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英国,公司董事从来不只是当“老板”这么简单。
董事当然掌握着公司的决策权:钱怎么花、设备怎么买、合同签不签,很多时候都是董事一句话的事。但也正因为如此,法律从一开始就把董事放在了一个特殊位置上:董事不是在替自己做决定,而是在替公司做决定。
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公司的钱不是董事的私房钱,公司的资产也不是董事可以随意处置的“家当”。董事只是被赋予了管理权,而不是所有权。
然而当公司出现问题,开始走下坡路、现金流吃紧、压力越来越大的时候,这就很考验公司董事的能力。有的人能够化险为夷,有的人却陷入财务、法律危机。
今天丽莎要和大家分享的案件,就是一位英国董事不顾公司存亡,还在独自享乐,最终被判刑的故事。
一家经营十多年的公司,走到悬崖边上
案件的主人公名叫瓦西里·赫鲁斯卡(Vasile Hrusca)是一名建筑商,他早在2007年就以自己的名字成立了Vasile Hrusca Ltd,公司从事建筑安装相关业务。他本人既是创始人,也是公司唯一的活跃董事,所有重大决定几乎都出自他一人之手。
在很长一段时间里,这家公司都在正常经营,并没有什么“爆雷”的迹象。直到2018年前后,公司的资金状况开始变得紧张。
但就在这个时候,公司董事Hrusca做出的第一个关键决定,却不是缩减开支,而是买车。
2018年1月,他看中了一辆车龄1年的奥迪RS6 TFSI Quattro。这不是一辆普通的代步车,而是一辆高性能豪车,售价接近75,000英镑。
首付7,500英镑,直接从公司账户支付;
剩下的67,489英镑,通过银行的分期租购协议完成。
表面上看,这是“公司买车”,是英国较为常见的购车形式之一。但从本质上看,这辆车几乎完全是为他个人服务的。更重要的是,他还为这笔分期付款签署了个人担保,那么一旦公司付不起月供,责任仍然会落到他身上。
这一步,其实已经为后面的选择埋下了伏笔。
设备在公司名下,风险完全不顾
买完车没多久,Hrusca又以公司名义,与两家银行签署了多份分期租购协议,用来购置工程设备。
其中包含7台设备,有小型挖掘机、翻斗车、挖土机等,总价值84,829英镑。
这些设备看起来是公司“正常经营”的一部分,但它们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在分期款付清之前,设备并不完全属于公司,金融机构仍然享有权利。
时间来到2019年,公司情况开始明显恶化。账面压力增大,资金周转变得越来越困难。同年9月,公司最终进入清算程序。
但在真正“倒下”之前,Hrusca先替自己做了一件事。
公司快不行了,他选择先把豪车“保住”
就在公司进入清算的三个月前,Hrusca主动联系银行,要求提供奥迪车的一次性结清金额。
拿到数字后,他在同一天,从公司账户中转走67,769英镑,直接结清了这辆豪车的全部分期款。
就此,这辆车彻底为Hrusca所有,但钱,却是从公司账户里取走的。
相比之下,公司名下的那些工程设备,他却选择了完全不同的处理方式。
这些仍然处在分期租购协议下的设备,被他陆续出售,收取现金。然而这些钱,并没有用于偿还公司债务,也没有用于挽救经营,而是被他拿去赌博。
在后来的调查中,Hrusca并没有否认这一点。在之后的程序中,Hrusca才第一次披露:自2020年起,那辆奥迪RS6一直停在罗马尼亚。
清算人一查账,问题立刻浮出水面
公司进入清算后,清算人很快发现情况不对。
账上资金大量流失,关键设备“消失不见”,而银行的分期租购合同却仍然白纸黑字地存在。这已经不是经营失败的问题,而是资产被人为抽走的问题。
案件随后被移交给英国破产署(Insolvency Service)。
通过银行流水、分期合同、资产去向以及对Hrusca本人的调查,一条清晰的链条逐渐被拼凑出来:
在公司已经资不抵债、即将清算的情况下,作为公司董事的Hrusca优先保全了自己的豪车,却把风险和损失留给了公司、银行和其他债权人。
刑事法庭:这是犯罪,而不是“经营失误”
2025年1月,Hrusca 出庭受审。斯奈尔斯布鲁克刑事法庭(Snaresbrook Crown Court)最终认定,他构成欺诈性转移公司资产。
判决结果并不轻:
18个月监禁,缓刑两年,
禁止担任任何公司董事4年,
同时还要完成150小时无偿劳动和15天改造活动。
可见,像Hrusca这样做事的董事,已经不再是民事纠纷,而是刑事问题。
很多人以为,缓刑判下来,事情就算结束了。但对Hrusca来说,事情还没结束。
破产署依据《2002年犯罪所得法(Proceeds of Crime Act 2002)》,继续追查他从违法行为中获得的经济利益。
2025年11月25日,法院作出没收裁定:
Hrusca需支付190,577英镑(含利息)。
付款期限时间为3个月。
如果拒不支付,将面临两年半监禁。
也就是说,即使董事或相关责任人已因违法行为被判处监禁,其应承担的经济责任仍然独立存在,不会因刑事处罚而自动消灭。破产署此举,旨在强化震慑作用,防止董事误以为通过公司破产、资产转移或套现即可规避法律制裁。
法院之所以这么判核心原因只有一个:他把董事权力,用在了明显的个人利益上。
具体来说,包括:
明知公司资不抵债,仍优先清偿个人使用的豪车。
非法处置仍受银行权利约束的设备。
资金用途与公司利益毫无关联,甚至用于赌博。
严重损害债权人和金融机构的利益。
在英国法律体系中,一旦公司接近破产,董事的责任会发生“重心转移”:董事不再只对股东负责,而是必须优先考虑债权人利益。Hrusca的行为,恰恰踩中了这一红线。
丽莎小结:董事身份,是权力,更是风险
其实,这起案件并不复杂,却极具警示意义。丽莎在这里提醒广大董事朋友:
第一,公司的钱,不等于董事的钱
即便你是唯一董事、唯一控制人,公司账户里的每一分钱,法律上都不是“你的”。
第二,公司困难时期,是风险最高的时候
越是快破产,董事越容易因为“自保”而违法。如果最后申请清算,那么将会严格审视董事行为。
第三,分期租购资产不是“想卖就卖”
设备、车辆只要仍受金融机构权利约束,擅自出售就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第四,刑事判决之后,还可能有追赃
缓刑≠结束。PoCA下的没收令,往往金额更高、后果更重。
第五,不确定时,先停手,再咨询
很多董事不是不懂法律,而是“来不及想”。但法律终究是法律,红线摆在那里,不会因为着急,就会网开一面。
身为英国董事,需要遵守英国《2006年公司法》中对董事的要求和规定。如果不能以公司最大的利益行事,那么轻则无法继续担任董事,重则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就像本文中的案例那样。如果您在英国商业领域、公司法方面有任何问题,欢迎随时咨询丽莎商法部。
好的,今天的文章就到这边,如果您对于文章内容,或者其他英国法律方面,有任何疑问,都欢迎进一步咨询丽莎律师行。
任何英国税务方面的问题,也可以联系咨询丽莎会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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