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留学生来说,语言成绩既是来英国读书获得学校offer的“入场券”,也是能否获得英国学生签证的硬性条件之一。
正因如此,市场上也出现了很多测评学生的英语能力的考试机构,它们看起来专业、光鲜,但有时候华丽外壳下也可能是“草台班子”。
比如曾经轰动一时的TOEIC(托业英语考试)舞弊丑闻,让英国内政部直接暂停其在英国的考试资格。而最近,英国的IELTS(雅思考试)也出现了全球性的系统错误,导致部分考试成绩会有0.5分的差距(目前雅思考试主办方已经开始联系受影响的考生)。
而今天丽莎给大家分享的案例(R (MD Shahadat Hossain)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Home Department),就是当时TOEIC舞弊丑闻的受害者之一。因为当年的英语成绩,导致了他后来一系列的身份问题。经过一系列司法抗争之后,他终于为自己出了一口气。
一张英语证书引发的风暴
案件的主人公名叫沙哈达特·侯赛因(Shahadat Hossain),为了方面表述,下文称其为“H先生”。
H先生最初以Tier 4学生签证来到英国,按部就班读书并申请了续签。
2014年,他提交的续签申请被内政部拒绝。理由是他当年的英语能力测试与TOEIC舞弊丑闻有关联,内政部依据ETS(TOEIC出题与评分方)的一套技术筛查,认为他通过欺骗手段获得了英语口语部分的证书。
这意味着,他通过虚假材料申请了英国签证,因此在续签时被拒绝。与此同时,H先生收到了基于《1999年移民与庇护法》第10条的可驱逐通知(section 10)。
若H先生想要上诉,必须到境外进行。他随即在法庭尝试司法复核,但2014年的司法复核申请被裁定“完全没有价值”(certified totally without merit),无法继续上诉。
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H先生向ETS索要当时的考试录音,但没有得到有效的回应。
他陷入了一种“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的境遇。
从学生签证到逾期滞留再到合法身份
然而,在漫长的等待与缠绕不清的行政程序之间,H先生的现实境况一度跌入谷底。失去合法身份后,他在英国的生活几乎退回到社会的阴影边缘。
H先生随后未经许可滞留英国,他没有工作许可,也没有合法身份,而且未遵守报到规定。
因此内政部将其认定为“潜逃者”(absconder)。直到2018年,他终于鼓起勇气提出庇护申请,希望至少能停止漂泊;但该申请持续多年却看不到结果,最终在2022年不得不撤回。
2021年,他改以人权理由提出新申请,试图用《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所保障的私人生活稳定性来争取在英继续生活的机会。
终于,初审法庭(First-tier Tribunal)在2023年确认他当初参加考试并无欺骗意图,这对他而言不仅是法律上的胜利,更像是对他多年委屈与挣扎的迟到澄清。
随后,英国内政部在2023年11月向他发放了至2026年5月的有限居留许可,让他得以第一次在多年暗影生活后,重新以合法身份站在阳光下。
争取“十年永居”,却引发冲突
拿到有限居留后,H先生想在2023年12月申请十年长期居留(Indefinite Leave to Remain),却被内政部以“2014年被取消与拒签期间并非合法居住”为由拒绝。
理由是:从2014年5月起至2023年11月这段时间,H先生并不具备连续合法居住权(理论上来说他逾期滞留了),因此不满足移民规则中关于“至少十年连续合法居住”的要求。
内政部的论点不止于此:他们强调学生签并非必然通向定居(不是有固定“settlement route”),而且他在2015年之后有“潜逃”行为;再者,他在2014年的司法复核被裁定为“无上诉价值”,内政部据此认为他的申请不能“回到被错误决定前的状态”。
也就是说,即便之前是内政部出了错,也必须按照错误的基础上审理,而不是撤销之前的错误,认定H先生此前均为“合法居留”。
法院怎么判决:引经据典看判例
于是,案件到这里来到了上级法院(Upper Tribunal)。
法庭在这里引入了法理上的关键节点:Ahsan v SSHD(2017)与后续的Khan等案,构成了判断TOEIC类案件救济方式的重要参考。
