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提到“就业纠纷”的时候,我们过去以来经常听过许多莎粉因为担心自己的移民身份,会在揭发部份雇主的“恶行”时遭遇不利,所以很多时候即便是受了委曲,也宁可求全而不愿意挺身争取自己应有的权利。

 

可是当事人(这里我们指的是受雇员工)的移民身份究竟真的会成为自己向不肖雇主讨公道的绊脚石吗?不肖雇主又能否真的抓着雇员们的身份问题大做文章?

 

最近一则来自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的判决就为此给出了非常值得参考的解答 。

 

这个案件中的雇主和雇员都是来自非洲东南部的马拉维人(Malawian)。

 

雇主叫做艾薇(Ivy Okedina),雇员叫做朱迪思(Judith Chikale)。

 

雇主艾薇已经和她老公住在英国很长时间,并且两个人在英国也都分别有经营各自的生意。

 

2013年7月,她为雇员朱迪思申请身份来到英国,当时是以朱迪思将住在她家为她帮佣的名义,因为朱迪思先前是在非洲为她做事,照顾她父母亲的。

 

不过,朱迪思来到英国后,实际上却是为艾薇的公司工作,并非艾薇为她申请签证时所描述的那样。

 

而且,朱迪思的签证只有6个月的时长,于是在她的签证即将到期之际,艾薇就说要帮她续签,并且拿走了朱迪思的护照。

 

结果,朱迪思的续签申请并没有成功,可是艾薇并没有告诉她实情;就这样,朱迪思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了逾期滞留的非法移民,并且一直在为艾薇“非法”工作着。

 

从前面的一些描述听来,应该不难猜得出来,艾薇似乎并不是个“好雇主”。

 

事实上,朱迪思的工作时长总是很长一周工作7天没有休假日,而且工资又很低;一直到2015年6月,朱迪思要求加薪。

 

结果这个要求一提出,艾薇就突然仓促地开除了朱迪思

 

朱迪思被开除后自然相当不满,于是她就到了就业法庭(Employment Tribunal)控告她的雇主艾薇:不公正且错误解雇、不合法苛扣工资、违反英国法律对于工作时长的规定、种族歧视、没有依法提供详细描述工资内容的薪资单Payslip。

 

而朱迪思对于艾薇的这些指控,除了“种族歧视”那项之外,其他的所有指控都被列为“与合同相关的”(Contractual),意即这些指控/纠纷是源自于朱迪思和艾薇“雇佣合同”之下所产生的。

 

并且,这些源自于“雇佣合同”的指控,朱迪思都成功了;简单的说,朱迪思在就业法庭获得了胜利。

 

不愿意轻易接受失败结果的艾薇就把案件继续上诉到了就业上诉法庭和上诉法院,可是这并没有为艾薇带来任何扭转,法官们全都不愿意站在不肖雇主艾薇那方。

 

其中,艾薇在法庭上所提出的说法是:对于2013年11月之后(也就是朱迪思原本的签证过期之后)的时间,朱迪思是没有权利对她提出指控的,原因是从那之后开始,她的雇佣合同就应该视为非法的/非法实施的,因此所有这些“与合同相关的”指控,都是不能被强制执行的。

 

艾薇的意思是说,由于朱迪思没有合法移民身份在先,所以这个前提下她和朱迪思之间的雇佣合同/雇佣关系自然也就没有合法性;因此她也就不必为此负责,不必尽到所谓雇主该尽的责任。

 

然而,她的这种说法遭到了所有法官的反驳。

 

上诉法院的法官指出,在判断对于这种“与合同相关的”指控或求偿(Contractual Claim)时,究竟基于什么样的理由,才能以“非法性”为由来拒绝这类指控,首先必须先基于“法定非法性”(Statutory Illegality)接着是“普通法非法性”(Common Law Illegality)

 

1. 就“法定非法性”来说,必须要相关法规在最根本上禁止了这类合同/契约关系的发生,或者使这类合同/契约关系是无法被执行的。

 

进一步说明,相关的移民法规规定,雇主如果聘用无身份雇员的话,将会需要接受相关的处罚如支付罚款,但事实上法律并没有禁止这类雇佣合同/关系的出现,或者使这类合同或关系无法被实施;换句话说,这样的雇佣合同/关系在法律上依旧是有效的,所以雇主依旧需要履行这类合同关系所需要负的责任

 

2. 就“普通法非法性”来说,这基本牵涉到合同关系中,是否出现了非法或者违反公共秩序的行为,而这样的行为进而使得这个合同关系无法被执行。

 

说白话,法官认为在这一点上,雇员朱迪思必须对于“非法打工”这件事是知情的,也就是说她的“非法打工”行为虽然是不合法的,但是这样的行为她事先并不知道,她是被迫这么做的(因为当初她以为她的续签成功了,雇主艾薇并没有告诉她续签失败的实情)。

 

也就是因为这样的“不知情”,因此法官认为这并不满足“普通法非法性”的成立条件;于是法官最后认定朱迪思和艾薇的雇佣合同/关系是有效的,所以雇主艾薇必须为此负责,也就判了艾薇的上诉失败,维持了最初就业法庭的判决。

 

→ 所以,当事人的移民身份,究竟会不会影响这类民事案件?

 

从上面的判决我们可以看得出来,基本上当事人的移民身份对于“与合同相关的”指控或求偿(Contractual Claim)时,一般并不是法官会纳入考虑的关键因素(而且真实的说,当初如果不是雇主艾薇硬把这件事情提出来上诉的话,原本就业法庭的法官在给出判决的时候,恐怕想都没想过这一点)。

 

这是因为一般在这类民事案件中,当事人的移民身份很少会成为问题的焦点,这些通常并不是法庭所需要考虑的内容。

 

再者,由于这不是移民法庭,负责审判的也不是移民法官,案件基本的焦点也不在于当事人的移民身份,所以许多当事人通常会担心的像是提起告诉后,案件是不是就会引来移民局的注意,这基本也是不必要的。

 

因为说实在的,当事人的移民身份并不是这些法官所要处理的范围,他们所要处理的是“事件”本身(毕竟这就够他们忙的了),一般“并不会”特别去关注到当事人的移民身份,甚至是说要通报给移民局(毕竟这超出这些法官所需要管的范围了)。

 

但是从上述判决中我们也可以得知,针对这些“与(雇佣)合同相关的”纠纷,没有合法移民身份的雇员比较需要注意到的一点是,如果雇员在最开始对于自己的身份问题已经知情了的话,那么雇主是有可能基于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已经违反了“普通法的非法性”而去为自己辩护,尝试声称双方间的合同关系是非法的而寻求免责的。

 

不过这种“普通法的非法性”理论是不适合于其他民事案件的,比如说人身伤害赔偿债务纠纷等。

 

一个人受了人身伤害,一般肇事者总是要进行赔偿的,这和当事人是否有合法身份是没有直接关系的。

 

同样,一个人借钱给另外一个人,或者一个人向另外一个人购买东西(比如房产,车子)等,也和一个人是否有合法身份没有直接联系的。如果一方违反了合同,另外一方也是有权利索要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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