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莎在我们移民类的文章中,不只一次讨论到有关10年合法永居(10-year Long Residence)中的“10年合法居留”如何计算问题。

 

基本上,从过去的讨论中(也就是根据多个相关的判决结果来看),我们可以整理出以下重点:

 

该“10年”中出现的“逾期居留”(Overstaying)情况,可能根据移民法第276B的相应条款(Paragraph 276B)予以“豁免”(也就是该“逾期居留”能够被计算加入“10年合法居留”当中),并且,这还需要搭配移民法第39E的内容(有在相关规定/允许的“期限”内,完成递交申请)来加以判断;

 

说白话,这一般是指:如果当事人在该“10年”期间,曾经在申请(后来/之后的)签证之前,有过一小段时间的逾期居留,并且该签证申请有成功(获签)的话,那么该段“逾期居留”是可以被忽略不计的;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的“一小段时间”,基本指的是“签证和签证之间”的逾期滞留(Overstay)时间,意思是说,该段“逾期居留”必须是“有期限”或者说有个“终结”的时间点的(Book-ended)。只有“Book-ended”的逾期居留可以被计算纳入“10年合法居留”的时间当中,也就是不会造成“10年合法居留”的中断/断档;反之,如果该“逾期居留”属于“Open-ended”(没有明确结束点的“逾期居留”),那么,由于当事人最后那段“没有持有合法签证”的时间(逾期滞留时间),最终的导向不是获得一个合法签证,不属于“签证和签证之间”的滞留情况,便不能被忽略/豁免,不能被计算进去“10年合法居留”当中。

 

(注:如果想要进一步了解前面提到的相关案例,可以查看这篇:《10年合法永居中的“逾期居留”,如何才能被豁免?怎么判断?》,这里不再重复描述。)

 

下面一则最新来自上诉法院的判决,为我们打开新的讨论:R (Mungur)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Home Department [2021] EWCA Civ 1076

 

 

案件当事人化名为M先生,来自毛里求斯(Mauritius),起初于2001年4月通过“访问签证”(Visit Visa)合法来到英国。

 

当时,他的“访问签证”于同年9月到期,于是他在签证即将到期前的几周离境英国,并在境外申请了学生签证后,于该年10月又回到英国。

 

之后,M先生通过几次续签和转签持续“合法”待在英国,直到2011年7月13日。那之后,M先生由于不再持有合法身份,便以“非法滞留”方式继续待在英国。

 

更之后,M先生尝试基于人权理由做申请,再经历了一系列申请、被拒绝、提出司法挑战的过程后,时间来到了2019年的5月。

 

M先生在该月底提出了10年合法永居申请,而他所根据的“10年合法居留”时间是从2001年4月至2011年7月(也就是包含了他最初持有“访问签证”的时间)。

 

移民局拒绝了M先生的10年合法永居申请,因为移民局认为,M先生的“10年合法居留”是起始于2001年10月5日(也就是当初他申请到学生签证返回英国的日期),因此这么算起来的话,直到2011年7月,M先生并未待满“10年合法居留”。

 

于是,M先生针对移民局的拒绝,提出了司法挑战。(这个案件最初本来上级裁判法庭都不愿意接,但后来上诉法院同意进行审理。)

 

 

→ 所以,上诉法院怎么说?

 

在这里,上诉法院的主要需要裁决的重点,在于当初M先生离境(回国)申请学生签证的时候(2001年9月时),他的“10年合法居留”(2001年4月至2011年7月间)是否因此被打破?

 

移民局提出的观点是,由于访问签证本身就不具备定居性质,是个短期/临时性签证,因此自然是不可以被计算进去“10年合法居留”当中的。

 

移民局补充,根据移民法第276A(a)(iii),一个人的“连续居留”(Continuous Residence)如果:因为这个人离开英国的时候,没有合理的“预期”(Reasonable Expectation),他将会/将能够再“合法”回到英国来,那么该“连续居留”(自当事人离开英国起)就应该视为“破裂”。

 

可负责审理这起案件的上诉法院法官Lord Justice Stuart-Smith,却一举反对了移民局的论点。法官提出了以下的反驳:

 

所有“非永居”的签证,本来就当含有“临时/短期性质”,本来这些签证就意谓著,当事人应该要在签证到期时离开英国(而非滞留在这里),所以这种“不稳定性”和访问签证其实是一样的;

 

移民局的论点有意“带偏”法庭对于移民法第276A(a)(iii)的解读,想要法庭接受一个“访问者”希望通过其他合法签证回到英国(抱有这样的期待)是不对的,然而这是移民局刻意想要“左右”对于上述法条的解读,而不是单纯针对法条的内容做出字面解释;

 

因此法官认为,移民局对于第276A(a)(iii)的解读是有所“偏颇”的,而且该法条主要针对的是“未来”而不是任何过去(已经发生的)合法时间段。

 

最终,上诉法院表示,判断一个人离开英国后是否有“预期”要再回到英国,应该是根据“事实”来判断。

 

意思是说,从M先生的例子来看,他当初离境英国是为了申请学生签证回来(当初移民法规定,申请人不能持有访问签证直接在英国境内转签学生签证),并且他的学生签证也成功获签了。

 

所以依据“事实”来判断,M先生(当初)确实满足了“(有要)回到英国”的预期(Expectation of returning to the UK)。

 

 

丽莎结语:

从今天这个案件,我们可以确认,过去持有访问签证(Visit Visa)的时间,是可以被计入“10年合法居留”中的。

 

同时,这个案件也给我们提了一个很好的醒,就是“10年合法永居”的申请,根据的不只能够是申请人的“最近10年”时间,申请人在“过去”的时间中,如果已经有达到满足“10年合法居留”的时间,也是可以基于“该时间段”进行申请的。

 

从M先生的例子来看,他成功因此获得英国永居身份了。

 

有关于“10年合法永居”申请,其实可以聊的还有很多,如果莎粉们感兴趣的话,我们争取下次继续跟大家聊聊更多相关的主题。当然,如果您在准备上有任何问题,都可以联络我们的专业移民团队,丽莎将尽力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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