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莎在近期的视频和文章中,聊到不少有关孩子监护权和抚养方面的话题。

 

今天,通过一则最新来自上诉法院的判决,我们再来聊聊有关孩子的“继父母”。

 

 

→ 一个有关孩子生父和继父间,争孩子抚养权的故事

 

案件中牵涉到的孩子,是一名11岁的男孩,化名为L。

 

L的母亲在19岁的时候,就不小心怀上了L。

 

据L母亲自己的描述,把那段年轻过往称之为荒唐岁月。

 

她表示,当初和L的生父并不是认真的关系,并且也不想跟他发展长期的关系。

 

所以,在默默生下L后,她都没有告诉L的生父;直到L约3岁那年,生父通过L的长相,猜测到了那是自己的儿子,进而要求做DNA测试,才正式确定了双方的亲子血缘关系。

 

后来,L的生父向法院申请了“儿童安排令”(Child Arrangement Order),想要享有他的“父母责任”,让孩子也能来跟他相处。

 

值得指出的是,在这之前,社工就曾经涉入,将孩子注册为“Child in Need”(须关注孩童),原因是孩子的生父会虐待生母,孩子处于这样的情绪风暴中心,对孩子会有害。

 

同时,孩子的生母当时有个稳定伴侣(化名B先生),对于孩子来说,其实反而更视B先生为他的父亲。

 

然而,即便在这样的前提之下,并且尽管社福部门表达出了担忧,孩子的生父依然申请到了“儿童安排令”,并在之后更申请到了“探视令”(Contact Order),可以合法要求探望孩子,并让孩子有时间和他同住。

 

之后,孩子生母和B先生分开了,孩子的姓氏更从原来跟着B先生姓,改成了跟着生父姓。

 

然而,令孩子生母和社工都十分担忧的是,每次当孩子去完生父那里后,孩子回来后就变得易怒焦躁。并且每次得知要见生父前,也会变得忧郁。

 

通过社工的调查,也发现孩子生父的教导方式,是很严厉且咄咄逼人的。

 

再后来,孩子变得不想跟生父相处,甚至会因此对自己的母亲大发雷霆,认为为何母亲一直逼迫他得去找生父。

 

母亲出于无奈只能劝孩子,这是法庭命令的要求,所以不得不遵守。

 

2016年9月,终于在一次见过父亲后,孩子终于忍不住,隔天告诉了学校老师,他再也不想见到他的父亲,并在同天傍晚也拨了电话告诉生父,他不会再去见他。

 

就这样,从那时起,孩子没有再去找过父亲,而他的父亲,对此也没有任何作为,就这样默默和孩子断开了联系。

 

而另一方面,孩子的母亲在2015年,认识了后来孩子的“继父”;继父在2017年搬去和他们住在了一起,母亲也生下了一个小妹妹。

 

母亲和继父已经订婚,只是因为疫情的影响,婚礼一直延期,并打算在2021年的秋天完婚。

 

由于继父和母亲的感情稳定,大家生活在一起就是一家人,L在心理上也变得越来越依赖继父,并把继父就认定为是自己的父亲。

 

于是,出于L本身的意愿,继父向法庭申请了Adoption Order(领养令),因为L希望继父能成为自己“真正的父亲”。

 

结果,在法庭核准继父的“领养令”后,L的生父突然杀了出来,提出上诉,要求法庭撤回这个领养令……

 

生父表示,他相信孩子的母亲和继父,可以当好L的好父亲和好母亲,给L一个完整的家庭;但是,他不同意是通过把孩子领养走的方式,因为他认为这样是在剥夺他身为孩子家长的权利。

 

 

→ 不过,法官并不同意生父把自己的“人权”当做事件中心点的说法

 

法官指出,对于继父母的领养,和陌生人之间的领养(也就是说,领养孩子的人,和孩子本来就是不认识或熟悉的,例如素未谋面的父母,去领养孤儿院的孩子),对于这种所谓“人权”的着重上,是有所不同(比例轻重)的。

 

因为对于继父母的领养来说,首先,孩子基本一定会和原本就熟悉的生父或生母一方,继续生活在一起,而且孩子基本也都会认识继父或继母,就是说并不是孩子完全不熟悉的陌生人,要来领养孩子。

 

因此,在判断孩子的继父母是否可以申请领养令(Adoption Order)的时候,更多的时候还是应该着重案件的本身,来决定是否合适。

 

(相对来说,继父母申请领养令更可能成功,也是基于这样的基础。)

 

回到案件本身,法官也发现,不论是社工,或者是孩子的监护人,都认同孩子(L)受到继父的领养,对他来说是最好的。

 

根据过去的纪录也显示出,孩子的生父接近孩子、跟孩子相处,对于孩子是有害的。

 

更重要的是,孩子已经完全理解“领养”的意义,并且是出自孩子自身的意愿,希望被继父领养的。

 

这种情况下,法官最后自然判定,孩子的生父上诉失败,继父的领养令申请成功。

 

丽莎结语:通过今天这则案件,其实再次加强了法院在对于孩子方面的判决上,其实一直不变的原则,就是怎么样对于孩子是最好的,是最有利于孩子的。

 

如果我们之前说,法院一般在孩子亲生父母对于孩子不是有害的情况下,都会倾向让孩子可以继续跟双方接触,其实也是基于这个道理;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孩子有双方父母的联系和关爱,通常对于孩子的成长是最有利的。

 

同理,如果说其中一方对于孩子的接触,对于孩子是有害的,甚至孩子完全不想要的话;那么即便是孩子的亲生父母,也不一定可以拥有比起孩子的继父母更高的权利。

 

总归一句,法官在判断并给出决定的时候,往往都是要以孩子本身为出发点,来做考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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