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居民住宅不同,商业租户不能轻易搬迁,它的地理位置与企业发展有着非常大的关系。您想想,您的商铺好不容易在一个地方打出了名气,突然得收拾东西搬迁,这得流失多少客源。另外,商业租户也不是个人行为,它涉及了这么多的雇员,您的雇员好不容易租了或者购买附近的房子住,您两年不到就更换好几个地点,谁都不愿意干。

 

幸运的是,英国的法律是站在您这边的,大多数商业租户都有着自动续租的保障权利。当然,法律也得从商业房东的角度来考虑啊,所以,它同样给了双方放弃该保障的权利。

 

因此,我们认为,不管是作为商业房东还是企业主,你们在签约前,应该事先了解清楚英国对商业租约的法律规则,商业租赁的类别以及如何续签和终止商业租约的问题。

 

本篇文章,我们将为大家梳理:

 

  • 商业租赁的类别:什么是受保护和未受保护的商业租约?
  • 房东和租户如何同意签署未受保护合约
  • 在两种租赁条件下,房东和租户如何续、终止租约?

 

 

商业租赁的类别

 

在讨论商业租赁类别前,我们来回忆一下英国的《1954年房东和租客法案》。常读丽莎公众号的朋友们应该不陌生了,它是英国议会的一项法案,适用于英格兰和威尔士。该法案的第二部分涉及商业租赁的法定准则。其中,它规定了商业租户的“使用权保障”,指的是——如果租户为经营业务而占用该商业房产,租户通常有法定权利在租赁期满后续租。

 

很明显,使用权的保障为租户们提供了很大的便利,让他们可以放心投资和发展自己的业务,不用每天都得担心租约期满后就得搬走的情况。另外,它允许承租人建立一个持久的经营基地,对积累客户资源有着很大的帮助!

 

相反,该法律规定让房东们有点为难,他们完全失去对自己房产的掌控权。如果法律只站在租户的一边,商业房产市场估计就得乱套了,没有房东愿意出租房产,或者他们会想着一些其他办法来驱逐租户。

 

在这样的背景下,法律就给了房东和租户选择的权利。因此,商业租赁分有两种类别。

 

第一类被称之为“受到保护的商业租约协议”(protected commercial lease),也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开放式租约(open lease)。从名字就可以猜到,该类商业租约受益于《1954年房东和租客法》规定的使用权保障条款。签署了这样的条约,就得按规矩走,租客有利自动续约的权利。

 

第二类称之为“未受保护租约”,在英文里,也经常这样表述“contracted out lease”,这也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封闭式租约(close lease)。该类协议指的是,你们的租赁已排除了《1954年房东和租客法》的使用权保障条款,租户在租期结束时将不享有续租的法定权利,房东可以终止租约。

 

通常来说,大部分商业房东都想选择这种法案排除在外的租赁形式。但是,法律也规定了,并且要征求租客的同意,而这个租约才能奏效。

 

因此,在谈判合同的过程中,房东都喜欢以一些好的条件或理由作为条件,让租客自愿放弃法案的保护。比如:租金折扣啊,目前经济形式,符合各自的商业计划啊等等。在大多数情况下,租客也是愿意签署排除使用权保障条款的。

 

 

房东和租户如何退出使用权保障?

 

当然,想要退出《1954年房东和租客法》的使用权保障条款,并不是租户口头同意就奏效了。如果房东提议的新租约是 “法案之外 “的,那么,在签署租约之前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

 

首先,在签订新的租约之前,房东必须在承租人承租前至少14天发出通知。在这一份通知书上,房东必须要列举一系列退出该保障所要承担的后果,如:

 

  • 当租约结束时,租户将没有权利留在该场所
  • 除非房东选择位租户提供另一份租约,否则租户将需要离开该场所
  • 房东将无法为您的营业场所的损失要求赔偿,除非租约给予租户这个权利
  • 如果房东向租户提供另一份租约,租户将无权要求法院确定租金。

