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位莎粉在丽莎的协助下,在20年非法居留申请的上诉当中,获得了成功,扭转了原先移民局做出的拒绝决定。

 

这个案件中最主要双方争执的点,在于当事人是否确实有在英国已经待了连续20年的时间。而且更具体点说,是在于当事人用来证明自己有在英国生活20年的证据上。

 

→ 进一步介绍案件前,先聊聊什么是“20年非法居留”申请?

 

按照英国移民法的要求,一个人只要连续在英国生活20年,不论这个人在英国的居留是非法还是合法的(或者也可以是非法居留和合法居留的累计),那么一般就可以向移民局申请合法居留身份。这类申请完全是基于当事人在漫长的时间里所积累的人权

 

相较于孩子7岁申请和10年合法居留永居申请,20年非法居留申请除去要求当事人在英国的居住时间非常长之外,其余的要求还是相对比较宽松的。

 

当事人的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甚至是非法工作的纪录,一般不至于对申请造成严重影响的。

 

其他的人权申请一般要求申请人需要证明,移民局遣送自己是非法和无理的;否则申请就会被拒绝。20年非法居留申请则没有这个要求。

 

当事人只要可以证明自己在英国生活20年了,没有严重的犯罪纪录,也就是说不是一个坏人,申请基本都是应该批准的。

 

不过要指出的是,当事人如果在这20年期间有坐牢的话,坐牢的时间是不能够计算在内的;但坐牢不被认为是打破了居住的连续性

 

→ 20年非法居留申请,最难的是什么?

 

那就是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是一直连续在英国生活的

 

这一般是要求当事人需要针对每年的居留来提供证据的;并不是说当事人只要拿出一张纸,证明自己什么时间入境英国的就可以的。

 

这个要求其实是不容易的。因为20年的跨度时间长,当事人的好多证据都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失去。

 

同时,由于当事人一般是没有合法身份在英国的,所以很难像一般签证申请人那样,可以提供水电单、房屋租约和雇佣合同等方面的文件。

 

→ 而这一点,其实就是上述莎粉案件的关键问题

 

回到文章开头提到的莎粉案件上。这位莎粉当初在准备他的20年非法居留申请时,其实就是遇到相关证据不足的情况。

 

这位莎粉由于拿不出长达20年时间的地址证明和其他相关英国居留证明,于是他就找了身边朋友作证,让朋友为他写信证明他所缺失(证据)的时间段里,确实是在英国生活的,也因此应该满足20年居留要求的。

 

然而,这个申请遭到了移民局的拒绝。移民局的理由是,在当事人过去20年的时间中,有两段时间是和移民局失去联系的;所以移民局有理由相信,当事人在那两段时间中,其实并没有生活在英国,因此不满足连续在英国生活20年的要求。

 

这里稍微补充一下当事人的背景。

 

(注:为保护当事人,以下个人信息已经过修改,但不影响案件真实性描述。)

 

这位莎粉最早是在1990年5月来到英国的,直到1998年5月才去申请了难民。

 

之后,他的难民申请一直到2015年1月才出结果;当时他的申请是遭到拒绝的。

 

自申请遭到拒绝后,当事人也一直居住在英国,直到2019年底,当事人向移民局提出20年非法居留申请。

 

在当事人的申请中,移民局分别对于2001年1月至2010年2月,以及2015年5月至2019年9月的两段时间存疑,认为这两段时间当事人都没有和移民局联系,没有去报到,所以移民局相信这两段时间当事人是不在英国的。

 

→ 当事人的上诉

 

20年非法居留申请遭到拒绝后,当事人在丽莎的协助下提出了上诉。

 

负责审理的初级裁判法庭,最终接受了莎粉的说法,推翻了移民局原先的决定。

 

主要原因为以下:

 

1. 在移民局上述提出存疑的第一段时间中,虽然当事人处于仍在等待难民申请结果的过程中;但移民局相信,即便该申请结果还没出来,也不足以成为当事人离开英国的阻碍。当事人那段时间并没有一定得留在英国的理由。

 

不过初级裁判法庭的法官并不这么认为。

 

法官同意,在第一段时间中,当事人虽然有去打工。但碍于当事人认为自己是非法打工的情况,所以很难从雇主那边拿到相关的雇佣证明;同时雇主方面为了避免额外的麻烦,一般也不愿意对于非法打工的情况作证,更不可能有报税等相关证据。

