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移民法规定了想要在英国打工的人,需要具备合法工作权利。这表示,当事人要不就是需要持有允许(他们)合法打工的签证或身份,要不就是需要得到移民局核准的“合法工作权”。

 

然而,移民局工作效率上的“拖拉成性”基本是众所皆知的。他们一边设下了规矩,要求雇主需要检查雇员的合法身份;一边又在雇员(当事人)需要获得身份确认的时候,经常拖延。

 

比如说,按照移民法的规定,在原有身份到期前及时递交“续签申请”的人,其合法身份视为“自动延期”至新的申请结果出炉之时;但很多时候,移民局的身份检查系统却在这类情况下,会显示当事人的身份“已经过期”。

 

这对于许多当事人而言是非常不便的,甚至影响是巨大的。这样错误(或者说“未及时更新”)的信息很大可能造成当事人在找工作、租房上的困难,甚至在申领福利方面,也会受到影响。

 

没有工作可以挣钱,没有地方可以居住,没有福利可以领取,当事人怎么生活?

 

如果这一切都是移民局造成的话,那么移民局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给当事人进行生活不便以及经济损失的赔偿呢?

 

 

→ Aruchanga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Home Department

 

在一则英国高等法院最新判决([2023] EWHC 282 (KB))中,当事人是位化名为A的难民身份持有人。

 

A最早是在1995年5月来到英国,并在1997年12月拿到正式难民身份。但在1999年的时候,他的难民身份文件因为家里遭了小偷而遗失。

 

后来,A因为入室盜竊和處理贓物而服刑,英国缓刑服务处(Probation Service)写了封信告知移民局,并要求移民局确认当事人(A)的移民身份。

 

缓刑服务处想要知道,A是否在1995年5月的时候有申请过政治难民;并且,A之后是否有成功获得难民身份。

 

不过,移民局却在回复缓刑服务处时表示“没有纪录”。

 

A表示,自2000年至2001年7月期间,他曾3次写信给移民局,要求他们给他核发证明身份的相关(替代)文件;但移民局没有一次给予回应。

 

2002年12月,移民局对于A核发了“遣送令”。A随后提出了上诉,表明他在最初刚到英国的时候(1995年)就已经申请了难民。结果,该上诉又遭到了忽视,一直到了2007年初都还是“悬而未决”。

 

2007年7月,就在A的上诉即将获得听审之前,移民局突然取消对于A的遣送决定。可至此,有关于A持有“难民身份”而需要身份证明一事,仍然没有获得解决。

 

就这样到了2018年4月,A又因犯罪而入狱;同年8月,移民局再次告诉A要遣返他。移民局甚至告诉A,他在英国是没有合法理由待下来的,也没有证据可以证明A在1997年的时候有被核准难民身份。

 

于是在2018年9月,A遭到了移民局的拘留,并一直到了2019年3月才被释放。

 

2019年4月,移民局再次写信给A,告知A他们正在考虑“撤销”A的难民身份。这也是第一次,移民局终于承认/确认了A(原本是)持有难民身份的。

 

A认为,移民局多年来的“操作”实在对他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和困扰,决定向移民局提出“索赔”,指出移民局违反了普通法“注意义务”(Duty of care),因移民局一直未能对于他的难民身份进行确认。

 

A声称,因为移民局的这种“失职”,使得他失去了一个“合法移民”能够享受到的权利,这包括住房权利和生活权利;并反而使得他以创伤后应激障碍恶化的形式受到人身伤害。

 

A更说,移民局的行为还违反了人权法和数据保护法。

 

 

→ 高等法院的回应

 

针对A的主张,移民局要求法庭予以驳回,理由是,移民局认为“它们”没有合理的诉讼理由和/或构成了对于法院程序的滥用。

 

不过,高等法院倒是不同意移民局的说法。

 

高等法院表示,移民局的论点是“有争议”的(Arguable)。意思是说,法庭认为,移民局是有可能因为他们自己的“疏忽”(Negligence),对当事人(A)承担责任的。

 

法庭的理由如下:

  • 如果申请人(指A)无法确认其难民身份,他可能会遭受“可合理预见的损害”——因为他需要证明自己的身份,尤其他有被驱逐出境或被拘留的风险
  • 法庭认为,移民局和A的地位/立场是有悬殊的,因为只有移民局有权去授与或确认,当事人的难民身份(也就是当事人无从自行确认);
  • 法庭也认为,移民局是需要公平、公正且合理地履行其“注意义务”(Duty of care)的;在这一点上,移民局是有可能“疏忽”而导致当事人权益受损的。

 

综合以上,高等法院准许了A的案件,进入正式的司法审核程序。

 

丽莎真心希望,这个案件最终会迎来对于申请人有利的判决。

 

这样的话,至少可能催进移民局的工作效率,减少无数需要身份证明的人的无助和甚至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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