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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如今这个房价节节攀升的时代,不少年轻人如果没有父母的支持,想靠自己买房成家真的不容易。于是,“父母掏首付、出钱装修、孩子夫妻供房”已经成为非常普遍的家庭模式。但问题随之而来——如果以后夫妻离婚,这套房子要分财产,那么父母出的钱算不算?父母有没有资格从这套房里分一杯羹?

 

最近,英国法院就遇到了一桩非常典型、也非常有代表性的案例:《A v N》。在这起离婚案件中,除了夫妻俩争财产以外,女方的母亲也正式加入诉讼,要求分走她认为属于自己的那部分房产权益。

 

那么,法院最后怎么判?

 

 

故事背景

 

W女士和H先生是在英国认识相恋的,同居了两年后在1996年3月结婚。他们一共养育了五个孩子,最小的现在15岁,还没成年。两人从同居到结婚再到最终走到离婚,总共维持了长达29年的关系。

 

这次的争议,其实不是单纯在夫妻两人之间,还牵涉到W女士的母亲——R女士。

 

根据法院资料,他们的前婚姻家庭住房是2012年2月13日由H和W两人联名购买的。但能买下这套房子,R女士帮了非常大的忙。房子的总价是881,161英镑,而R女士出了其中的130,000英镑,文件里写明是“母亲赠与的首付”。

 

两人都承认,如果没有R女士的支持,他们根本买不起这套房。因此,从买房一开始,他们就打算让R女士一起住,还计划在花园里建一个适合她居住的附属建筑。

 

房子买下不久,在R女士的推动下,这个附属建筑的工程就开始了。他们拆掉了原来的车库,在原位建起一个独立的“祖母套房”(granny annexe),同时还扩建了主楼。

 

关于资金上的安排,虽然没有特别正式的合同,但大家的分工很明确:R女士负责附属建筑的建造和装修费用,H先生和W女士则负责主楼扩建的其他部分。

 

R为附属建筑投入了总计75,720英镑,之后几年又陆续在维修和改善上花了不少钱。2023年4月12日,离婚程序启动,但H、W和R仍然都住在这所房子里。

 

R原本并没有主动站出来主张自己在房子中的受益权益,但在财务纠纷处理的阶段,这个问题被提了出来,法院也在2024年9月13日正式让R加入诉讼程序。

 

整件事的核心争议是:R有没有因为她的财务投入,而获得这套房子里的任何受益权益?R女士主张,她最初的130,000英镑首付以及之后为附属建筑所付的钱,都让她在房产中拥有衡平法上的推定信托利益;而H先生则表示,她给的所有钱都是赠与,不产生任何产权上的权益。

 

此外,在确定R是否拥有受益权益(以及份额)之后,法院还需要决定是否应该出售这套房子,以便处理整个财务分割的问题。

 

 

法院怎么看?

 

在这起离婚案件中,法院其实要判断两件事:

 

第一,搞清楚W的母亲R女士到底有没有在这套房子里“占一份”;

 

第二,再按照《1973年婚姻诉讼法》(MCA 1973) 来处理夫妻的财务分割。

 

为什么要区分这两步?法官特别强调:涉及第三方的房产争议,不能用家庭法的“灵活处理方式”,必须像在衡平法院一样,用严格的财产法律来判断。也就是说,对R的部分,不能讲“公平不公平”,只能讲“有没有法律上的权益”。

 

法院用的是“共同意图推定信托”的那套标准,也就是著名的Stack v Dowden和Jones v Kernott案确立的三步走:

  • 双方有没有共同意图(明说或暗示都算)
  • 对方有没有基于这个意图作出不利的付出
  • 最后算一算各自占多少份额

 

 

关于R最开始出的那130,000英镑,法院认为:这是给女儿的礼物,这是R女士对三个女儿每人约350,000英镑终身赠与”政策的一部分。此外,文件上本来也写明是gift。所以这笔钱不能产生任何房产权益。换句话说,这笔钱帮了忙,但不会给R带来产权。

 

但对“附属小屋Annexe”的出资:性质完全不同!