 

另一方面,当事人由于需要还债给蛇头,而且这笔债务花费了长达约10年左右的时间去偿还。

 

所以法官相信,当事人在把债务还完之前,不太可能离开英国。法官认为上述“第一段时间”当中,当事人是持续居住在英国的。

 

2. 在移民局指出的“第二段时间”中,当事人在打工的地方,认识了那位在申请时为他作证的朋友。

 

具体来说,当事人和这位朋友,是在“第二段时间”之前好几年结识的;他们最初认识的时间,甚至还包含了“第一段时间”中的后几年。

 

由于“第二段时间”中当事人的打工,属于非法打工,所以如同上面第一点,法官是认同当事人无法提供雇佣方面的相关文件的。

 

接着,虽然当事人刚来英国时可以开户;但后来他的银行账户由于他的非法居留身份,遭到取消。所以法官也认为,之后的时间中当事人拿不出银行流水证明,也是情有可原。

 

最后重要的是,法官接受了当事人朋友的证词,也就是证人供词(Witness Statement)

 

法官认为,朋友对于两人关系的描述,包括双方是如何结识的,是在什么时间点和什么情况认识对方的,以及后来他们经常约在哪里碰面等过程和细节,都是和当事人的描述完全吻合的。

 

因此法官相信,朋友的证词足以证明,当事人自2008年初他俩初结识起,就一直居住在英国。这自然也就证明了,当事人在“第二段时间”当中,确实是居住在英国的。

 

也由于移民局提出的“两段存疑时间”最后都获得了解释,法官认为当事人确实已在英国连续生活满20年。因此核准了当事人的上诉,指出移民局应该给予当事人合法身份

 

→ 这个案件告诉我们什么?

 

从这个莎粉的案件我们可以知道,在当事人无法拿出足够证据来证明自己在英国居留时间的情况下,其实也可以选择提供证人供词(Witness Statement)

 

虽然必须指出的是,移民局一般针对这类证据,采信程度相对较低

 

如果说当事人基本拿不出其他证据,单靠“证人供词”是很难说服移民局的。

 

一般来说,“证人供词”适合用在,当事人的20年期间当中,有其中一些时间很难拿出其他例如水电单、银行单等文件来证明自己的英国居留时,可以请身边朋友、邻居等来协助作证,证明当事人确实是有居住在英国的。

 

虽然说,通常移民局比较不偏好这类证据。但就像上述莎粉的案件那样,如果“证人供词”提供的信息是非常详细的话,一般到了法庭上,法官也会接纳这类证据的。

 

那么最后,当事人的申请依然能够迎来正向的结果。

 

→ 当事人如何搜集证据来证明自己连续在英国居住20年?

 

根据丽莎处理这类申请的经验来说,申请20年居留,下面这些证据基本都是需要准备的:

 

1. 移民局的档案

 

移民局的档案一般可以提供下面的信息:

 

-当事人入境英国的时间

 

-当事人过去的报到纪录

 

-当事人过去申请身份所递交的居住证明

 

-当事人获得身份的纪录

 

-当事人或自己的律师,过去和移民局联系的纪录

 

这些文件都是非常好的“居住证明”。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表律师向移民局要求索取这些纪录。这类档案一般需要2-4个月的时间才可以取得。

 

丽莎近期刚针对“索取移民局档案”写过一篇文章,感兴趣的莎粉可以点此复习:《移民局简化所需证据,索要“移民档案”更简单》

 

2. 税务局档案

 

很多目前符合申请20年非法居留身份的人在刚进入英国的时候,都是可以打工的。很多人都有不短时间的报税纪录。

 

英国税局的档案基本可以提供下面的信息:

 

-当事人的报税情况和时间

 

-当事人雇主的情况

 

-当事人和税局联系的纪录

 

这些纪录可以准确证明当事人在相关年月里是生活在英国的。这些文件自然是可以直接在申请中使用的。

 

税局的档案一般需要约1-2个月的时间才可以调取。

 

3. 医疗纪录

 

如果申请人有GP,又或者曾经到过医院或私人医务所看病的话,那么医院的看病纪录,医疗报告或付款的收据等也能做为居住证明的。

 

4. 银行流水单

 

