,特别是她自己还有过在英国合法居住和工作的经历。

 

可是,在她下了飞机,踏入伦敦盖特威克机场后,才发现事情不如她原来想像地简单。

 

盖特威克机场的边境官员,告知她要将她给驱逐,并且,不顾她对于感染新冠的担忧,就把她送往两小时车程远的Yarl’s Wood拘留中心,待了她形容的:“人生中最惊恐的3天。”

 

 

→ 移民法允许的“合法活动”

 

事件发生后,保守党政府官员-移民大臣Kevin Foster,在议会遭到了工党议员Hilary Benn的质询。

 

这是因为,事实上,根据目前的英国移民法,清楚指出了,持有“访问签证”的当事人(包括“免签访问”),是允许来到英国参加“面试”的。

 

这是被清楚地列于《Immigration Rules Appendix Visitor: Permitted Activities》中,允许的“商业活动”(General Business Activities)范畴。

 

在遭到质询后,移民大臣Kevin Foster也承认,“参加面试”确实是来访英国的一项正当理由,是法律所允许的。

 

他进一步说:“一个人可以通过‘访问路径’来到英国参加工作面试。”

 

并且:“如果(面试)成功的话,他们(指当事人)必须离开英国,申请到允许他们在英合法工作的签证,再回到英国开始(新)工作。”

 

Foster的回应再度确认了,持访问签证来英参加面试,并没有违反移民法,而且甚至说,是受到了移民法的保障。

 

 

→ 所以这是否代表,所有“访客”都能自由来英参加面试?

 

我们应该这么说,根据移民法目前对于访问签证的规定,持有普通访问签证(Standard Visitor Visa)的人,是可以来到英国进行“商业访问”的。

 

而可被允许进行的“商业访问活动”中,其中一项就是参加工作面试。

 

这包括需要事先申请并持有“访问签证”来到英国,以及可以“免签”访问英国的人。

 

就是说,这不只适用于来自欧盟国家的,也适用于非欧盟公民(如中国籍申请人)。

 

→ 那么,申请访问签证时,可以诚实告知移民局吗?

 

有些人可能会担心,虽然移民法这么说,可是在申请访问签证的时候,如果单纯告诉移民局,自己访问的理由是来英国参加面试,会不会造成更高的拒绝可能?

 

事实上,我们需要强调的是,不论对于是需要申请访问签证,还是可以免签访问的人,在申请或/和入境时,需要注意的重点是,当事人(入境英国后)有没有“滞留英国”的意愿和可能。

 

这就好像一个人,来到英国的访问目的,是探亲或探视男女朋友一样;移民官员注重的应该是,当事人会不会入境英国之后,就想要一直非法滞留在这里…

 

也因此,如果申请人能够排除移民官员在这方面的疑虑的话,一般不应该单纯因为当事人“参加面试”的访英目的,就造成其申请被拒,或者提高被拒的机率。

 

 

→ 如何排除移民官员的疑虑?

 

也就是说,对于访问签证申请,签证官的考察重点是-申请人有没有移民倾向。

 

要向签证官证明,当事人没有在英国滞留的倾向,那么基本需要通过-当事人和自己国家/母国,有著强而有力的联系,所以根本没有理由一直留在英国而不回去。

 

这主要包括两个部分:

 

1) 家庭纽带

 

申请人需要证明,自己在母国/原国家(如:中国)有很强的“家庭纽带”,也就是血缘关系。

 

简单来说,申请人最好能够提供子女、配偶等,都是居住在国内的证据。

 

但有些情况中,申请人的子女或配偶可能都是在国外;那么,如果申请人提供自己的父母、兄弟姐妹等亲人都在国内居住,并且自己还时常与他们团聚的证明,这样可以吗?

 

需要指出的是,对签证官来说,这样的证据恐怕就相对缺乏说服力了。

 

因为在审核过程中,他们着重参考的是“小家庭”的概念,也就是申请人的子女和配偶的情况。

 

他们较少考虑“大家庭”的概念-兄弟姐妹,叔侄外甥等人的情况,对申请的帮助较小。

 

*所以在申请时,最好能够提供:自己的未成年或成年子女在中国、配偶在中国,或者有未成年的孙子女在中国,(他们)需要申请人的照顾等类似的证明资料。

 

目的就是让签证官相信,如果申请人滞留在英国,那么申请人就会失去这些宝贵的“纽带”。

 

通过展示申请人的“家庭纽带”,来证明自己并不存在移民倾向。

 

2) 经济纽带

 

所谓“经济纽带”,就是申请人必须要证明,自己在中国/国内的收入来源,自己的生活重心还是在中国/国内。

 

在这方面,申请人主要需要提供,自己在中国/母国或其他第三定居国(非英国),有固定资产和存款收入。

 

固定资产主要包括了车产、房产等。

 

存款收入主要包括了投资、薪水、退休金等。

 

申请人通过展示自己的收入和资产,让签证官相信,自己在国内拥有稳定的经济基础,而不会轻易去割裂这种“经济纽带”。

 

此外,对于打算持访问签证来英国参加工作面试的申请人来说,还需要向签证官(或者说边境官)证明的是,自己为什么一定需要来到英国。

 

比如说,因为什么样的原因,该面试无法通过远距进行(如视讯面试),而一定要求当事人必须入境英国,才能够参加该面试,没有其他任何的替代方法可以解决。

 

当事人在申请的时候,应该针对这方面加以说明,并且附上证据(比如是该雇主的硬性要求,不允许其他任何方案,然后应该要将和该雇主之间的所有联系和讨论的纪录,以及其他有关安排的相关证明,都一起附上)。

 

如果这些当事人都能够做到的话,对于申请是有很大帮助,而且正常情况移民局也不应该无理拒绝的。

 

