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由英国高等法院新出炉的判决,牵涉到了5位亲兄弟姐妹的“遗产争夺”;这5位当中,主要的焦点在于其中名为Terri Tibbles和Paul Tibbles的这对亲手足上。

 

话说从头……

 

这5位兄弟姐妹的老爸叫做William Tibbles,在2017年3月的时候曾经立下一份遗嘱。

 

当时,在该份遗嘱中,老William表明,他死后要把所有的财产,都留给名为Terri Tibbles的女儿。

 

William在遗嘱中有附上一份说明信,解释为何他要那么分配遗产。

 

他说:”在他的5个孩子里,除了Terri和Paul之外,其他剩下的孩子都令他很失望,意指不想把钱留给那3个女儿;

 

而Paul对比起Terri,Paul(的经济状况)并不像Terri那么需要钱。“

 

所以,William就决定要把所有的财产,都留给女儿Terri一人。

 

可是,老William在2018年2月过世后,女儿Terri却发现,她自己被排除在继承父亲William遗产的行列之外……

 

原来,在William去世后3天,竟然出现了另一份”新“遗嘱,该份遗嘱是在William过世前几天才被拟定的,也就是同样于2018年2月。

 

而且,该份遗嘱,也就是第二份遗嘱,只是被简单写在一张笔记本的纸上,然后把那张纸撕了下来,签了名。

 

虽然说,纸上的签名是William的名字,但女儿Terri怀疑,那个签名根本就不是老爸William自己签的,而是其他人代替他签的。

 

再加上,第二份遗嘱的内容,表明了要把他价值300,000镑的遗产,由原本第一份遗嘱的只给Terri一人,改成由除了Terri以外的,剩下4个女儿和儿子平分。

 

Terri质疑,他的父亲在遗产分配的态度上出现这样360度的大翻转,实在太不合理了。

 

而且,该份“笔记纸”遗嘱简直太草率了,更没有附上其他相关说明(如第一份遗嘱那样)。

 

Terri觉得这根本不是她父亲William的作风,而且也认定,该份遗嘱不论是书写的遗嘱内容,亦或是签名,都不是来自于她的父亲。

 

 

→ 那么,法官怎么说?

 

Terri把案件带到高等法院后,法官Marsh站在了Terri那方。

 

法官虽然没有直接认定该封遗嘱(也就是第二份遗嘱)是被伪造的,但法官认为,该份遗嘱确实是无效的。

 

法官表示,没有证据可以证明,Terri的父亲在晚期,曾经要求、决定并签署这样一份遗嘱。

 

法官接着说,2018年2月那份遗嘱(也就是第二份遗嘱),上面的书写字迹,并不属于老William的笔迹-关于这点,由字迹专家提供的意见也是,有中度至高度的证据显示,该遗嘱上的签名并不属于老William的笔迹。

 

最后,法官Marsh要给出裁决时表示:

 

”没有证据显示,当初究竟是谁写了该份(第二份)遗嘱,以及该遗嘱究竟是否按照William先生的意愿拟定的;当初(拟定遗嘱时)谁能作证,以及William先生那时候的想法是什么,这些都没有证据能够加以表明。“

 

”不仅如此,也没有证据说明William先生为何会如此改变他的想法,也无法证实他有签名该遗嘱。“

 

因此,法官认为,所有的证据和背景关系,都强烈地指示出,那份2018年2月的”新“遗嘱是无效的。

 

也就是这样,William先生的有效遗嘱,需要以2017年3月的”第一份“遗嘱为准;这代表,老William留下的300,000镑遗产,最后还是由女儿Terri一人独自继承。

 

 

→ 案件总结:拟定”有效“遗嘱的重要性?

 

根据英国法律规定,要拟定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首先,拟定遗嘱的人必须符合以下所有:

 

已成年,满18岁或以上

 

是”自愿“拟定的

 

拟定时是心智健全/头脑清楚,也就是知道自己在做什么的

 

遗嘱必须写下来,如电脑打字(in writing)

 

立遗嘱人需要在该遗嘱上签名;并且

 

签名时要有至少两位见证人的见证,见证人皆须年满18岁

 

见证人也需要在立遗嘱人面前签名,表示完成“见证”

 

 

也就是说,如果一份遗嘱的拟定,少了上述的“见证”程序的话,那么该份遗嘱在法律上,基本就是无效的。

 

比较好的一点是,如果是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目前如果由于新冠因素,立遗嘱人和见证人不方便“面对面”进行见证的话;事实上,法律也允许当事人通过“远程数字化”的方式,例如说“视讯会议”来完成见证。

 

