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一份来自英国智库Institute for Government针对“司法审核”(Judicial Review)的最新报告,发现了来自英国内政部官员中的有趣观点。

 

报告指出,内政部是受“司法审核”影响最深的一个英国政府部门,光是在2007 年至2013年的所有司法审核案件中,内政部就包办了(占了)其中的80%。

 

而这(80%)当中,又以移民和难民类别的案件,占比最高。

 

在进行这份调查研究时,智库的研究员有访问内政部的官员,关于“司法审核”方面的想法-他们发现,当中竟有官员表示,想要执行更严厉的移民执法,会面临司法审核的“挑战”也是在所难免的。

 

有人这么说:“如果(你的做法)没有受到挑战的话,那么你就是做得不好。”

 

这似乎是在说,其实内政部的官员,存在着这样的思维倾向-就是与其害怕“被挑战”而不去做,还不如先去做了,即便他们知道做了这样的决定后,是可能招致挑战的…

 

但他们的心理暗示是,去“做了”-才表示他们真正有在做他们份内的工作;尽管这么做了之后,是可能会存在争议的。

 

这份名为“司法审核和政策制定”(Judicial review and policy making)的智库报告也认为,“司法审核”常常被政府官员当做是政策制定的“政治工具”。

 

就是说,不只一位来自内政部的受访人员表明,对于一些内政部的“决定”(指的就是特定移民政策),与其要这些官员自己放弃(即便他们可能知道该政策是存在争议的),不如要他们见到法院给出的结果后(也就是受到挑战,然后法院不站在内政部那边后),他们才会愿意放弃(或修改有争议性的政策)。

 

这么听起来,似乎挺有“宁可错杀一千,也不愿放过一个”的味道……

 

不过,这份报告在最后也有提出建议,通过修整/简化移民系统,将有助于减少一些“挑战”的可能… 因为数据指出,面对这么多的“挑战”,尤其是移民案件类的挑战,英国政府是最容易输掉的。

 

 

→ 所以,面对这样的预设情况,有什么可做的?

 

如果我们单纯就移民申请的申请人角度来说,从前面提到的报告我们或许也可以看得出来,并不是所有来自移民局的决定,都是没有bug(也就是漏洞)的。

 

这样的话,挑战移民局的决定,自然也是一种合理的选择(毕竟他们都说了,他们觉得会受到挑战,也是在所难免的)。

 

那么,对于申请人来说,挑战移民局的方式有哪些:

 

  1. 首先,如果你有上诉权(Right to appeal)

 

申请人可以选择通过“上诉”的方式,来挑战移民局的决定。

 

其实,《独立报》在过去就曾经报道过,在一个年度中挑战移民局的上诉案件,竟可高达50%(也就是一半)的案件是可以上诉成功的。

 

需要指出的是,或许移民局自己也了解到这样的情况,所以他们设有上诉审查小组(Appeals Review Pilot Team)-这个小组的存在目的,就是在上诉案件进入法庭听证之前,小组中的审查人员,先行对于该案件进行“复查”。

 

这样的话,一旦发现(是移民局的)错误,他们会主动联系当事人,要求当事人递交自己的护照,以便移民局签发签证。

 

这个“复查”的机制,对于移民局来说,可以更加节省之后的时间、人力和金钱等成本;而对于申请人来说,自然也是有利的。

 

因为这样的话,申请人反而可以“更快”获得身份,自然也节省掉(之后上诉程序的)时间和金钱等成本。

 

而如果移民局“复查”过后,认为还是要坚持原来的决定;申请人也还是可以继续后面的上诉程序。

 

 

→ 对于申请人来说,想在“上诉复查”就成功,有什么需要注意的:

 

丽莎提醒:在最开始提出上诉的时候,给出的“上诉理由”就至关重要。

 

一般来说,当事人需要写出一封信,详细地把所有上诉的理由都列举出来,指出移民局原本的决定为什么是错误的,而且都错在了哪些地方。

 

比如说,当事人认为移民局在决定的时候漏掉了某个文件,或者是看错了文件内容;

 

那么,当事人就应该在上诉的时候,详细地指出来,是哪个文件漏掉了,或者说移民局到底在什么地方把文件给搞错了。

 

又比如说,当事人认为移民局在当初决定的时候,是依据了错误的法律;

 

那么,当事人在上诉的时候,就应该要把正确的法律给提供出来。

 

也就是说,当事人给出的上诉理由一定要全面、有说服力。

 

毕竟,这个时候是当事人有可能要求移民局去重新审查自己决定的最后机会,当事人在准备上,自然应该要特别的用心与谨慎。

 

 

→ 向移民局施加真正的压力

 

还有一点需要指出的是,虽然一般在移民上诉案件中,无论是哪方打赢了官司,都是自己承担自己的律师费用。

 

(和一般民事上诉案件不同,民事案件通常是谁输了官司,谁就需要赔偿对方的律师费用。)

 

但是呢,这个规律也不是绝对的。

 

按照仲裁法庭的司法条例规定,在移民上诉的过程中,如果一方的行为是无理的话,另外一方完全可以让对方赔偿自己的律师费用,哪怕甚至是对方打赢了官司。

 

比如说,当事人在申请的时候明明递交了6张工资单,但是移民局在决定的时候,却偏偏非得按照5张来算,而且这一点是移民局拒绝申请的唯一原因。

 

这时候,如果当事人有证据来证明自己确实递交了6张工资单的话,就可以在自己提出上诉之后,立刻要求移民局重新考虑他们原先的决定。

 

否则的话,当事人可以告诉移民局,自己会要求法庭责令移民局-来支付自己的律师费用。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说移民局的错误是很明显的。

 

如果他们能够重新考虑自己的决定,上诉基本是完全可以避免,并且也是不必要的。

 

所以说即便到了法庭上,法官一般也不会站在移民局那一边的。

 

  1. 如果没有上诉权利?

