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移民局其实在12月31日发布了最新一份英国移民条例修订通知《Statement of changes to the Immigration Rules: CP 361》,这份通知涵盖的移民变化,已经自发布日(当晚11点)起实施,也就是目前已经开始实施。

 

虽然感觉上移民局静悄悄地开始新的变化,不过可以稍微放宽心的是,这次宣布的变化不是很多,也基本不是太大的移民变化。

 

对于莎粉们来说,比较相关的应该是有关访问签证(Visitor Visa)的以下变化:

 

-来英进行商业访问,可以包含在英国进行市场调研(当事人为英国境外的雇主,来到英国进行市场调研);

 

-研究人员也可以为境外的雇主,来到英国进行独立研究;

 

-受雇于英国海外公司的翻译人员,也可以来英访问时,(为其雇主)提供翻译工作,包含笔译和口译。

 

以上这些变化(或开放),基本更加便于海外企业/人员来英国进行商业和学术访问活动。

 

简单说,英国政府有意减低一些脱欧后因新的移民政策,造成不利于商业活动和投资等的不利因素。

 

不过上述变化并不是只适用欧盟人员,对于非欧盟人员也是同样适用的。

 

 

→ 注意:有关新移民计分制度下的“申请有效性”新政

 

由于英国已经正式脱欧,新的移民计分制度也开始实施-移民局其实还悄悄地发布了有关移民申请的新“有效性”(Validity)要求。

 

意思是说,进行申请的时候,申请人需要注意自己提出的是否为“有效”申请,满足移民局的“有效”条件。

 

否则,如果申请被判定为“无效”(Invalidity)的话,申请人恐怕会面临变成“逾期滞留”的非法移民(Overstayer)。

 

其实,对于移民申请的“有效性”要求,并不算是移民局的新规定。

 

原本在新计分制度实施前,就存在移民法第34条(Paragraph 34)对于申请“有效性”方面的规定。

 

即便是现在,也就是新计分制度已经开始实施后,对于判断申请的“有效性”上,也仍然需要考虑进去Paragraph 34。

 

只不过,原来移民局对于“有效性”的要求,可能允许“改正”空间;就是说,如果因为一些可修正的因素造成申请会“无效”,移民局有权给予申请人一个机会,在一定时间段内进行修正,而不会直接造成申请的“无效”。

 

用个简单例子解释:比如说,申请人支付错了申请费,移民局可能写信告诉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在两周内补上/缴交正确的费用。

 

而申请人如果只有费用这点可能造成申请无效,在移民局给出的时间段中完成了正确交费,那么申请就可以被视为/变成“有效”,移民局也就可以审查该申请,而不会直接以“无效申请”来拒绝(Reject)。

 

 

→ 申请“无效”的后果,可能比被拒(Refused)更严重

 

这是因为,对于这些境内申请人来说,一般可能会认为,自己只要在原持有签证到期之前,递交了签证申请,就可以启动移民法Section 3C。

 

这个Section 3C基本是说,境内申请人在原有效签证到期前,成功递交新的签证申请的话,那么即便在移民局审核期间,原签证到期了,也不影响当事人合法待在英国-这是因为,当事人原来的签证自成功递签后,直到签证结果出炉,可以被视为“签证效期”的(无限)延长,也就是该签证效期被延长至申请结果出来为止。

 

然而,申请人需要注意的是,Section 3C的启动,针对的是“有效”申请。

 

换句话说,万一是“无效申请”,将可能导致申请人最终陷入“非法滞留”的窘境。

 

怎么说呢?同样举个简单例子解释:假如申请人确实是在原签证到期前,递交申请了,比如说就刚好在签证到期前两天递交了;结果,该申请在一周后收到了移民局的拒绝(Reject),因为认定该申请是“无效”(Invalidity)的。

 

那么这个时候,当事人原持有签证已经到期了,已经递交的申请又被认定为“无效”,就无法启动Section 3C-从这样的情况看来,几乎等同于申请人没有在原签证到期前提出申请(因为该申请是无效的,如同“不存在”一般)……

 

这样的结果将会导致,申请人在英国形成了“非法滞留”,因为已经没有持有合法签证待在英国了。

 

反而,如果申请人做出的是“有效申请”,并且该申请是在原签证到期前递交的;那么即便该申请后来被“拒绝”(Refused),也不会直接导致申请人变成“非法滞留”。

 

对于被“Refused”的申请人,一般也会允许自申请被拒绝后的14天内,采取相应行动,例如提出行政复议、上诉,或者递交新的申请,又或者离开英国。

 

只要申请人能在该14天内采取行动,就不会造成非法滞留。

 

(注意,这里讲的是“Refused”,而不是Rejected,是因为“Refused”才是一般我们讲的申请“被拒”,如果是因为技术性原因如“无效申请”,也就是造成申请不成立的话,才是Rejected。)

 

 

→ 那么,新计分制下的“有效性”规定,是如何致命的?

 

新制度下的“致命点”在于,造成申请“无效”(Invalidity)的要素,是无法被“改正”(Rectified)的。

 

比如说,如果当事人想要申请UK Ancestry(先祖签证),但是当事人并不是个英联邦公民(Commonwealth citizen),又或者境内当事人原来并不持有这个类别的签证;那么恐怕申请将会被认定为“无效”。

 

而且,这样的“无效”,基本是不能也没有办法被“修正”的。

 

再举个大家比较关心的Skilled Worker(技术工作签证)的例子。

 

在其“有效性”的其中一项要求中,指出境内申请人的原持有签证,不能是以下类别:

 

-访问签证

-短期学生签证

-儿童学生的陪读签证

-季节性工人签证

-家事工人签证

-移民法外特许

 

(注:这里的移民法外特许(outside the Immigration Rules)基本并不是指大部份莎粉熟悉的以“家庭”(Family)为基础的特许签证,如两年半签证;而一般是指移民法外的(短期)特许情况,例如BNO当事人在BNO签证路径开放前,申请的6个月特许签证。)

 

换句话说,如果当事人持有上述列出的签证,却在英国境内提出申请的话,那么基本会因为无法满足“有效性”要求而被视为“无效申请”。

 

在这样的情况下,其“无效性”也是很难被改正(Rectified)并且比较致命的。

 

总的来看,移民局对于“有效性”的新规,一定程度是想要杜绝申请人因为签证即将到期,为了继续延长待在英国的时间,就随便提出申请,想要借此启动Section 3C;即便很明显地,申请人很难或者完全不符合该申请的相关要求。

 

这对于想要继续合法待在英国的申请人来说,在递交申请的时候,就需要更谨慎确认相关签证或身份对于“有效性”方面的要求,避免踩雷。

 

因此丽莎建议,申请人最好空出更多时间,提前开始准备申请,才能够更加了解移民局各方面的规定。

 

如果您实在对于移民要求和申请方面没有把握,也建议尽快咨询专业移民建议,让专业律师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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