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到”离境天数限制“,不少人应该知道,根据移民法的要求,不少英国签证/身份是有伴随著明确的离境天数(Absence)限制的。

 

比如说计分制签证,甚至是新的EU Settlement下的“尚未定居”身份,对于具有永居导向的路径,基本都有一定的”离境天数限制“——从前面举例的两类来说,也就是“任何12个月内,不应离境英国超过180天”的要求。

 

那若是配偶签证呢(Spouse Visa)?

 

许多人应该知道,配偶签证(Spouse Visa)指的是,当事人通过持有英籍或者英国永居身份的配偶/伴侣,通过双方之间的真实关系,取得的一种合法居留身份(当然了,申请的时候当事人是需要符合相关的申请要求)。

 

这类身份具有永居导向,同样可以”满5年“转永居;不过,和我们熟知的计分制签证不同的是,移民法对于配偶签证,并没有具体的”离境天数“限制。

 

如果仔细看《Appendix FM》,基本找不到任何一条,清楚表明了持有配偶签证的人,不能够离境英国的具体天数。

 

 

→ 然而,这并不代表当事人可以”毫无限制“

 

首先,当事人在申请配偶签证的时候,如果是在英国境内申请的话,首签会获得30个月效期的签证;如果是在英国境外申请的话,则基本是33个月效期的签证(平均来说,这基本也就是”两年半“效期的签证)。

 

在”首签“效期快要结束之前,当事人可以再向移民局申请续签;想要成功获得续签的话,当事人自然需要满足相关的申请要求——而这其中,《Appendix FM》的E-ECP.2.10和E-LTRP.1.10就明确指出,申请人和赞助人(也就是申请人和持有英籍或英国永居的另一半)是需要有”长期定居“英国的意向(Intending to live together permanently in the UK)。

 

而且,在未来”满5年转永居“的时候,根据E-LTRP.1.10,当事人在申请永居时,移民局会再次去看,当事人(和其”赞助人“)是否有满足”有长期定居英国意向“的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

 

在进行配偶签转永居申请时,移民局看”定居英国意向“会从两个角度,一个是当事人(和赞助人)”未来“是否仍有意长期定居英国;另一个则是,当事人在持有配偶签证的期间,是否也呈现出”符合“长期定居英国意向的状态,让移民局能够合理相信,当事人和赞助人(从以前到现在)确实是有意向要一起”长期定居英国“的。

 

同时,移民局的相关政策也表明:如果配偶签证持有人,或者其赞助人(持英籍或英永居的另一半),或者甚至两个人一起,大部分的时间都是待在英国以外的话(Majority of the period),移民局是有权合理怀疑,当事人是否真的具备”长期定居英国“的意向。除非,赞助人的工作是属于外派的外交官等特殊性质。

 

换句话说,虽然移民法没有明确规定,持有配偶签证的人,一年中(每12个月里)不应该离境英国多少天;但根据丽莎的经验,我们的建议是,申请人每年离境英国的时间,尽量不要超过一半,也就是尽量不要超过180天的时间。

 

 

→ 申请时,相关”证据“也是很重要的?

 

为了便于在未来申请(续签和永居)的时候,确认自己的离境天数是否太多,而可能”有危险“,丽莎也建议,申请人可以记录下自己过去以来的”离境“(Absences),包括自己离境的理由,具体的天数等等。

 

最好的话,申请人可以蒐集并保存”离境“的相关证据,以便未来有需要的时候,可以证明自己离境的”正当性“。

 

比如说,申请人过去是因为新冠因素,回国访亲之后,很长一段时间因为交通限制的缘故,无法回到英国来。

 

那么,申请人应该将这些相关的证据备好,以便未来申请有需要的时候,可以向移民局证明并说明,自己仍然具备充足”长期定居英国意向“,之所以离境英国太久,完全是因为新冠的不得已因素等等。

 

准备好这些相关证据,尤其对于”离境超过一半时间“的申请人非常重要;因为申请人在未来申请的时候是应该提出合理的解释,去证明自己”长期定居英国“的意向。

 

而且,申请人未来申请的时候,如果希望委托律师的话,这些证据也可以帮助您的律师,更好地为您去向移民局解释,一定程度上也是有助于您的申请。

 

 

丽莎结语:虽然说,在配偶签证的”离境“方面,当事人的离境天数和情况,是无法一概而论的。

 

比如说,并不是说当事人一年中离境天数有否超过一半时间,就一定导致未来申请能够成功或者失败。

 

但是,申请人应该把握一个原则,就是自己的”离境“会不会使得移民局怀疑,并且动摇到”自己想在英国长期定居的意向“?

 

比如说出(英)国旅行,当事人就是觉得其他国家(比如南法)的阳光好,天气没有英国冷,所以想要在那里待很长时间,一年里一待就是8个月、10个月,那么就算当事人之后在申请中,放了一堆享受夕阳、海滩、美酒的图片,说那仅仅是去旅行,恐怕也很难说服移民局,当事人是真的想要在英国长期定居的。

 

再比如,同样去出国旅游,但当事人是选择每年的暑假、复活节假期、圣诞假期等,去英国以外、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旅游,和家人一起享受节日度假;那么,尽管可能当事人和另一半的工作比较弹性因素,每次假期可能都能玩得久一点(比如说,每次都能去玩个几周,甚至一个半月);和上面的例子相较之下,这个案例在移民局眼中,自然会是比较合理,比较可能认为当事人(和赞助人)仍然是把英国当成长期定居的”家“,而不是偶尔才回来一下的。

 

所以说,不同的申请案例,还是需要依照当事人的实际情况而定。但当然,可以的话,还是应该尽量把握每年离境不要超过一半的时间,对于申请人会更保险一些。

 

今天的文章就到这边。我们希望通过对于配偶签证离境要求方面,提供过去比较少提到的详细介绍。

 

因为莎粉接过不少有关于这个主题的相关咨询,发现不少人还是会有不是很了解的地方。也希望通过本篇文章,能够解答到您的一些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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