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丽莎在一则就业法庭的判决中,和莎粉们聊到,就业法庭的角度是如何去看”留薪停职“措施(Furlough)和”不公正解雇“(Unfair Dismissal)之间的关联,或者说因果关系的。

 

在当时提到的案件中,当事人的雇主因为没有考虑将当事人放入”留薪停职“就把当事人给”解雇”(Redundancy)了,构成了”不公正解雇“(点此回顾:《雇主拒绝“留薪停职”直接解雇?就业法庭:违法!》)。

 

而今天,丽莎却要分享另一则同样来自英国就业法庭的新判决,同样牵涉到雇主不愿意让当事员工”留薪停职“并将其解雇,可是这一次,就业法庭却说雇主的作法,并没有造成”不公正解雇“……

 

这究竟是为什么呢?两个案件又有何不同呢?下面我们就来仔细聊一聊。

 

 

在这则名为Handley v Tatenhill Aviation Ltd的最新判决中,当事人原本是个小型私人机场/飞行训练场的员工,是位驾驶飞机的教练,主要提供顾客私人飞行课程和飞行体验的服务。

 

在2020年,英国政府第一次宣布封城的不久后,当事人(化名H先生)的雇主决定先将该”飞行学校“给关闭,并答应先将H先生”留薪停职“(Furlough)3周的时间,或者直到H先生能够返回岗位(也就是”飞行学校“再次对外开放)。

 

该”飞行学校“总共有两位飞行教练,一位是H先生,另一位则是他的同事。

 

而由于,飞行学校其实在新冠疫情在英国爆发之前,就已经有面临财务上的困难;所以到了2020年4月,H先生的雇主开始考虑要”裁员“(Redundancy)。

 

在考虑要缩减哪方面的开支时,也由于飞行学校的”飞行训练“这方面的服务,无法为公司带来收入,再加上根据雇主的判断,这种情况(无收入)在”可预见的未来“中,应该不会获得改善,会维持原来的状态。

 

所以,雇主决定从”飞行训练服务“方面开始缩编,最终选择”解雇“H先生(虽然他的另一位同事暂时是安全的)。

 

 

→ 于是,H先生提出雇主对他是”不公正解雇“(Unfair Dismissal)

 

需要指出的是,H先生所提出的”理由“有好几个,但我们今天的讨论主要聚焦在,有关他”留薪停职“的层面上。

 

在这方面,H先生认为,留薪停职政策的主要目的,在于避免雇主”裁员“;而且,他本来最初就是被留薪停职(Furlough)的,所以雇主不应该解雇他,雇主这时候选择将他给”裁掉“是不合法的。

 

→ 那法官怎么说?

 

就业法庭的法官并没有同意H先生这一点说法。

 

法官虽然也同意,如果换成其他雇主,可能会采取和H先生的雇主不同的作法,也就是答应继续延长”留薪停职“,而非直接将该员工给裁员。

 

但法官却认为,H先生的雇主所做的选择,并非不合理的。这是基于以下事实/理由:

 

决定是否要”留薪停职“员工,或者是否要”延长“留薪停职,这应该是雇主方去做出的考虑和决定,并不是由就业法庭去帮雇主选择,究竟是否”留薪停职“雇员;

 

就这个层面上,雇主是有权力在经过合法、审慎的考虑和程序后,去进一步决定要”裁员“(Redundancy)的。

 

以H先生的案件而言,他的雇主实施裁员的目的,是希望缩减开支,而且也需要这么做,才能继续维持生意。

 

法官接受雇主的说法,即是不论是否操作了”留薪停职“,雇主都必须(再)去缩减开支;就是说,不论当时有没有政府提供的”留薪停职补助“政策,雇主的”裁员“基本都是必须做的(否则公司可能会经营不下去)。

 

基于这样的理由,法官认为,雇主选择不继续”留薪停职“H先生,而是将其”解雇“的作法,并没有构成”不公正解雇“。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H先生的案件,最后基于其他理由,他仍然在就业法庭获得了成功;但这是和他的雇主没有做好其他的英国法律对于“Redundancy”的相关规定和程序有关,并不是上面谈论的”留薪停职“与否所造成的。

 

 

→ 这样的话”界线“岂不是很模糊,该怎么判断?

 

其实,不论是从上周我们聊到的那个Mhindurwa v Lovingangels Care Ltd案件,还是今天的H先生案件;虽然法官给出的”结果“看似不太一致,但所秉持的”思路“,其脉络还是有迹可循,甚至是说有所雷同的。

 

怎么说呢?其实综合这两个案件来看,可以看出英国就业法庭对于这方面的判断是:

 

  1. 首先,就业法庭会认为,雇主在决定是否要进行”裁员“之前,需要先考虑,是否有”留薪停职“的可能,也就是说,能否先采取”留薪停职“来避免掉”裁员“。这一点也就是为什么,在上周那位”M女士“的案件中,就业法庭会判定她的雇主属于”不公正解雇“,主因就在于M女士的雇主,根本考虑都没考虑,就决定直接将她给解雇,就业法庭认为这种作法是不合理的;

 

  1. 但是呢,如果说雇主有先考虑过”留薪停职“可能,只不过考虑过后,认为还是需要裁员(准确点说,是有先经过“避免裁员”的程序,可是仍然无可避免地必须裁掉一些员工的话),那么就业法庭这个时候就会认为,做出”最终决定“的权力,是在雇主身上,雇主完全有权去合理考虑,是不是得裁掉(一些)员工的。

 

而这也就是为什么,到了今天H先生的案件,法官所做出的决定,和”M女士“案件有所不同了。

 

因为H先生的雇主,并不是一开始就拒绝而不去考虑”留薪停职“,并且甚至也已经有给H先生留薪停职了,只是后来没有再延长而已。

 

这就如同过去丽莎也曾经强调过的,虽然政府”留薪停职“政策的用意,是为了避免裁员;但这并不代表,之后如果雇主仍然认为需要”裁员“,却不能够去做了。从就业法庭这次的最新判决就可以看出来,最终的决定权仍然是在”雇主“身上的。

 

 

当然了,如果对于雇主来说,最终无可避免地需要”裁员“的话,是必须遵守英国法律对于“Redundancy”的相关规定和程序;否则的话,雇主仍有可能构成”不公正解雇“。

 

因此,不论是雇主或者员工,如果有对相关程序不清楚的地方,都应该及早咨询专业法律建议,才能最大程度确保自己的权益,并且避免造成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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