在20年前的时候,在英国开银行户口还没有现在这么复杂。当时要求的文件比较简单,所以很多没有合法身份的当事人,当时也能够开户。

 

如果申请人有英国银行账户,那么账户的流水单就可以是一个证明申请人在英国居住的有力证据。

 

当事人可以直接向银行要求过去几年的流水单。一般来说银行能提供高达6年,有些甚至能给出7年或更长时间的流水单;详细情况因个别银行而定。

 

5. 其他任何信件或传单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当事人的任何信件或者收据,只要上面有时间,地址和当事人的姓名,都是可以作为证据的。

 

这可以是水电煤气单,政府信,税单,电话单,私人信件(例如是亲友间的书信或明信片),宣传单张(例如是超级市场或服装品牌的的传单),甚至是快递通知(例如是告诉当事人领取邮件的信或收/送件的收据),或者是超市的信件,广告等。

 

6. 证书或者学习纪录

 

如果申请人在该20年间有上过任何兴趣班或课程,例如是语言班,并且有取得证书的话,该证书或者是学习课程的出勤率,费用收据等都可以作为居英证明来提供的。

 

7. 以上都没有?

 

假如申请人不幸把所有信件或纪录都丢掉或遗失了的话,还是可能找自己的朋友,邻居,老师,同事或任何认识的人帮忙做个证人,证明申请人是连续在英国居住的(如同上面说明到的那样)。

 

证人供词(Witness Statement)里一般要包括的信息有(但不限于):

 

-他/她和申请人是何时认识的

 

-是怎样认识的

 

-平常多久见面一次

 

-他们的家离多远

 

-一般会做些什么

 

-彼此之间的了解程度

 

-过节有没有一起去哪里玩

 

-大家喜欢的餐厅是哪家

 

-喜欢的剧院是哪家

 

-最近一次见面是什么时候和做了什么等等

 

基本上“证人供词”的信息愈详细愈好,最好再加上大家的合照,视频或聊天纪录。如果只是简单的几句话,说自己是谁,认识谁多长时间了的话,这是很难让人信服的。

 

最理想当然是找律师做个正式的法律宣誓,确保证人口供的真确性,让移民局能够信服。

 

一般来说,虽然很难说移民局什么情况下一定会接受“证人供词”。但丽莎认为,如果说“证人供词”的信息非常详细,并且所需要涵盖的时间范围没有很长的话,移民局在审核的时候,还是很有可能接受的。

 

比如说,当事人20年的时间中,有19年的时间都能够提供上面1至6点提出的相关文件来作为自己的居留证据,只差最后一年需要提供“证人供词”。

 

那么这个“证人供词”的信息够详尽并能够使移民局信服的话,那么移民局还是可能核准申请的。

 

又或者,即便移民局不愿意核准申请,一般到了上诉的阶段,详细的“证人供词”法官也能够接受的。

 

最后还有一点要提醒的是:“证人供词”必须要和申请人的说法保持真实一致。不应该为了说服移民局或法官而添加非真实的要素,否则一对比之下,双方的破绽其实也很容易就被发现了。

 

→ 20年非法居留需要准备的时间?

 

根据以上提到的情况,由于这类申请的时间跨度大,需要准备的资料比较多,丽莎建议当事人最好是提前6-12个月的时间来开始准备申请。

 

→ 注意:20年非法居留申请不是申请永居

 

很多人认为20年非法居留申请成功后,申请人将会获得英国永居的身份。这是错误的。

 

移民法在这方面从2012年7月以来已经发生了本质的变化。

 

以前非法居留者在英国居留满14年就可以申请永居;不过自2012年7月后就更改为必须要生活满20年,而且申请到的还不是永居,而只是2.5年的特许居留(DL)

 

也就是说,申请人需要花上起码20年的时间取得2.5年特许居留;然后再得续签3次,多等10年才能够申请英国永居。这前后总计就是30年的时间

 

所以,由于这类申请对于连续居留的要求和取得永居的时间都是比较高的,丽莎建议申请人及时寻求专业律师意见,考虑是否还有其他途径可以将身份提前合法化。

 

*以上就是丽莎今日针对“20年非法居留申请”的案件分享和法律整理,如果莎粉们针对这方面还有什么疑问,或者对于英国移民方面还有更多问题,都可以进一步联系咨询丽莎律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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