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到内政部不久前才发布的英国移民法修订通知《HC 617》,不少人都已经注意(或通过丽莎的文章了解到),有关访问签证、新增的国际运动员签证、欧盟定居身份等方面的更新和变化。

 

其实,除了各类签证/身份申请方面的更新之外,《HC 617》还有提及有关移民申请的“程序性”变化(Procedural Rules);这些“程序性变化”也基本都已经从今年10月6日起,开始正式实施。

 

基本上来说,这些“程序性变化”不至于是完全推翻先前原则的大变化,但确实有存在一些新增条款,是申请人在未来的申请上需要注意的;或者另一方面来说,这些新的条款或修正,是在帮助申请人更加厘清申请上的相关规定,确保自己申请的“有效性”。

 

 

→ 有关“Variation”?

 

有关“申请程序”的规则变化,其中一项“Vary applications”(指”通过递交新的申请,用以取代原来的申请“)——内政部通过《HC 617》进一步厘清了相关定义。

 

一方面来说,这样的“厘清”是希望申请人能够更加清楚“Vary an application”的要求(或者应该说,如何才是“正确操作”)。

 

简单解释:如果申请人想要”通过递交新的申请,用以取代原来的申请“(Vary applications)的话,首先必须要确认的是——自己“原来已经递交”的申请(以下皆指“旧申请”),是否已经出了结果。

 

如果该申请的结果尚未出来的话,申请人才有可能用之后的“新”申请,去“取代”原先的申请。

 

也就是说,如果原先的“旧申请”,移民局已经做了决定的话,申请人就无法再以新的申请去”取代“了;这种情况下如果申请人递交了新的申请,之后的这个(新)申请就会被当做一个”全新“申请(a New Application),而不是“取代”之前的。

 

→ 成功“Vary applications”?

 

《HC 617》也指出,如果当事人成功Vary applications(以“新申请”取代原有的“旧申请”)的话,由于是视为“取代”(而不是开启额外的一个全新申请),所以当事人的“申请日期”会以“原来(旧)申请”的递交日期为准。

 

这一点和“全新申请”(a New Application)的情况自然是很不同的。

 

举个简单例子说明:假设当事人原/旧申请的递交日期为2021年11月1日,并假设这个申请是技术工签申请;

 

当事人把握在该工签申请的结果尚未出来前,又递交了一个新的申请,为人权申请,递交日期为2021年12月1日,取代掉了原来的工签申请,也就是最终申请以该人权申请为准(Vary applications)。

 

那么,这个人权申请在成功“Vary applications”情况下,递交日期会被视为2021年11月1日,而非12月1日。

 

反之,如果上述该人权申请,是在原工签申请的结果出来后,才递交的话;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就成功无法“Vary applications”——该人权申请会被视为一个“全新”的申请,而非取代原来的(工签)申请。那么,这个人权申请的递交日期就是2021年12月1日,而非11月1日。

 

 

→ 新增变化?

 

在“Variation”方面,其实有关于上面提到的要求或澄清,基本和原来移民法的相关规定别无二致——虽然在条文的用词和一些顺序的细节上,有细微的修改和调动,但主要目的是希望让相关法规能够提供更为清楚和精确的解释,降低歧义性。

 

不过,《HC 617》还是新增了以下——过去并没有特别提到过的有趣变化:

 

根据新增的第34GC条款,指出”依赖主申请人“的Dependent(比如配偶/伴侣或孩子),如果跟著主申请人在“Vary applications”里面的话,对于Dependent“申请日期”的判定,必须去看Dependent是否有(跟著主申請人)递交原来的”旧申请“——如果没有(原来旧申请)的话,那么Dependent的申请日期,是视为(用以Vary applications的)新申请递交的该日算起,而非原来的旧申请日期。

 

这个新增其实有点鸡肋,因为对于大部分申请来说,主申请人不太会在“Variation”的时候,选择把原”旧申请“没有放进去一起申请的Dependent,在之后突然加进来;而且一般来说,Dependent申请的身份将会和主申请人看齐。

 

意思是说,Dependent完全可以跟著主申请人的时间,也另外递交申请,那么一旦主申请人的申请通过了,Dependent一般也会拿到和主申请人一致的身份。

 

但当然了,新增条款可以针对这方面进一步厘清,其实也是好事,这让申请人能更加了解不同选择的可能性。

 

→ 其他”程序性“的新增或变化?

 

  1. 在申请”Validity“(有效性)上:Paragraph 34C出现了微调,主要在于澄清——Dependent在什么时候,可以放入主申请人的申请(表)中一起申请。

 

Paragraph 34C指出,只有在主申请人的”申请表“允许纳入Dependent一起申请的时候,Dependent才能被放进来;否则的话,Dependent则应该分开申请,另外递交一份申请。

 

  1. 申请”Withdrawal“(取消/撤回)方面:Paragraph 34K指出,如果申请人在英国境内递交了申请,但移民局还没决定该申请(也就是该申请的结果尚未出炉,移民局仍在审核中),这时候——如果申请人踏出Common Travel Area(共同旅游区),那么申请人的”申请“就算是自动取消(Withdrawal)。

 

注:Common Travel Area指的是包括英国本土、爱尔兰、马恩群岛和海峡群岛的”边境开放“区域。

 

此外,以上所列出的变化(包括文章前面提到的“Variation”),都是自2021年10月6日起正式实施。

 

 

→ 即将到来的”新“变化?

 

最后,从2021年11月30日起,针对“Skilled Worker”(技术工签)和“Student”(学生签),都适用”完全数字化“申请。

 

意思是说,原来像是EU Settlement Scheme的移民局App身份认证递签/申请,将会正式扩大开放给上述两类申请人,这些申请人自然也包括来自非欧盟国家的申请人。

 

通过移民局的App,申请人就可以免去亲自前往签证申请中心递交生物信息的麻烦,直接通过App即可完成生物信息确认和递签。

 

《HC 617》指出,如果申请人通过App完成递交的话,将来也会和EU Settlement Scheme申请人一样,可以收到”电子身份“——该身份可以通过移民局的线上系统,进行身份的查询和确认。

 

当然了,新的变化只适用”英国境内“申请人,并且申请人目前是在英国持有合法身份,持有有效BRP卡的人。

 

值得补充的是,这项新变化属于移民局展望未来的”数字化进程“中。意思是说,未来相信将有更多移民申请,也能通过完全电子化的方式,完成申请以及核发后续的电子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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