要想通过“远距”方式完成有效见证的话,当事人需要符合以下两点:

 

不论是见证人还是立遗嘱人,都需要(通过屏幕)完全清晰看见另一方,以及另一方的签名行为

 

见证人和立遗嘱人(或者受立遗嘱人委托的代表人),需要在“同一份”遗嘱文件上签名

 

所以常见的实际做法是,一方(如立遗嘱人)先完成签名,再把同一份文件交给另一方(如见证人)完成签名。

 

同时当然了,不论是哪一方在签名的时候,整个过程都是需要在另一方的”注视“下,例如说清晰地通过视频会议来清楚看见整个签名过程,才能够有效”见证“的。

 

丽莎建议:如果当事人想要采取这样“远距”的见证方式,应该把所有过程都确实记录下来,并且留存好,避免往后的争议和麻烦。

 

并且需要指出的是,遗嘱拟定和见证后,如果未来立遗嘱人想要改动遗嘱内容,还是需要重新/再一次按照上述程序和规定,完成见证的。

 

唯有完成了”见证“的遗嘱,在法律上才可能”有效“的。

 

对于”见证人“,还需要注意以下:

 

年满18岁,但避免找年长老人

 

身体健康

 

视力良好

 

能提供完整地址便于联系、追踪

 

有良好信用和诚信

 

不能是盲人、精神病人、文盲等

 

非遗产继承人、受益人,或者和遗产继承人、受益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包括伴侣、配偶等)

 

同时,在”执行遗嘱“的时候,任何当事人的遗产继承人、受益人,或者和遗产继承人、受益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包含伴侣、配偶等)都”不可以“在场。

 

执行结束后,当事人应该立即将该遗嘱寄给专业律师检查,看看是不是有什么问题。

 

如果您对以上程序或相关细节有任何疑问,建议您执行前可以先找律师咨询,或者直接委托律师协助。

 

 

→ 遗嘱安排不合理?可以提出异议!

 

从文章前面Terri的案件不难发现,在英国,如果有人不认同遗嘱中的财产分配,比如说认为遗嘱的安排是不合理的情况,并且这种不寻常分配的现象并没有合理原因的话,是可以对该遗嘱提出异议的,也就是要求法官裁定该份遗嘱无效;或者即使该份遗嘱是有效的,法官也可以重新分配遗嘱中的安排,像是更改财产分配的比例。

 

也就是说,在遗嘱中,不只是涉及内容的有效性,同时还涉及了其合理和公平性。

 

如果遗产分配上发生不寻常的现象(Unusual circumstances),并且没有提供合理原因的话,法官是有权怀疑遗嘱的真实性,并且将其推翻的。

 

以案子中老William的遗嘱来说,他的第一份遗嘱表明要把所有财产都留给Terri,是有特别附上说明信,解释他那么安排的原因。

 

而对于后来的第二封遗嘱,不只是其”有效性“本身就存在问题,例如没有证据表明,当初那份遗嘱拟定的时候有被合法见证,也无法确认遗嘱是否为当事人William签名的……

 

再加上,其实第二封遗嘱的内容,基本是完全推翻了原来的第一封遗嘱,而且从遗产安排上简直就是出现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对于这样的情况,其实立遗嘱人是应该对此加以说明,并给出合理理由的。否则的话,该遗嘱的合理性,将是存疑的。

 

另外还有一点是,第二份遗嘱是在William先生过世前几天,被匆匆拟定的;当时William先生的身体和精神情况,是否能够清楚知道自己的决定代表着什么,也是无从得知的……

 

也就是这样,种种原因相加起来,没有证据能够支持该”第二份“遗嘱是合理有效的,所以法官最终才会给出了支持女儿Terri的判决结果。

 

结论:其实从另一个层面来说,假如第二份遗嘱,确实是William先生临老的意思的话,那么当初如果有委任律师的话,负责处理的律师,是应该把一切细节都记录在案,好厘清种种疑点的。

 

比如说,律师需要确保,遗嘱的拟定和执行,能够完全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

 

同时,律师需要确认当事人(当时)的精神状况,是否允许他(或她)有正确判决的能力,并且应该要取得医生证明来加以确认,再把这些文件一同放到档案中。

 

并且,针对当事人的决定,对于遗产的安排情况,也应该加以说明,确保当事人的安排是有合理理由的。

 

在这方面,律师是有责任去问清楚当事人会将遗产如此分配的原因,并且把“合理的”理由和原因记录下来,才能避免未来可能引起的纷争。

 

总结以上,拟定一份合理、合法又有效的遗产,需要注意的细节可能很多的;如果当事人有需要,应该尽早咨询或委托专业律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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