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则最新出炉的英格兰上诉法院判决:R (DK) v Revenue and Customs [2022] EWCA Civ 120中,英国法庭再次出面来进一步保障难民身份持有人的领取福利权利。

 

大家应该知道,根据目前的英国法律,持有正式难民身份的人,是可以有申领英国福利的权利。

 

只不过,这是指从难民申请人“正式”拿到难民身份开始;就是说,根据现有的英国难民政策,难民申请人在正式拿到5年难民身份前,是无法正常申领英国福利(Public Funds)的。

 

如果他们有需要的话,在漫长等待移民局审核的时间里(在正式拿到身份前),只能够申请一周基本只有39.63英镑的“庇护补助”。

 

也因此,这起上诉法院的最新判决,讨论的就是申请人在“正式拿到难民身份前”的时间,是否在(实际上)已经“是个难民”而符合申领福利。

 

 

→ 一则始于“讨回”福利金的案件

 

案件中的当事人化名为DK,来自斯里兰卡。他最早是在2009年12月申请难民身份,但被英国移民局拒绝了3次。

 

后来,他终于在距离最初申报难民的“10年后”,成功拿到了英国难民身份。

 

DK于是(由于他的儿子)去向福利部申请Child Tax Credit(儿童税收抵免)。

 

而由于DK当初的难民申请总共横跨了长达10年的时间,他的儿子后来其实也已经成年了,他于是要求向福利部索讨,在他过去漫长等待难民申请结果期间,他所应该适用/符合的Child Tax Credit份额。

 

DK依据的是《2003年税收抵免(移民)法》(The Tax Credits (Immigration) Regulations 2003)的Regulation 3,指出难民当事人是可能“回溯”去追讨“自申请难民时”所符合/适用的税收抵免福利的——前提是,当事人必须(自那时起)一直都(被认定是)个难民身份,并且符合申领相关福利的要求。

 

 

→ 可既然尚未“正式”收到难民身份,要如何确认当事人就是个正式难民?

 

这就需要提及《1951年难民公约》(1951 Convention)——因为根据《难民公约》,认为(真正)难民身份,是属于“宣告性身份”(Declaratory Status)。

 

意思是说,只要当事人符合《1951年难民公约》中对于“难民”的定义,自“符合定义”的该刻起,当事人就属于真正的难民,不论实际上他或她是否已经拿到一个合法身份,可以予以证明。

 

在这个概念下,“难民身份”并不是一种有形的存在;换句话说,当事人正式拿到5年难民签证的该刻起,只是用于“证明”当事人确实具备(正式)难民身份。

 

但宏观来说,“难民身份”是自当事人符合《难民公约》定义起就存在,这是《难民公约》所赋予的一种权利,一种“宣告”。

 

 

→ 而且,DK面临的问题不仅于此?

 

值得指出的是,DK案件所提及的Child Tax Credit(儿童税收抵免),后来在《2012年福利改革法》(Welfare Reform Act 2012)中被废除;而《2012年福利改革法》的Article 7(Article 7 of the Welfare Reform Act 2012 (Commencement No. 23 and Transitional and Transitory Provisions) Order 2015)也明确“排除”了这种“回溯追讨”的可能。

 

所以DK的难点也在于,如何证明他所依据的《2003年税收抵免(移民)法》是可以抵过(Trumped)后来的Article 7。

 

→ 就在这时,苏格兰法庭传出了好消息!

 

幸运的是,2021年6月,苏格兰上诉法院(Court of Session)裁决了一起和DK有著相同论点的案件。

 

在该判决中,苏格兰法庭指出,难民当事人(真正难民)是有权利“回溯”(Backdated)当事人在正式收到“5年难民签证”前,应该被赋予/适用的Child Tax Credit(儿童税收抵免)份额的。

 

苏格兰法庭引用了前面提到的《难民公约》概念,认为:一个人在拿到5年难民身份后,该身份(只是)可以用来证明,这个人确实是难民身份;但这并不代表,当事人的难民身份只能“始于”这一刻。

 

那么,既然当事人原本就是属于难民身份的,当事人自那时起(符合难民定义起),就应该具备申领福利的权利。这项“权利”并不是从拿到签证的那刻起才开始算的。

 

而有了来自苏格兰法庭的判决,后来DK的案件也在英格兰高等法院拿到胜利。

 

