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内政部最新更新了有关移民和国籍申请方面,有关“退费”的政策指导文件(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refunds policy)。

 

这份指导文件明确地说明,什么情况下,申请人的“移民申请费用”可以被退还(Refund)。

 

丽莎过去以来时不时就会收到莎粉有关这方面的问询,今天趁著移民局更新相关文件的机会,一次做个说明。

 

 

→ “退费”的基本原则?

 

指导文件指出,判断当事人的情况是否适用“退费”,基本必须去看该情况是否符合退费政策(Refund policy)的基础原则。

 

这代表,只有符合以下基础原则(的情况),可以获得“退费”:

 

移民局没有“法律依据”(Legal basis)去留下该/某费用(如:申请是无效的,无法被审核);

 

移民局具有“法定义务”(Legal obligation)去“归还”该/某费用(或者说“不该收取”某些费用,如费用豁免-Exempt的情况);

 

申请遭“Rejected”(拒绝接受)而认定为“无效申请”(这种情况需要先减去相关行政费用,剩下的费用再退还);

 

申请人(自己)主动“撤回”申请(Withdraw),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 如果该申请要求,申请人需要递交生物信息,申请才可以被移民局考虑的话,那么申请人必须在递交生物信息前,就撤回申请;

 

2. 如果申请要求当事人前往签证中心完成递签(递交相关文件)的话,当事人必须在参加签证中心预约前,就将申请给取消;

 

3. 如果申请是使用移民局的App(UK Immigration: ID Check app-AUK2),必须是在尚未按下“Confirm and Upload”(确认并上传)键之前,取消申请;

 

并且,如果是在“尚未按下”确认并上传键之前,该申请还需要是,在系统规定“超时”的特定时间段结束前,完成了撤销(Withdraw)。

 

申请人递交了第二份申请,能够有效“取代”(Vary applications)原来的第一份申请;

 

申请人被收取并支付了不正确的费用给移民局;

 

在英国境外所做的英籍申请(Nationality application),递交给了错误的政府单位。

 

如果,申请人是在境外递交移民申请,通过线上系统完成申请后,仍需要预约当地签证中心,递交生物信息而完成递签的方式;如果申请人没有在规定时间段内,前往递交生物信息而造成申请无效的话,那么其“申请费用”需要归还给申请人。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当事人的申请是遭到拒绝(Refused),也就是有通过移民局的审核,但移民局决定“拒绝”该申请的话,这种情况是无法要求“退费”(Refund)的。

 

同时,如果申请已经被核准,也就是移民局核发合法身份/签证给当事人,但是该“签证效期”比当事人原先申请时所要求的,要来得“短”的话,当事人也是无法要求移民局退费的。

 

 

→ 有关“无效”申请?

 

这里所说的“无效申请”,可以分成两类:

 

一种就是根据各项签证的申请,会有特定的规定,说明怎么样才算是一个“Valid”(有效)的申请,包括需要支付该申请的费用;

 

因此,如果当事人的申请,没有满足这些特定要求的话,那么申请将会被移民局“Rejected”(拒绝接受),这种情况下,其申请属于“Invalid”(无效)。

 

在“Invalid”情况下,当事人申请时所支付的申请费用,会在扣除掉25镑的行政处理工本费后,将剩馀的钱退回给当事人(当然,如果当初没有支付费用而造成“Invalid”,退费(Refund)就不成立了,毕竟也没有费用需要退还)。

 

而另一种情况,就是指“Inappropriate”或“Void”申请。这指的是,如果申请无法被考虑,或者是在要被移民局审核的过程中“变得”无法被考虑,那么该申请就必须被取消,而成为“Void”(无效)。

 

这样的“Void”情况,可以包含但不限于以下:

 

已经持有英国永居的人,递交“有限期”签证申请(这有可能发生在,当事人不知道自己已经拿到无限期签证,也就是永居,因误解而递交签证申请的情况);

 

