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一则最新来自英国家事法庭的判决,当事人牵涉到了一对未成年孩子的父母,父母两个人都是美国公民,原本和两个孩子一起,一家人居住在美国。

 

后来,这对父母离婚了,母亲因为工作外派的关系,需要搬到英国,并且想要带著两个孩子一起。

 

本来,母亲要带著孩子到英国前,有让孩子父亲签署一份同意书,表明父亲同意(Signed a Consent)让孩子跟著母亲去到英国。

 

可后来,孩子父亲说,他其实并没有同意孩子跟著母亲去到英国,并且当时孩子母亲让他签署同意书的时候,其实是通过欺骗、误导他的方式,那并不是他的本意。

 

结果,孩子父亲向法院申请命令,要孩子母亲把两个孩子“还回来”(Return Order),父亲的意思是,母亲是把孩子给“诱拐”到了英国。

 

 

孩子的母亲自然不同意。

 

母亲认为,父亲根本就是出尔反尔,明明已经同意了却又反悔,于是提出了抗议(Opposed the Application)。

 

后来,负责审判的法庭,判决认定父亲原本确实已经同意,要让孩子跟著母亲一起住在英国;孩子的母亲并没有非法“拘走”孩子。

 

同时,孩子的意愿也是想和母亲一起留在英国,而非被送回美国(虽然说,当时法庭判断的依据,并不是直接基于此)。

 

后来,孩子父亲提出的申请/诉讼失败后,孩子母亲决定提出一个“索要费用”申请(Costs Order,正确来说是”Adverse Costs Order“-不利费用令),要把父亲使得母亲做出这些”无意义/多馀”诉讼所花費的費用,做出赔偿、承担。

 

需要指出的是,当时,母亲为了”Defence“(抗辩)孩子父亲对她的指控时(父亲指她诱拐孩子),也曾提出,孩子如果回到其父亲身边,会有陷入”严重伤害的危险“中(Grave risk of harm/intolerability),不过这项指控最后并没有成立。

 

然而,根据英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一般法庭会核准”Adverse Costs Order“(不利费用令),需要符合”特殊情况“(Exceptional Circumstances)。

 

对于案件中的孩子父亲来说,这一般需要是孩子父亲做出了什么”不道德“或”非法“的行为,或者,孩子父亲当初提出的诉讼是”不合理“的。

 

可依据前面提到过的内容,法庭之前已经判决指出,没有同意母亲对于父亲提出的”严重伤害的危险“指控;并且另一方面,虽然法官认为,父亲提出“讨回孩子”的诉讼,打赢官司的机率不大,但这也并不代表,父亲当初提出的诉讼就是”不合理“的。

 

 

→ 那所以,法官怎么说?

 

然而,即便没有满足前面提到的那两项,英国家事法庭的法官依然认为,父亲是应该承担母亲部分”合理的“花费份额的。

 

也就是说,母亲提出的”Adverse Costs Order“申请,某种程度来说是成立的。

 

→ 为什么呢?

 

法官认为,父亲当初提出的诉讼,仍然存在一点”不合理“的地方,那就是他曾提出”Location Order“(我们将其翻译成”得知地点命令“)。

 

法官指出,事实上孩子的父亲,是知道孩子在哪的,并且也应该要知道孩子人在哪的(孩子就是跟著母亲搬到了英国);所以孩子父亲提出”Location Order“的申请,是不合理的(Unreasonable),因为根本就没有必要。

 

于是,法官裁决,孩子父亲是需要对于他的”不合理“支付给孩子母亲”合理份额“费用的,所以母亲申请的”Adverse Costs Order“(不利费用令)是成立的。

 

不过呢,由于父亲提出”Location Order“所造成的不合理,相对于母亲对于案件诉讼所花费的整体费用中,只是比较小的一部分。

 

所以说,虽然母亲对于案件的总花费是27,316.10英镑(已包含VAT),但父亲实际需要承担/赔偿给母亲的份额为4,000镑+VAT,最后也就是4,800镑。

 

 

丽莎结语:

 

这则诉讼不只是一则有关”家庭法“的案件,可以提供给具有类似经验的当事人参考和借镜外,同时也告诉我们,在诉讼中即便是为了达到当事人所希望的结果或目的,也需要确保没有做出”不合理“的行为。

 

否则的话,对方是可以要求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不合理“买单的。

 

与此同时,对于当事人来说,如果今天出现”不合理“的是对方的话,也不需要为此暗自买单,完全可以要求对方对其不合理的行为负责的。

 

当然了,很多时候对于并不了解法律的当事人来说,可能无法确定或了解自己究竟提出了什么申请、做出什么行为,可能会构成”不合理“;这个时候,您需要一个专业并具经验的诉讼律师,给予您最合适您的法律建议,并为您代理您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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