 

看完了这一份通知后,法律还要求房东必须要让租户签署一份简单的声明,表明他或她已经阅读该通知并接受其后果。

 

另外,如果双方不能等待14天,或者想要提前做决定,不愿意等待14天的话,租户必须在不代表任何一方的独立律师面前做出 一份”法定声明”,确认他或她已经阅读了通知并接受其后果。

 

法律规定,如果双方没有遵循以上步骤,承租人将自动保留使用保障权的权利。

 

您也可以这么理解,签了这一份协议意味着租客权利几乎被剥夺了,所以,设定这些法律程序为的就是尊重各位租户,让他们清楚明白“未受保护商业租赁”的法律概念以及它所涉及的后果。

 

在这里,丽莎想要提醒承租人的是,在收到这一份通知后,您不应该急于同意该协议。您应该要咨询专业人员的意见,比如:测量师,律师或者会计师,看看签署一份未受保护的商业租赁协议是否会对您带来很大的影响。

 

 

租赁期满后,如何续约或终止?

 

就像前文所说,两种类型的商业租赁决定了双方在商业租约到期时(或到期后)终止租约的权利,如果你们签署的是受保护商业租赁协议,那么,房客有着很大的权力,在租期结束后,如果租户仍然想为商业目的占用该房产,租户可以要求房东给一个新的类似租约,相似的租期和相似的条款。

 

同时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要求新的租约的时候,房东是不可以无理让租客交付一笔费用的。这一般都是免费的。

 

当然,租户也有权结束现有租约或者和房东谈一份新的租约。通常来说,法律要求租户向房东发出第26号通知来要求签订新的租约并提出新的条件,26号通知必须要在租赁期结束前6到12个月的时间发出。

 

也就是说,一旦房东出租了商业房产,并签署了受到保护的租赁协议,租户就有可能会无限期地留在那里。如果房东想在结束时终止续签,要有充分的理由,并且要给租客不少于6个月的第25条通知,该通知必须要说明房东反对提供新租约的理由,包括:

 

  • 租户没有进行维修
  • 持续拖延支付租金
  • 严重违反其他义务的行为
  • 为处置(出售)或出租而需要占有房屋
  • 重建或拆毁房产
  • 房东正在提供其他合适的住所
  • 房东打算为自己的商业目的占用该房屋

 

此外,如果房东希望反对授予租客新的租约,他/她必须在收到租户的第26条通知后两个月内作出回应。

 

假如你们签署的是“未受保护的商业租赁协议”,租约没有受《1953年房东和租客法案》的保护的话,情况就不一样了。

 

在这样的环境下,租户是没有自动续签的权利的。在租期结束时,除非房东向租户提供新的租约,否则租户将被要求搬出该房产,房东只要给一个合理的通知,就可以终止租约,并且没有义务提供补偿。如果租户拒绝搬走,就会成为非法侵入者,房东是有权利走法律程序收回房产。

 

当然,如果租户还想继续续租的话,可以尝试着提前6个月和房东谈判,看看是否能够商量新的租约。不过,租户就得接受一个现实:新的租约可能会有一些附加条款了。比如,租金,押金,甚至担保情况可能就得发生变化。

 

 

此外,在这里还要特别提醒一下,除了签署退出协议的租户,有些商业占用者也是没有续约的权利的:

 

  • 农场企业租户
  • 采矿业租户。
  • 由房东雇用的 “服务租户”
  • 拥有六个月或以下定期租约的租户
  • 未经房东同意,将房屋用于其他商业用途的租户
  • 有许可证而非租约的情况
  • 根据1967年租赁改革法延长了长期租约的租户,以及他们的分租户

 

如果您对自己的商业租约有疑问,或者不知道是否该签署一份未受保护的商业租赁协议的,都可进一步咨询丽莎律师行,我们的房产律师团队会为您提供最专业的法律意见。好了,关于这个问题就讲到这里,明天我们会为大家讲解商业地产的驱逐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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