当事人属于可被“豁免”于移民控制(Immigration Control),例如是英国军队或外交官的家属,但可能由于当事人不知情,仍递交申请的情况;

 

移民局在给出审核结果前,当事人不幸去世。

 

而“Void”和前一种“Invalid”所不同的是,在“Void”情况下,移民局是需要给予“全额退款”(Full Refund),而不能扣除任何行政处理费用的。

 

 

→ 申请人“主动取消”(Withdraw)的情况

 

在前面已经提到过的“基础原则”之上,首先对应到前面的a.点,移民局的“退费”将会包括“加急”服务的费用(如果当初有付费使用的话,包括Priority和Super Priority);

 

同时,如果申请人有支付19.20镑的生物信息登录费用的话(Biometric Enrolment),该费用也会被退还。

 

而对于“入籍申请”方面,如果当事人已经支付了入籍宣誓仪式(Citizenship Ceremony)的费用,但在该“入籍宣誓仪式”被安排进行前,当事人及时取消的话,该费用才可以被退还。

 

此外,如果是申请人已经成功拿到英籍,但之后其英籍身份遭移民局撤销(Revoked),或者当事人自己选择放弃(Renounced),当初申请英籍的相关费用,则是不能够被退还的。

 

不仅如此,对于想要“放弃英籍”的人,也是需要做出申请的,目前这类申请的费用是372英镑。

 

 

→ 取代(Vary)原有申请?

 

如果当事人成功通过递交新的申请,用以取代原来的申请(Vary applications)的话,当事人前一个/原先申请的费用,会被退还(Refund)。

 

→ 丽莎补充:如何能够“Vary an application”?

 

如果申请人想要”通过递交新的申请,用以取代原来的申请“(Vary applications)的话,首先必须要确认的是,自己的申请(指原来已经递交的申请)是否已经出了结果。

 

如果该申请的结果尚未出来的话,申请人才有可能用之后的(新)申请,取代原先的申请。

 

换句话说,如果该(原先的)申请,移民局已经做了决定的话,申请人就无法再以新的申请去”取代“了;这种情况下如果申请人递交了新的申请,之后的这个申请就会被当做一个”全新“申请(a New Application)。

 

同时,需要指出的是,即便是提出行政复议(Administrative Review)或者上诉(Appeal),也无法被视为”原申请“的无限延伸。

 

意思是说,假设申请人原来的申请,不幸被拒绝了,然后当事人针对该申请提出了行政复议(没有上诉权)或上诉(有上诉权)的话,当事人若在”行政复议“或”上诉“期间,又递交了新的申请,并想用该(新)申请去”取代“(Vary)原来(其实已经被拒绝的)申请,是行不通的。

 

这是因为,“Vary applications”只有在“原先申请的结果-尚未出来之前”才能够有效;而不论是提出行政复议或上诉,其实都是针对原申请的“结果”提出挑战。

 

而既然已经“有了结果”,申请人自然也无法再“Vary applications”了。

 

申请人还需要知道的是,在Vary applications的时候,对于新的申请(用于取代旧的),是需要先支付该申请的相关申请费用的。

 

不过,在成功取代旧的申请后,移民局会将原有申请已经支付的移民申请+健康附加费,一并退还给申请人。

 

而假设,申请人没有成功Vary applications,而是被视为递交新的申请(New Application),那么,前后两个申请的费用,便都需要承担了(不论两个申请的最后结果为何)。

 

 

→ Vary applications的基本操作指南:

 

申请人直接开始一个新的申请;

 

在申请中,系统会问申请人目前是否有其他尚未出结果的申请,正在审查中;

 

申请人直接针对该问题,填入原申请的参考号(Reference Number)

 

如此一来,系统就可以把该两个申请相关联,然后以新的申请,取代原有的申请。

 

这样的话,其实对于申请人来说,也是减少可能出错的几率。

 

今天的文章就到这边,如果您对于上述内容或者英国移民申请的实际操作上,还有任何疑问,或者其他法律问题,都可以进一步咨询丽莎律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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