英格兰高等法院在其判决中指出,在这个议题上,英格兰法庭的处理应该向苏格兰法庭看齐,达到“全英国”一致的看法。

 

而这一点,其实也在后来福利部进一步把案件继续上诉至英格兰上诉法院的时候,再度得到上诉法院的强调:

 

英格兰上诉法院指出,一般为避免“不一致性”,英格兰和苏格兰法庭之间,对于同样的议题,应该抱持一致的观点,除非是存在其他具说服力的理由(而导致需要做出不同的决定)。

 

但在DK案件的这个议题上,上诉法院并不认为有其他理由,需要导致他们做出和苏格兰法庭不同的决定。

 

也因此,最后上诉法院维持了高等法院原来的判决,继续站在当事人DK那方。

 

 

→ 丽莎结语:那么,最新判决代表什么?

 

为了解决前面提到的《2003年税收抵免(移民)法》和Article 7之间的问题。

 

法庭也指出,如果难民当事人要符合“回溯”(Backdated)提领/补回Child Tax Credit(儿童税收抵免)份额,还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当事人必须在拿到5年难民身份的一个月内,向福利部申领该福利;

 

并且,当事人申领Child Tax Credit的“相关期间”(Claim Period),必须包含2019年1月31日。

 

这两项要求来源于:

 

《2003年税收抵免-移民法》(Tax Credits (Immigration) Regulations 2003)指出,如果当事人在收到正式难民身份的一个月内,及时提出税收抵免(Tax Credit)的申领申请的话,那么可以提领到的税收抵免份额,可以回溯(Backdated)至“难民申请”提出的当天,就是从申报难民的该日算起;

 

至于2019年1月31日,则是Child Tax Credit(儿童税收抵免)申领系统结束的那天/最后一天;2019年2月1日起,该系统就被Universal Credit(统一福利金)制度给取代。意思是说,从2019年2月1日起,Child Tax Credit不再接受“新申请”;想要申请相应福利的人,应该向Universal Credit系统提出“新申请”。

 

最终,这对于难民当事人(基本也就是新拿到5年难民身份的当事人),其实是个有利的消息,因为当事人可能因此获得额外一笔(本来没有想到可以提领的福利)。

 

对于想要获益于最新判决的当事人,需要注意的是,想要申请“回溯”(Backdated)税收抵免(Tax Credit)的话,该申请必须把握在,当事人收到难民身份的”一个月内”提出。

 

当然,如果是过去曾经提出这类申请但遭到拒绝的,也有机会寻求福利部的重新考虑;如果福利部不愿意的话,当事人有机会进一步将案件带上法院,挑战福利部的决定。

 

今天的文章就到这边,如果您对于文章内容,或者其他英国法律方面,有任何疑问,都可以进一步咨询丽莎律师行。

 

任何英国税务方面的问题,也欢迎联系咨询丽莎会计行。

 

觉得丽莎的文章不错?请不要吝于点赞和转发!您的支持是丽莎继续前进的动力,我们将尽力为莎粉们提供最新最全的实用信息。

 

> 📱 丽莎的“掌上律师”服务 📱 <

 

 

如果莎粉们对于丽莎的“掌上律师”服务有任何疑问,或者想要了解如何使用丽莎APP,莎粉们可点击这里 ↓

 

《您的掌上律师行:如何使用丽莎APP?》

 

丽莎以简易图表,一步一步带您使用丽莎律师行的专属APP。

 

您和我们只有一键之隔。委托我们,您完全可以更加省时省力。对于住得远的莎粉,您更可以省下车费和舟车劳顿。丽莎只想为您做得更好。您说,我们做!委托丽莎,从来没有如此简单过!

 

如果莎粉们对于丽莎的“掌上律师”服务有任何疑问,或者有其他法律问题,都可以直接联系丽莎律师行(www.lisaslaw.co.uk),或者通过我们旗下官网《丽莎知道》微信公众号(UK-LISA)官方微博(www.weibo.com/lisaslaw)咨询丽莎。

 

丽莎律师行联络邮箱:info@lisaslaw.co.uk

联络电话:020 7928 0276

联络微信号:lisaslaw003

《丽莎知道》官方微博:www.weibo.com/lisaslaw;手机版:www.weibo.cn/lisaslaw

扫一扫,《丽莎知道》微信公众号: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