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不好,想离婚,这本是正常的结果,毕竟强扭的瓜不甜,好聚好散嘛。可现实生活中,好聚好散似乎有点难,总是闹得不可开交。

 

在很多离婚案中,双方对离婚无争议,闹得最不愉快的无非两件事:抚养权以及财产分配问题。

 

最近,英国高等法院处理的案子《JM v kk》就有点特别,该案涉及未成年子女,财产的问题就不能以传统的平分方式处理。据说,该案件的当事人无法达成共识,关系最终恶化,只能通过法庭诉讼来解决,而这一笔诉讼费相当高,超越整个家庭的财产净值。

 

英国法院究竟怎么判呢?

 

 

  • 恩爱夫妻终离婚,未成年孩子怎么办?

 

2005年,当事人H先生是英国公民,妻子W女士是印度的,俩人在英国相识相恋,在英国和印度各自举办婚礼,结婚没多久,女儿就出生了。随后,他们一家三口分别在英国、印度、中东以及各个国家生活。H先生工作能力很强,不管在哪个国家都很顺利被大公司聘用,担任人力资源顾问,算是一份高薪活。妻子当了几年的家庭主妇后,也成功找到一份社会组织的工作,年薪虽不高,但也还算稳定。总之,一家人过着比较舒服的生活。

 

可遗憾的是,这一场婚姻旅程只维持14年。2019年,夫妻关系破裂,俩人决定先分居。

 

在分居阶段, H先生偷偷把孩子带回英国了,这让W女士非常生气并坚定离婚的想法。2019年12月23日,双方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

 

由于双方离婚的时候,女儿还属未成年,就抚养权问题而言,法院做出如下安排:今后,女儿主要和W女士在印度生活,并在印度接受教育。此外,女儿每年会有两个月的时间与父亲在英国生活。女儿的生活费将由双方负责,比如说,女儿在印度的期间,生活费由母亲负责,女儿在英国的期间,生活费由父亲负责。

 

对于这样的安排,双方同意了;可针对财务分割问题,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诉讼战开启。

 

 

  • 双方财产到底怎么分?

 

从法院资料来看,H先生名下有一套房产,位于英格兰肯特郡,在过去的十几年来,都用来作为租赁房。2020年的3月份空置后,它才变成H先生的自住房了。据计算,这套房产的价值为215,000英镑。在扣除大约80,000英镑的抵押贷款和销售费用后,有大约130,000英镑的资产。

 

此外,H先生和W女士在印度有两处房产,这两套房产是以联名方式持有的。法院按照当地的估价以及汇率算,减去抵押贷款以及七七八八的费用后,大约有23,500英镑的剩余财产。

 

也就是说,双方从这些房产中可变现的资产总额为154,000英镑。

 

女方称自己处境非常惨,自2019年12月婚姻解除以来,她没有任何收入,她聘请的律师费以及来回的交通费,让她欠下非常多的钱。她要求用婚姻中可变现的总资产清偿她的债务,剩下的应该平均分配。此外,由于女方没有任何经济收入,也没有赚钱的能力,她要求H先生应该每年给予女儿6,000英镑的抚养费。

 

男方不同意。

 

从H先生的处境看,他也非常挣扎。据说,双方因种族以及宗教背景不同,离婚诉讼波折重重。在没有走上英国法律之前,双方起了多次争执,让H先生心力交瘁,根本无心工作。W女士还采取印度当地的离婚措施导致他失去的工作。

 

经过大约35次的工作申请后,H终于找到一份就业指导员的工作,可是,他的收入比过去10年任何时候都低,一年只有18,000英镑。此外,他在英国也只有一处房子,假如要变现分一半,他就只能露宿街头了。他希望可以一次性支付女方40,000英镑的清偿金,以彻底分手。

 

俩人无法达成协议,向法院提出诉讼。

 

  • 法院怎么判?

