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正在立一份遗嘱并希望把一大笔钱留给自己的亲人时,您肯定是希望这笔钱能给受益人提供预期的帮助,并且不会受到来自第三方的影响。

 

但不幸的是,当您的受益人有残疾或弱势群体时,这可能会有点困难,因为这类人群无法适当管理自己的财产以及对财产的使用做出任何决定。

 

还有一种情况,当这类受益人群在领取国家福利时,您可能还希望确保他们的福利不会受到继承所带来的影响。因此,当您处于这样的情况时,提前咨询法律建议是非常重要的,这样,您才可以保证立遗嘱的意图得以实现。

 

今天,丽莎要给大家讲一讲家庭法院最近审理的真实案件《F v R》,本案的当事人是一名终身残疾人士,他一直领着一笔丰厚的国家残疾人士福利金。突然有一天,他的亲戚给他留下了一一大笔遗产。按照法律规定,如果他继承了这笔遗产,他就再也不能向国家领取其中一笔福利金了。为了让他的福利金不受影响,当事人的父亲向法院提出申请,希望当事人的这笔遗产可通过信托的方式来处理。

 

这样的申请有用吗?可以保护国家福利金不被剥夺吗?我们来看看

 

 

故事背景

 

R先生是一名患有严重疾病的终身残疾人士,今年30多岁,由于无法工作,他一直靠着领取国家福利维持生活。法院的资料显示,R先生每年领取大约6万英镑的国家福利金(残疾救济金),其中5.2万英镑属于经过经济状况调查的福利。

 

从出生以来,R先生一直由父母照顾着。如今,他的父母年纪逐渐大了。他们担心,虽然国家提供的救济金可以给R先生提供很好的生活,但是,如果以后他们去世了,R先生可能需要更多的帮助,不知道该怎么办。

 

R先生的母亲有一个表弟T先生,T先生算是家族最富有的人了,自己也没有妻儿。他一直都知道R先生的情况,非常同情这一家人。三年前,T先生去世了。在去世前,T先生通过立遗嘱的方式,把其三分之一的财产完全留给了R先生。这笔遗产加上利息,估计价值40-60万英镑。

 

R先生的父母对此感到非常感激。然而,由于R先生的特殊情况,他缺乏管理其财产和事务的能力。因此,R先生的父亲向法院申请授权,以信托的方式来处理T先生留下的这一笔遗产。最重要的是,R先生的父亲希望通过申请信托的形式来保障R先生的国家福利不会受到影响。

 

在这里,我们想简单解释一下福利救济金的规则。

 

在英国,政府给残疾人的福利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由当事人的具体经济状况来决定的,比如说存款和收入;另一种则是和当事人的经济状况没有关系的。无论当事人的个人经济状况如何,一般来说个人独立补助金和残疾生活津贴等属于第二类的福利都不会受到影响。然而,这可能影响到第一类福利,比如通用信贷、收入支持、住房福利、基于收入的求职者津贴、与收入相关的就业和支持津贴以及养老金信贷。

 

对于第一类福利来说,一个人是否有权享受这些福利以及享受多少,取决于他们拥有的资本,也就是他们的储蓄或投资数额和收入多少。如果当事人的存款达到1.6万英镑或以上时,这将会影响到大多数这类福利。如果当事人的存款在6000 英镑到 1.6万英镑之间时,这些福利将按比例递减。只有资本低于6000英镑的人才能获得全额的此类福利。因此,如果当事人获得超过6000 英镑的遗产时,那么他们第一类的福利将受到影响。

 

也就是说,R先生一旦接受了这一笔遗产,他就没有办法再享受这一笔福利了。R先生的父亲认为,信托的申请是为了更好地实现立遗嘱人T先生的意图,也就是让R先生最终从这笔遗产中收益。如果R先生因为收到了遗产,却导致自己的福利被停止的话,这笔遗产也就间接被夺走了。

 

R先生的父亲说,R每年获得的国家福利刚好用于支付他的需求,父母还需要额外提供很多照顾和支持。然而,他们逐渐老去,身体也越来越差,可能无法再维持多久了。他们之前已经打算,让R先生搬回自己有24小时照顾的住所。在这样的情况下,他所获得的福利本身并不足以满足这一要求。所以,他们非常需要这一份遗嘱。同时,这也是T先生立遗嘱的意图,因为他一直都希望R先生可以真正得到资金的照顾。

 

“如果R直接收到这笔钱,就会危及他正在领取的国家福利,最终无法实现T的预期意图,因为他很想留下经费以确保R的生活方式能够得到改善。 ”

 

 

法院裁决

 

经过调查,法院驳回申请人的论点,拒绝授权设立信托。法院的立场是,所有以减少一个人的存款从而达到避免自己的福利受到影响为主要目的的计划和申请都应该被拒绝。

 

另外,法官认为,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并没有体现立遗嘱人T先生的意图。法官说:“我不认为这些文件中的任何内容显示出T先生对保护R的福利有任何担忧。”

 

法官还认为,与《2005年管理法》规定的代理权相比,如果法院批准了申请,则会对R先生有真正的不利之处,因为它将使R的遗产不受公共监护人的监督。此外,受托人也不必提供担保金。如果信托被最后解除的话,甚至有可能还会给R先生产生不利的税收后果。

 

 

丽莎评论

 

丽莎认为,本案是一个很有代表性的案子,表明了立遗嘱前提前咨询法律意见的重要性,特别是当您的受益人包含残疾人群的时候。本案虽没有批准信托的设立,但是,这并不是说不建议立遗嘱人为残疾受益人设置信托,只不过本案的顺序错了,另外,申请的理由也应该要好好斟酌。

 

在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建议,如果您希望把遗产留给没有能力管理资产的孩子,最好的办法是考虑使用信托的方式。信托是一个非常有用的工具,可以为您的孩子提供一生的财务支持,并确保他们的经济状况调查福利得到保护。

 

也就是说,如果本案的立遗嘱人T先生选择直接在遗嘱中规定,将留给R的这一笔资金放入信托管理,情况会有所不同,R先生很有可能在获得遗嘱的同时也保护他的国家福利。如果T先生并没有在遗嘱中特别强调自己的意图,当事人在后期通过法院来寻求,这可能是行不通的,特别是当事人父亲设立信托的理由直接是为了保护R的国家福利不受到影响,这更加困难。

 

法院通常会认为,当事人以故意减少资本的方式来确保其继续获得福利,属于故意转移资产的行为。站在法官的立场来看,如果他们同意当事人的申请了,就相当于同意这类行为。

 

咨询律师也许会花上一千,两千镑的费用,但是不这样做所产生的后果可能会远远超过这个费用,就像本案件所展示的那样。

 

总之,在遗嘱中设立信托是一个复杂的领域,尤其是涉及了残疾人信托规则。因此,丽莎建议,当您在为残障人士立遗嘱的时候,请务必要咨询律师,获得专业的建议。这样,您的孩子才真正可以获得有用的支持。

 

如果您对遗嘱有任何问题,请进一步联系丽莎律师行,我们的家庭律师在这一方面有着许多成功的经验,可以帮助您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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