 

→ 最后,丽莎再给大家补充,目前移民法允许访问签证来英从事哪些“商业活动”

 

根据移民法,这些“合法”的商业活动包含以下:

 

来英参加会议/开会,研讨会/商讨会,面试;

 

做一次性或短系列的演讲(不可以是具有商业利益的演讲,例如主办方不可从中直接盈利);

 

谈判/协商并签署合同或协议;

 

参加“以宣传为目的”的商品展销会(Trade fairs),不可以在场直接贩售/卖起商品;

 

实地查访、实景调研(例如买房前,亲自来看房);

 

为英国海外/境外的工作(雇主)来英国“搜集信息”(比如老板有意来英国投资、开分部,事先派员工来英国出差考察);

 

来为英国的客户进行解说和介绍(但后续的相关工作-相关商业行为和交易,必须是在英国境外完成),也就是不能直接在英国境内工作;

 

受雇于海外公司(如母公司)的职员,来到英国的分部/子公司,可以基于特定的公司内部项目,来到英国为英国当地的职员进行以下活动:

 

提供建议和咨询;

 

解决(面临的)问题;

 

提供培训;

 

分享相关技能和知识;

 

如果当事人是内部审计师(Internal Auditor),也可能允许在英国分部从事特定监管或财务审计;

 

向英国供应货物和生产制造方面:

 

受雇于英国境外制造商或供应商的雇员,在该制造商/供应商有和英国当地公司,存在订购合同/进货合同、供货合同或(机械)租让合同的前提下,该境外雇员可允许来到英国为其客户(也就是英国当地的公司),进行相关的(器械等)安装、拆卸、维修或提供相关技术建议等服务工作;

 

英国出口公司的客户:

 

境外当事人-如果是一间英国“出口公司”的客户,可被允许来到英国,监督相关产品/服务的生产和出口流程,确认该商品/服务符合客户的需求(有点像客户方派出的“质检员”);

 

受雇于英国海外的职员,为其(海外)雇主来到英国,从事以下活动:

 

当翻译或口译员(例如为拜访英国的老板,提供翻译);

 

为拜访英国的人(例如老板或主管),担任私人助理或保镖;

 

旅游团导游(必须是受雇海外公司,非英国本地公司);

 

为特定活动/报道来访的记者、通讯员、监制人、新闻摄影师;

 

参与一次性(特定)考古活动的考古学家;

 

受雇于海外院校的教授/讲师,陪同学生来到英国“校外教学”;

 

市场研究员或分析师,为海外雇主来英进行特定的“市场调研”;

 

工作相关的“培训”活动:

 

来自英国海外的医学、牙医或护理毕业生,可能允许来到英国从事以下培训:短期临床志愿实习(Clinical attachments)、牙医观察实习(Dental observership)-必须是无偿(Unpaid)实习且不可参与病患的治疗(只能在旁观察并学习),并且需要符合移民法Appendix V:Visitor之V 11.1的相关要求;

 

同时,上述第一点医疗护理类当事人,还需要通过以下英国测试/考试:PLAB(专业和语言评估委员会)或OSCE(客观结构化临床检查)考试;

 

在受雇于海外公司的雇员,在其国家(母国)无法获得特定培训的情况下,如果该培训对于其工作/职业是必要的,可以来英国接受该特定培训;

 

受雇于英国海外“培训公司”的雇员,可为全球化/国际化的客户,为其公司提供英国分部职员的培训(培训合同必须是在英国境外签署,例如该国际化公司的母公司在中国,和中国的培训公司签署,然后培训公司派人来到客户的英国分部,对其英国职员进行相关培训);

 

科学与学术方面:

 

科学(研究)家可以:为特定研究项目,来英搜集研究所需的相关资料,或进行独立研究(须是受雇于英国海外的单位);

 

科学(研究)家也可以:来英为国际研究项目(该项目须由英国主导),分享专业知识或提供相关研究建议(但不可直接在英国本地进行研究工作);

 

学者(Academics)可以:参加正式的“交换工作”项目(和英国对应职员),在公假期间来英进行自主研究项目,如果当事人是医疗权威人士(名医)也可以来英短期研究、提供临床教学等(其研究和教学量不可以等同一个正职工作);

 

法律方面:

 

专家证人(Expert witness)可以(来英)上英国法庭作证,其他证人如果受到英国法院传唤,也可以来到英国上庭作证;

 

英国海外的律师,也可能为英国当地客户,提供特定的国际诉讼或国际交易服务;

 

艺术方面:

 

艺术家、音乐家或艺人:可以来英做个别表演或巡演(当中的其中一站),参加比赛或征试(如试演、试唱),展示个人形象或参加宣传活动(例如为了某部电影,进行宣传),参加《Appendix Visitor: Permit Free Festival List》列出的“许可”文化活动或艺术节等;

 

上述艺术家或艺人的团队成员,也可允许共同参与相关活动;

 

受雇于海外公司的剧组/摄制组,可以来访英国为特定摄制进行拍摄;

 

宗教方面:

 

英国海外宗教人员,可允许来访英国:布道或进行教牧工作;

 

运动方面:

 

专业运动员可来英参加运动比赛或项目,或为该比赛或活动进行宣传;

 

在没有付费观众的前提下,也可参加并进行预赛/选拔赛;

 

非受雇于英国机构的前提下,可来英国进行短期训练;

 

或者参加业余队/俱乐部来增加(练习)经验;

 

上述“运动员”的团队成员(例如防护员、教练)也可陪同参加以上活动或项目。

 

今天的文章就到这边,希望对于莎粉们不论是申请访问签证,或者之后想要来英工作方面,都有一些实用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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