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移民局最新针对“Vary applications”(指通过递交新的申请,用以取代原来的申请)发布了一份全新指导文件。

 

根据这份新文件,移民局简单清晰地说明了,申请人如何才能够“Vary an application”。

 

需要指出的是,这是移民局首次针对这方面发布专门的说明文件。

 

丽莎猜测,他们这么做的很大一个原因应该是,不少申请人其实不够了解“Vary applications”的定义,导致不少“错误操作”的发生。

 

 

如何才能“Vary applications”?

 

根据移民局的文件,如果申请人想要”通过递交新的申请,用以取代原来的申请“(Vary applications)的话,首先必须要确认的是,自己的申请(指原来已经递交的申请)是否已经出了结果。

 

如果该申请的结果尚未出来的话,申请人才有可能用之后的(新)申请,取代原先的申请。

 

换句话说,如果该(原先的)申请,移民局已经做了决定的话,申请人就无法再以新的申请去”取代“了;这种情况下如果申请人递交了新的申请,之后的这个申请就会被当做一个”全新“申请(a New Application)。

 

同时,需要指出的是,即便是提出行政复议(Administrative Review)或者上诉(Appeal),也无法被视为”原申请“的无限延伸。

 

意思是说,假设申请人原来的申请,不幸被拒绝了,然后当事人针对该申请提出了行政复议(没有上诉权)或上诉(有上诉权)的话,当事人若在”行政复议“或”上诉“期间,又递交了新的申请,并想用该(新)申请去”取代“(Vary)原来(其实已经被拒绝的)申请,是行不通的。

 

因为就如前面提到的,“Vary applications”只有在“原先申请的结果-尚未出来之前”,才能够有效;而不论是提出行政复议或上诉,其实都是针对原申请的“结果”提出挑战。

 

而既然已经“有了结果”,申请人自然也无法再“Vary applications”了。

 

 

成功“Vary applications”?

 

移民局文件也指出,如果当事人成功Vary applications(以新申请取代原有申请)的话,由于是视为“取代”(而不是开启额外的一个新申请),所以当事人的“申请日期”会以“原来申请”的递交日期为准。

 

这一点和递交“新的申请”(a New Application)的情况自然是很不同的。

 

举个简单例子说明:假设当事人原申请的递交日期为2021年1月1日,并假设这个申请是技术工签申请;

 

当事人把握在该工签申请的结果尚未出来前,又递交了一个新的申请,为人权申请,递交日期为2021年2月1日,取代掉了原来的工签申请,也就是最终申请以该人权申请为准(Vary applications)。

 

那么,这个人权申请在成功“Vary applications”情况下,递交日期会被视为2021年1月1日,而非2月1日。

 

反之,如果当初的后来申请(人权申请),是在原申请(工签申请)的结果出来后,才递交的话-我们假设原工签申请同样是在2021年1月1日递交,2021年1月29日出结果,申请人2021年2月1日递交了新的人权申请。

 

在这种情况之下,申请人就无法“Vary applications”-该人权申请会被视为一个新的申请,而非取代原来的(工签)申请;那么,这个人权申请的递交日期就是2021年2月1日,而非1月1日。

 

 

这种日期上的不同有什么区别吗?

 

自然有的。

 

这可能牵涉到当事人在英国的居留是否仍属合法,是否不小心造成逾期滞留的情况。

 

对于成功“Vary applications”的境内当事人来说,如果原来的申请(我们称它为”第一个“申请,较好辨别),就是在当事人原本持有的签证到期之前递交的话;

 

那么毫无疑问,当事人得以成功启动Section 3C,获得合法3C居留(指当事人在原签证到期前,递交了有效申请,所以原来签证会自动无限延长,直到该申请结果出炉)。

 

在这样的情况下,由于当事人后来的申请(称为”第二个“申请),成功取代了之前的(第一个)申请,那么当事人的3C居留得以延续,直到该”第二个“申请的结果出来为止。

 

这也代表,在移民局审核”第二个“申请的期间,当事人持有的签证和相关权利,会视为等同于“原持有签证”。

 

比如说,当事人原本持有的是技术工签的话,那么在等待”第二个申请“的期间,当事人仍可享有该工签的相应权利(和义务)。

 

相反的,如果当事人没有成功“Vary applications”,在日期没有算准的情况下,是可能会有不小心“非法滞留”的风险(比如说,当事人以为自己已经成功Vary applications了,但事实上并没有,结果错过了处理和应对自己案件的有效时机…)。

 

这对于想要通过“10年合法居留”来申请永居的当事人,是可能构成潜在危机的。(关于这方面其实有一则很经典的案件可以补充说明,有兴趣的莎粉可以点此复习:《申请永居时间不够,申请来凑?恐怕行不通了!》)

 

此外,是否成功Vary applications,其实最直接的还会影响到申请费用(这包括签证申请费+健康附加费)。

 

根据移民局的最新文件,申请人在Vary applications的时候,对于新的申请(用于取代旧的),是需要先支付该申请的相关申请费用的;但是呢,在成功取代旧的申请后,移民局会将原有申请已经支付的移民申请+健康附加费一并退还给当事人。

 

而当然,如果没有成功Vary applications,而是被视为递交新的申请(New Application),申请人自然前后两个申请的费用,都需要承担了(不论两个申请的最后结果为何)。

 

 

其实,移民局给出了“Vary applications”的简易指南

 

最后,在移民局的新文件当中,其实清楚说明了,申请人可以如何操作,以便“Vary applications”。

 

这个流程其实非常简单:

 

申请人直接开始一个新的申请;

 

在申请中,系统会问申请人目前是否有其他尚未出结果的申请,正在审查中;

 

申请人直接针对该问题,填入原申请的参考号(Reference Number)

 

 

如此一来,系统就可以把该两个申请相关联,然后以新的申请,取代原有的申请。

 

这样的话,其实对于申请人来说,也是减少可能出错的几率。

今天的文章就到这边,如果您对于上述内容或者英国移民申请的实际操作上,还有任何疑问,或者其他法律问题,都可以进一步咨询丽莎律师行。

 

任何英国税务问题,也可以咨询丽莎会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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