 

证据显示,R女士后来花钱建的附属建筑,从拆车库到建独立套间。法院认为,从一开始,大家都把Annexe当成 R女士的独立空间。H先生也承认:Annexe的花费全是R负责。Annexe的存在是为了让R长期居住。因此法院结论很明确:既然大家一直把Annexe当成R的“地盘”,那R一定在整栋房里有相应的受益权益。

 

所以,法院从整体贡献和房子增值角度综合考虑,认定:R女士应占净资产的12%:

 

婚姻住房的净资产为

£1,332,577

所以

R分得约£160,000

剩下的

88%属于夫妻的婚内资产

 

 

这对R女士来说是非常关键的胜诉点。

 

不过,法院也是比较公平的。法官认为,让W女士一个人继续住原来的房子可能听起来理想,但实际情况是:H先生会被彻底“榨干”,没有现金重新安置/这在法律上不可行。根据MCA 1973第24A(6),法院必须考虑第三方的权益,因此最终下令:双方需要把房子卖掉,销售所得分法如下:R女士拿:12%;W女士拿:56%;H先生拿:32%。

 

关于MCA 1973第24A条中关于出售权力的应用,该判决被认证为可引用的判例。法院将W的住房需求评估为80万英镑(包括为R适配住宅的费用),但扣除了R女士所占的159,906英镑,因为该金额将用于协助购买新住所。

 

法院还命令H先生按阶梯式支付配偶赡养费:前三年每月1,750英镑,之后两年每月1,250英镑,再之后两年每月750英镑,然后终止收入方面的相互依赖。

 

在涉及受益权益争议的费用问题上,法院采用“空白起点”(clean sheet)的方式重新评估。由于R成功证明其拥有受益权益,因此她被判可向H先生索回其70%的诉讼费用,法院即场评估为12,600英镑。而H与W之间的费用方面则无任何命令。

 

 

丽莎评论

 

在如今的社会里,父母为子女出资买房、投资房产,甚至为了以后一起同住养老,已经成为非常普遍的现象。丽莎认为,这次英国案例十分具有参考价值,也给许多家庭提了个醒:父母出资买房,不仅会影响离婚时的财产分配,还会直接影响婚前、婚后协议的有效规划。

 

可以确定的是,并不是父母出资,就一定可以分房产。正如本案一样,母亲R女士给予的首付,既然是“赠与,那么就不属于她的份额。然而,其他的费用则另外考虑。

 

本案中,法院特别列出了一份六点清单,以后处理“父母在婚姻房产里有份”的案件,都可以用它作为判断依据:

  • 第三方与夫妻双方在房产中的权益比例
  • 房产是否是夫妻共同的家庭住所
  • 房产是否同时是第三方的住所
  • 房产是否因第三方需求进行过特殊改造
  • 第三方的年龄、健康状况,出售是否对其造成特别负担
  • 如果房产是第三方的住所,他们是否有现实可行的再安置方案

 

以上这六点就是法院判断父母是否拥有权益、房子是否应被出售的基本框架。

 

也就是说,对于想通过婚前协议、婚后协议保护家庭资产的人来说,本案提供了重要启示——您在协议中应提前明确:

  • 父母或其他第三方的出资是否会产生受益权益
  • 什么样的出资可能被认定为利益主张
  • 如果将来夫妻离婚,这些第三方的主张会如何影响财产分割

 

如果这些内容没有写清楚,一旦发生纠纷,父母当初投入的资金有可能会被卷入夫妻离婚程序,造成更复杂的法律争议。

 

本案还强调了一点非常关键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受益权益的案件,不适用一般离婚程序的费用规则。这里适用的是:谁赢谁拿费用(costs follow the event)。

 

这意味着:

  • 如果父母加入诉讼主张权益
  • 而法院支持了他们的主张
  • 另一方有可能需要支付父母的法律费用

 

对当事双方来说,这可能是一笔不小的支出。因此,无论是父母还是当事人,在案件开始之前,就应当充分了解费用风险,提前规划,避免日后卷入复杂且高成本的法律纠纷。

 

 

本篇分享就到这里。如果您对离婚或者分配婚姻资产方面有任何疑问,欢迎随时咨询我们丽莎律师行。我们的家庭法律团队可以为您提供专业、务实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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