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周五的文章中,丽莎和大家聊到了通过“Vary applications”来升级移民申请。今天的文章中,我们继续来和莎粉们聊聊,如果想要操作Vary applications(以新申请“取代”原申请)的话,都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以便申请人在流程中可以更加顺利。

 

 

→ 首先,移民局给出的简易指南

 

根据英国移民局的《Vary your immigration application》指导文件,Vary an application(通过递交一个新的申请,用以取代原来的申请)的操作流程,可以简单分成以下:

 

申请人直接开始一个新的申请;

 

在申请中,系统会问申请人目前是否有其他尚未出结果的申请,正在审查中;

 

申请人直接针对该问题,填入原申请的参考号(Reference Number);

 

如此一来,系统就可以把该两个申请相关联,然后以新的申请,取代原有的申请。

 

以《递交后的签证申请, 还可以“升级”成快签吗?》一文中所提的“升级”情况来看,这表示申请人会需要再次/重新完成并递交一份新的申请(表),并在新的申请中,选择付费“加急”服务。

 

而既然是再次递交一份(新)申请,这表示申请人随著新的这份申请,仍然需要再次递交相关的支持文件(即便这些文件,申请人在前一次的“原申请”中,已经随著该申请递交给过移民局)。需要注意的是,在新的申请当中,即便申请人递交的相关文件/证据是和原申请所附上的支持文件相同,也需要注意“再次递交”的时候,文件内容是否有需要更新的地方(Up to date);比如说是银行单/存款证明,相关期限的计算应该是根据新申请(第二份申请),而不是原申请(第一份申请)的日期。

 

 

→ 那么,如何才能“Vary applications”?

 

根据移民局的文件,如果申请人想要”通过递交新的申请,用以取代原来的申请“(Vary applications)的话,首先必须要确认的是,自己的申请(指原来已经递交的申请)是否已经出了结果。

 

如果该申请的结果尚未出来的话,申请人才有可能用之后的(新)申请,取代原先的申请。

 

换句话说,如果该(原先的)申请,移民局已经做了决定的话,申请人就无法再以新的申请去”取代“了;这种情况下如果申请人递交了新的申请,之后的这个申请就会被当做一个”全新“申请(a New Application)。

 

同时,需要指出的是,即便是提出行政复议(Administrative Review)或者上诉(Appeal),也无法被视为”原申请“的无限延伸。

 

意思是说,假设申请人原来的申请,不幸被拒绝了,然后当事人针对该申请提出了行政复议(没有上诉权)或上诉(有上诉权)的话,当事人若在”行政复议“或”上诉“期间,又递交了新的申请,并想用该(新)申请去”取代“(Vary)原来(其实已经被拒绝的)申请,是行不通的。

 

因为就如前面提到的,Vary applications只有在“原先申请的结果-尚未出来之前”才能够有效;而不论是提出行政复议或上诉,其实都是针对原申请的“结果”提出挑战。

 

而既然已经“有了结果”,申请人自然也无法再“Vary applications”了。

 

 

→ 成功“Vary applications”?

 

移民局的文件也指出,如果当事人成功Vary applications(以新申请取代原有申请)的话,由于是视为“取代”(而不是开启额外的一个新申请),所以当事人的“申请日期”会以“原来申请”的递交日期为准。

 

这一点和递交“新的申请”(a New Application)的情况自然是很不同的。

 

举个简单例子说明:假设当事人原申请的递交日期为2022年1月1日,并假设这个申请是技术工签申请;

 

当事人把握在该工签申请的结果尚未出来前,又递交了一个新的申请,为人权申请,递交日期为2022年2月1日,取代掉了原来的工签申请。也就是,最终申请以该”人权申请“为准。

 

那么,这个人权申请在成功“Vary applications”情况下,递交日期会被视为2022年1月1日,而非2022年2月1日。

 

反之,如果当初的后来申请(人权申请),是在原申请(工签申请)的结果出来后,才递交的话(我们假设原工签申请同样是在2022年1月1日递交,2022年1月29日出结果,申请人2022年2月1日递交了新的人权申请);在这种情况之下,申请人就无法“Vary applications”。

 

该人权申请会被视为一个新的申请(a New Application),而非取代原来的(工签)申请;那么,这个人权申请的递交日期就是2022年2月1日,而非1月1日。

 

→ 这种日期上的不同有什么区别吗?

 

自然有的。

 

这可能牵涉到当事人在英国的居留是否仍属合法,是否不小心造成逾期滞留的情况。

 

对于成功“Vary applications”的境内当事人来说,如果原来的申请(我们称它为”第一个“申请,较好辨别),就是在当事人原本持有的签证到期之前递交的话;那么毫无疑问,当事人得以成功启动Section 3C,获得合法3C居留(指当事人在原签证到期前,递交了有效申请,所以原来签证会自动无限延长,直到该申请结果出炉)。

 

在这样的情况下,由于当事人后来的申请(称为”第二个“申请),成功取代了之前的(第一个)申请,那么当事人的3C居留得以延续,直到该”第二个“申请的结果出来为止。

 

这也代表,在移民局审核”第二个“申请的期间,当事人持有的签证和相关权利,会视为等同于“原持有签证”。

 

比如说,当事人原本持有的是技术工签的话,那么在等待”第二个申请“的期间,当事人仍可享有该工签的相应权利(和义务)。

 

相反的,如果当事人没有成功“Vary applications”,在日期没有算准的情况下,是可能会有不小心“非法滞留”的风险(比如说,当事人以为自己已经成功Vary applications了,但事实上并没有,结果错过了处理和应对自己案件的有效时机…)。

 

此外,是否成功Vary applications,其实最直接的还会影响到申请费用(这包括签证申请费+健康附加费)。

 

根据移民局的最新文件,申请人在Vary applications的时候,对于新的申请(用于取代旧的),是需要先支付该申请的相关申请费用的;但是呢,在成功取代旧的申请后,移民局会将原有申请已经支付的移民申请+健康附加费一并退还给当事人。

 

而当然,如果没有成功Vary applications,而是被视为递交新的申请(a New Application),申请人自然前后两个申请的费用,都需要承担了(不论两个申请的最后结果为何)。

 

 

→ 此外,在为了”升级“所做的Variation上,还有以下这点需要特别注意!

 

如果说,当事人的”家属“(Dependants)原本是有(和当事人)一起申请的话;那么在当事人要做新申请去Vary(取代)原申请的时候,所有(原先一起申请的家属)也都要跟著一起去做”Vary“的。

 

这表示,如果当事人在新申请支付”加急费用“去做升级的话,所有一起申请的家属也都需要跟著”升级“;否则,家属们原先的申请,移民局将不会在主申请人做了”Vary“后,继续予以考虑(家属们的申请会视为”Fall Away“,即消失)。

 

也就是说,当(主)申请人在考虑是否要做”升级“操作的时候;也应该把家属(Dependants)的情况一并考虑进去的。对于这方面,或者其他英国签证/身份的申请细节,如果还有进一步疑问,建议您提前咨询丽莎移民部,让专业律师为您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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