其中,Ahsan一案厘清了一个原则:当内政部以TOEIC作弊为由做出取消/拒签并致使当事人失去在英国的权益时,如果后来通过人权途径或上诉认定为“并未欺骗”,那么内政部就有义务尽可能把该人恢复到如果当初没有被错误处理所应处的位置。
例如应当视作其此前的申请仍旧是有效的,在必要时作出新的签发或行使裁量权以弥补该错误造成的损失。
因此,Upper Tribunal在本案审理时,对内政部的若干抗辩逐一予以驳回:
认为无论当事人是否曾以学生身份入境而“并非必然通向定居路线”,Ahsan案的原则仍适用于那些在程序上遭受严重不公的人;
所谓H先生没有继续上诉或被裁定“完全没有价值”的事实,不能成为把他排除在受Ahsan保护人群之外的正当理由(特别是当初司法复核申请被“认证”为无价值,这本身限制了当事人的上诉渠道);
至于“H先生潜逃”或未及时报道的指责,法院认为这种非法逗留或不报道的行为并不构成排斥救济的充分理由,并且核心问题是内政部最初因错误技术判断剥夺了他的法定权利。
与此同时,法院还强调,Ahsan并不是创设一条新规则,而是指出在特定类别中,给那些因TOEIC指控而被剥夺救济却无法得到有效补救的人。
内政部在实施后续成功人权上诉时,有义务将其“视作”此前的签证状态。换言之,如果法庭认定当事人并未作弊,则内政部应在随后的移民决定中考虑把当事人放回“若当初未被裁决为欺骗”的位置,这可能包括把当时的申请视作仍有效(类似3C居留的机制),从而满足10年连续居住的要求。
因此,上级法院裁定:内政部在拒绝其ILR申请时的决定是不合法的,法院命令撤销该拒绝决定,并要求重新作出决定。在按法律应有逻辑上,H先生应被视作满足连续居住要件,但后续仍需按移民规则审查其他拒绝理由(比如品行、刑事记录等)。
判决背后的要点:为什么内政部“败诉吃瘪”?
1.不能只讲程序——该给的补救要落到实处
案件的关键在于:当年的错误指控已经被法庭推翻,那就必须真正让这个人回到正常生活轨道上,而不是让TA继续在灰色地带挣扎。法庭明确传递的态度是不能让救济停留在纸面,更不能让一个人的人生因为程序障碍被卡死。只要错误被纠正,就应该让补救“真正生效”,而不是继续受苦。
2.不能把弱者的“不得已”当成他的错
内政部的抗辩中提到:既然他当年没有立刻重新申请身份,那就没义务现在帮他。
法院的回应有点像在反问:“一个被误伤、被贴上潜逃标签、生活陷入动荡的人,还能指望他在最混乱的时候作出完美选择吗?”
但法院的态度很明确:不能因为申请人没有能力在那时就把路走得完美,就否定TA现在应当得到的公平。
3,裁量不是护身符,不能用来洗掉责任
内政部的确有一定裁量权,但裁量权不是推脱责任的手段。
如果恢复身份是纠正过往错误的必要步骤,那么内政部就必须把这一步补上。这不是“可做可不做”的行政操作,而是正义得以真正落地的必经之路。
丽莎小结:
这起案件不是单纯的个人胜诉故事,是H先生一路过来的移民经历。
对H先生而言,胜利来得太迟,但至少法院确认了一个重要问题:内政部不能以程序便利或抽象理由,置人于法外;当错误已被纠正,法律应尽力把人放回应在的位置。
也就是说,在行政决策出现严重不公时,修正错误并保障个体权利不被程序错位吞没,内政部吃了一次败仗。
未来,内政部还能提高英语能力水平至B2(技术工签),甚至还能推行英语能力到C1减少1年拿永居的时间,这可能让很多人想走歪路,走捷径。
丽莎也想提醒广大移民朋友:
1.别轻信“包过”或“保证路径”的机构:
市面上若有机构承诺“能保证你通过某考试拿到签证”,务必谨慎。考试只是证明之一,程序与证据的完整性更为关键。选择可靠、有记录的考试与培训机构。
2.保留所有考试与交流证据:
考后如有可能,保留考试回执、录音、邮件往来等。若将来产生争议,这些证据可能至关重要(本案中H先生曾向ETS索取录音但未果,反映出证据获取的复杂性)。
3.遇到行政决定要迅速寻求法律建议:
特别是像section 10那样需要出境才能上诉的决定,法律救济路径复杂,专业律师能帮你判断是否应走人权上诉、司法复核或其他替代方案。
4.如果被认定为欺诈,后果严重:
不仅可能导致签证被取消,还会影响之后的居留权、工作、申请福利,甚至是刑事责任。
如果您遇到任何问题,或是需要帮助,欢迎随时联系丽莎移民部。
好的,今天的文章就到这边,如果您对于文章内容,或者其他英国法律方面,有任何疑问,都欢迎进一步咨询丽莎律师行。
任何英国税务方面的问题,也可以联系咨询丽莎会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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