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英国的离婚法律,丽莎曾经跟莎粉们聊过,英国法庭对于离婚双方的财产分配,是基于50/50的分割基准,以此前提来(进行后续)裁决的。

 

比如说,在婚姻中,一方主要负责在外工作、赚钱养家,另一方则基本待在家照顾家里,成为全职的家庭主夫/妇;到了离婚法庭上,法官基本会认为,双方对于家庭的贡献都是一样重要的,因此在进行财产分割的时候,会先以双方各半/平分为基础,再考虑其他影响因素(如果有的话),给出最后的裁决。

 

当然了,最后分割的数字,可能基于考量进去不同的情况和原因,不见得直接是准确的50/50(比如说双方婚后共同创造的财产总共是一百万镑,最后各一方获得的不一定会是精准的各自50万镑,而可能是一方48万镑,另一方52万镑;但是一开始的”分割基准”基本都会基于50/50的基础)↓

 

→ 那么,婚姻的”长短”是否可能影响这样的基础?

 

一则名为E v L [2021] EWFC 60的最新家事法庭判决,对此给出了明确回答。

 

在这则案件中,当事双方分别是66岁的丈夫和61岁的太太。两个人的婚姻只维持了差不多两年时间。双方没有共同的孩子。

 

在双方约两年的婚姻中,太太是个全职的家庭主妇,丈夫则是一位活跃的大型音乐活动的制作人;同时,丈夫还是6家公司的股东(不过,双方对于离婚财产分割的主要争执点是聚焦在其中一家公司,我们称它为”公司A”;丈夫于其他5家公司的股份基本和本次判决没有关系)。

 

简单说,案件中的双方就是对于离婚财产分割的”分配金额“达不成共识。

 

太太认为,她应该分得550万英镑;可丈夫却认为,他只要给太太60万英镑即可。

 

丈夫表示,他和太太之间的婚姻,形同”儿戏”,而且时间这么短,实在没有道理要他在离婚的时候,把一半的财产都分给太太(总财产是920万镑)。

 

丈夫也表示,婚后家里所有的开销,都是由他支付的;所以丈夫认为,分给太太”一部分”的财产份额其实就够了,这样才公平。

 

 

→ 那么,法官是怎么看的?

 

法官基本是站在太太的立场,认为婚姻即是婚姻。也就是说,结婚本身就是具备法律效力的,即便当事人自己认为双方的婚姻像是儿戏、或者说非常短,基本无法改变这样的事实。

 

既然双方的婚姻是真实的、是具备法律效力的,那么要离婚的时候,就需要按照正常的”财产分割基准”,也就是以50/50为基础。

 

法官表示,即便当事人的婚姻很短,或者认为是”儿戏”,也基本不会直接影响到这样的”分割基础”;否则的话,如果尝试去评判双方婚姻关系的”品质”,并因此构成影响财产分割的决定因素,反而可能无形中造成”歧视”(因为法官该如何客观公正地去衡量或者判断,两个人之间的婚姻到底是不是儿戏呢)。

 

再者,法官也表示,这种”衡量标准”也不该定义在双方是否有孩子上。

 

意思是说,不该因为双方是否有孩子,来做为判断双方”婚姻品质”的依据;如上论点,否则反而造成另一种歧视性和不公正。

 

更进一步说,法官表示,这种50/50的分割基础,不应该基于双方是否有孩子来做为评判的准则;就是说,不应该觉得因为有孩子,才可以50/50去平分,如果没有的话,其中一方只能分得较少财产,好像是(太太)没有孩子就变得比较不重要似的。

 

也因此,最后,负责审判这则案件的法官Mostyn J,裁决了太太应该分得150万镑财产,这是基于50/50的分割基础所做出判决(因为虽然丈夫的总财产是920万镑,但属于”婚后”创造的财产总值为3,051,996镑,所以太太只能从双方结婚后增加/创造的财产中去平分)。

 

 

→ 这则案件告诉我们什么?

 

首先,这则案件再次强调了,英国法庭对于”离婚财产分割“的立场是很明确的。

 

不论双方的婚姻维持了很长或者只有很短的时间,基本不能直接影响到50/50的分割基准。

 

同时,不论是较短或较长的婚姻中,双方(婚后)共同累积或者创造的财产,自然可能因为时间长短而有多有少(时间长了一般自然累积的多,时间少会累积较少);但这两者当中,是不存在孰优孰劣之分的。

 

就是说,没有说婚龄较短,双方共同累积/创造的财产较少,就是比较差和不好的,更不能因此去直接影响到双方的财产分割。

 

→ 再进一步:婚前协议?

 

有人会问,那如果提早签订”婚前协议”是否会比较有保障?尤其是针对财产更多的那一方来说呢?

 

我们这边需要指出的是,在英国,婚前协议是被当作体现双方意愿的”一种证据”来使用的;虽然是属于一种”很重要”的证据,但这还是和例如美国等其他国家,把婚前协议做为100%效力来看,有所不同的。

 

一般在英国法庭上,法官通常都会尊重婚前协议的内容,并把它纳为判决时的考虑因素之一,但是一般不把它做为唯一的决定性证据。

 

法官通常是可以从婚前协议中,揣测到当事人和伴侣间,对於该婚姻和财产分配的一些想法,从而去帮助自己做出最合理的判断。

 

还要注意的是,婚前协议一般有以下2种:

 

  1. 所有累积的物业财产的婚前协议

 

这种类型的婚前协议指的”财产”就包括所有财产,不论是婚前还是婚后,基本上就是以离婚当时的财产来计算。

 

比如说,小莎和小强在结婚前签了一份包括所有累积的物业财产的婚前协议;当时小强拥有2套物业,并在协议中写着:离婚后女方只能分得男方一半的财产。

 

当他们成为了夫妇后,小强又再以个人名义买了另外2套房子。

 

那么在实际离婚后,根据这类婚前协议的规则,小莎最后总共应该分到2套房子(前后相加共4套)。

 

  1. 只包括婚前的物业财产的婚前协议

 

这种类型的婚前协议就代表,里面指的”财产”只包括婚前双方各自拥有的那些,而婚后才得到的并不包括在内。

 

比如说,小莎和小强在结婚前签了一份只包括婚前物业财产的婚前协议。而当时小强拥有2套物业,并在协议中写着:离婚后女方只能分得男方一半的财产。

 

当他们成为了夫妇后,小强又再以个人名义多买了2套房子。

 

那么在实际离婚后,根据这类婚前协议的规则,小莎这时只能分到1套房子,也就是小强在婚前买下的其中一套。

 

不过假如在婚后,小莎和小强一起买了一套房,而小莎是有对买下该套房做出贡献的话,那么小莎基本就有权争取她应得的部份(这种”贡献”并不单单只能体现在小莎有没有”出钱”上,对于婚后财产的分配/分割原则,可以搭配参考前面所讲的内容)。

 

有关”婚前协议“方面,丽莎也曾做了一个专门讲述的视频,建议有兴趣的莎粉可以再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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