 

通常来说,法院在处理离婚纠纷案中,都会50/50分。但是,在一些特殊案子中,法律需要把家庭成员的需求以及其他现实情况作为判断和考虑的依据。

 

在这个案例中,双方拥有一个未成年的孩子。根据《1973年婚姻诉讼法》第25(1)条规定了,如果家庭中有任何未满18岁的孩子,那么,在财产分配方面,必须要以孩子的利益作为考虑。

 

因此,在此次案件中,双方的所有财产分割问题必须以N女儿的利益出发。法院认为,双方必须要保证N女儿的居住环境,必须要保证孩子在各国生活时都有一个温暖的家。

 

法院的处理方法是,H先生保留肯特郡的房产,并一次性给予W女士48,000英镑的款项。关于印度的房产,房屋的所有权转给W女士,接下来的贷款费用由W女士承担。

 

关于抚养费的问题,法官认为,W女士提出的抚养费远高出H先生收入的三分之一,这是超出合理范围的,如果他给予这笔抚养费,H女士就没办法有能力偿还他所需要的借款以及其他生活费了,这样的出境也影响孩子的利益,因为父亲没有能力照顾她了。所以,法官认为,H先生只需要支付每年1350英镑的费用。

 

 

  • 丽莎评价:分割财产需保障未成年子女的生长环境

 

本案的财产分割争议主要围绕两个核心问题:婚姻住房以及离婚抚养费。从这个案子中,我们可以肯定的是,离婚案中涉及未成年孩子的,不管是房产还是其他的财产分割问题,一切都应从孩子的利益出发,不仅要考虑当下的利益,还有未来持续性的利益。

 

我们先来看看婚姻住房:

 

在正常情况下,如果各方无法就谁应占用家庭财产达成一致,法院默认的立场是将房产出售,偿还各方的债务,然后平分。然而,只要涉及未成年子女,法院就会把孩子的住宿需求放在最主要的位置。因此,在本案中,法院需要保障父亲在英国有自己的住房才行,这样,孩子到英国的时候就有地方居住。

 

可能很多莎粉就有疑问了,那么,父母变卖资产后,租房不可以吗?不就是保证孩子的住所了吗?

 

这就跟“持续性的利益”有关了。

 

在这一场诉讼案中,W女士也提议让H先生去租房。但从法官的角度来看,W女士提出的租房建议不合理。第一,租房的居住环境无法给孩子创造一个稳定的生活环境;第二,租金比抵押贷款还要高,如果是父亲无法负担得起的话,完全影响其经济压力。未来,孩子就得在一个很穷迫的环境下成长,这是不应该的。

 

那么,离婚抚养费问题,根据英国《1973年离婚诉讼法》,如果离婚夫妻一方离婚后不能正常生活,另一方有抚养能力的,法院确实可判决由后者向前者支付离婚抚养费以及子女抚养费。但是,抚养费的计算方法因案而异。在这一场诉讼案中,H先生确实比W女士有赚钱的能力,可不代表W女士可以随心开价。从本案看,法官依旧是把孩子的利益放在最先考虑,法院需要参考得是,孩子的父亲H先生在给予抚养费后,是否还能够正常生活?

 

简单的理解,英国法律的基础是,父母任何一方对孩子来说都是不可替代的。即便孩子父母的关系破裂了,双方仍然有继续照顾和供养孩子的义务和责任,并保障孩子能在较好的环境下成长。也就是说,财产分配后,如果夫妻一方需要露宿街头,沦落到到处借钱才能负担抚养费以及照顾孩子,那是不应该的。

 

最后,丽莎还想说的是,在英国,夫妻双方离婚时,在没有达成协议时,可请求法院来判决,这是比较妥当的处理方法。可是,双方的财产几乎都被浪费在了诉讼费上,得不偿失。此次案件的当事人在官司费上花费15万多英镑, 比他们的资产变现后的钱还多。

 

我们建议,如有可能,夫妻在离婚前应该好好沟通,尽可能达成明确共识,避免发生这么多纠纷——在财产分配的考虑上,不妨多从孩子的角度考虑,以保障孩子在好的条件下生活成长。

 

好了,本篇文章就到这里。如在离婚抚养权以及财产分割上有问题的,可进一步联系丽莎律师行,我们律师会为大家提供最专业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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