 

(这里需要额外补充的一点是,上面提到的“上诉复查”,只适用于有上诉权利的当事人。)

 

对于没有上诉权利(no right of appeal)的当事人,一般可以向移民局提出行政复议(Administrative Review),甚至之后继续提出司法审核(Judicial Review),挑战移民局的决定。

 

需要指出的是,提出“司法审核”,并不只限于那些原本就没有上诉权利的申请人;这也包括申请人(的申请类别)是符合具上诉权利的,但是移民局不愿意给予当事人上诉权(Right to appeal)。

 

面对这样的情况,申请人同样可以尝试通过司法审核,挑战移民局“不愿意给出上诉权”的这项决定。

 

如果当事人挑战成功,获得上诉权之后,就能够进一步提出上诉了。

 

  1. 既没上诉权,又无法提出行政复议?

 

这种情况其实比较少见,大部份的案件一般都可以通过前面两大类途径来提出挑战;但是,还是有少数的特别情况,当事人不被赋予上诉或行政复议的权利。

 

这类当事人,将可能提出“复议请求”(Reconsideration Request):

 

当事人必须身在英国境内;并且符合以下其中一种情况:

 

申请将自己的签证纸改成BRP卡(transfer of conditions,简称TOC);

 

申请将自己的永居纸改成永居卡(no time limit,简称NTL);

 

申请续签,转签,或转永居(也就是说,如果是“首次申请”就不适用)。

 

这么看来,这一般指的是下面两类情况:

 

1) 移民局核准了当事人的申请,但是当事人认为移民局所核发的签证类型或者签证效期是不正确的;

 

2) 移民局拒绝了当事人的申请,并且当事人具有以下证据,要求移民局重新考虑他们的决定:

 

提供新证据来证明自己的申请日期;

 

提供新证据来证明自己在申请的时候,所提供的所有文件都是真实的;

 

指出自己在移民局做出(原本的)申请决定前,就已经有提供了哪些文件,但是负责的签证官在审核的时候并没有将这些文件给考虑进去。

 

需要指出的是,除了以上所列出的,申请人一般不能在提出“复议请求”的时候,再递交关于原先申请的新的证据,来要求移民局必须重新考虑。

 

严格地说,“复议请求”事实上是适用于所有签证类型的。

 

只不过呢,对于在英国境内申请续签、转签,或者是转永居的当事人来说,一般当他们的申请被拒绝后,都会被赋予上诉权利或者行政复议权利。

 

也就是说,对于申请被拒绝的申请人,如果想要提出复议请求(Reconsideration Request)的话,一般只适用于申请TOC或NTL而被拒绝的当事人。

 

因为,这些人既没有上诉权,又不能够提出行政复议,所以他们总要被赋予另外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通过“复议请求”来要求移民局重新考虑他们的决定。

 

还有另外一种情况,那就是当事人的申请并没有被拒绝,但是虽然是获批了,可是当事人认为移民局所核发的签证类型或者效期是不对的。

 

比如说,当事人申请了续签,合理来说移民局应该核发给当事人直到2022年8月才到期的新签证;但是实际上移民局却只给了到2021年12月就到期的身份。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当事人的申请并没有被拒绝,因此按照移民法的规定,当事人是不会被赋予上诉权或者行政复议的权利的;因此,当事人如果觉得移民局的决定是无理的话,便可以通过提出“复议请求”来要求移民局重新考虑他们的决定。

 

不过这里需要指出的一点,就是“复议请求”是不适用于境外申请人和境内首次申请人的。

 

比如说,当事人原本是没有身份的,然后在英国境内申请了特许身份,但是不满意移民局所做出的决定,这种情况的话是不能够提出复议请求的。

 

 

→ 更进一步的司法审核(Judicial review)?

 

这边丽莎要提醒莎粉们一点,如果申请人已经提出了“复议请求”,但还是不满意移民局重新考虑后的结果的话,是可以再提出司法审核来挑战移民局的决定的。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是申请人已经提出“复议请求”,可是移民局却拖着迟迟不给答复;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千万不要傻傻地等待。

 

因为,提出“司法审核”是有3个月的期限的,申请人如果一直等不到移民局的答复却又没有任何动作的话,很可能就这样错过了可以提出司法审核的期限。

 

因此,在申请人已经提出复议请求(Reconsideration Request)却尚未得到回应的情况下,应该要设下一个期限给自己,例如说最多只等待一个月的时间。

 

尤其是,如果申请人觉得自己的案件是很有利的情况下,那么等到这个一个月的时间一到,移民局还是没有回应的话,申请人就可以考虑提出司法审核,不需要坚持等到“复议请求”有了结果。

 

今天的文章就到这边,希望对于莎粉们了解各种“挑战”移民局的方式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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