稍早之前,英国内政部曾经宣布,要废除一直以来备受争议的移民审核演算机制,也就是所谓的“交通信号”机制(Visa Streaming Algorithm)。
简单说,移民局自2020年8月7日起,不再使用过去的“数据演算法”来审核申请-该演算机制,会把申请人根据他们的“国籍”打分,区分成不同程度的“风险”。
如果申请人的国籍被认定为是风险低的,一般就会被分配到处理速度比较快的签证官那里去;而如果被“系统”认定为是风险高的,就会分配给处理速度较慢的签证官。
而且,根据该演算机制,如果“风险高”的申请被核准了-移民局内部会再去审视该“核准”的决定,看看是否正确;
反之,“风险低”的申请只有在遭到签证官的拒绝后,该“拒绝决定”才会遭到审视。
这基本暗示了,被系统评定为“较高风险”的申请人,恐怕遭到拒绝的几率会比较高,因为签证官会更不愿意核准(被系统归类为)风险较高的申请。

→ 内政部宣布推出“过渡”工作流解决方案!
自然,移民局过去的做法,会被认为是一种“歧视”,因为单纯只因为申请人的“国籍”,就使得其申请直接居于弱势,是不适当的做法。
这也就是为什么,在遭到英国移民慈善机构JCWI提出的挑战后,内政部主动提出中止使用该“备受争议”的演算系统,并承诺会推出用以取代的“新机制”。
不过呢,移民局依然还是那个我们熟悉的移民局;原本根据他们先前的宣布,说最早会在去年10月底前,推出新的系统……
但终究,他们还是拖到了今年的这个时候。
于是,根据内政部新发布的《Workflow routing: visitors》指导文件,一个新的“工作流机制”(Workflow routing solution)终于被推出。
但需要指出的是,这个新的机制,也不是板上钉钉的,而是一个“过渡机制”。
就是说,内政部在新发布的指导文件中表明,这个临时机制可以让他们边测试边做出改善(如果需要的话)。
他们会持续评估这套“新机制”的有效性,并在未来评估过后,需要做出(重大)修改的话,会再正式发布“更新”指导文件。
此外,目前这份指导文件(也就是“过渡机制”),只适用访问签证(Visitor visa)申请,其他类别的短期签证(例如海外家政工人Overseas Domestic Worker,机场直接办理的过境签证Direct Airside Transit Visa等等…)皆不适用。

→ 那么,新的机制是怎么样的?
内政部宣布,推出一种新的“Ministerial Authorisation”(部级授权)。
新的“授权机制”,已经用以取代过去的“演算机制”。
指导文件指出,新的“MA”机制,使用的是更为严谨的检视和审查制度,有着特定的数据支持-而该“数据”,就是“损害访问签证”的证据资料库。
这些特定数据/证据资料库,可以显示出:一个(新的)访问签证申请,是否应该被更审慎的考虑,基于某个国籍/国家(过去的申请),出现更高的递交假证据或伪造文件的纪录;
或者,来自某国家的申请人,资料库显示,有更多的逾期滞留历史,甚至出现更多的“报难民”情况。
而移民局将会通过这个“MA机制”,去决定是否该对于一个申请,进行额外的审视-而这个“额外审视”的信号,基础也是建立在申请人的“国籍”上。
只不过,文件也指出,这并不代表来自特定国家的申请人,其申请就一定会落入“额外审视”;而是要该申请,也要同时符合“风险特征”(Risk profile)的范畴,才会触发“部级授权”(也就是需要“额外审视”)。

→ 所以,“额外审视”将包含些什么?
这主要是包含(但不限于)以下:
(进一步)验证检查;
索要(申请人)更多资料/证据;
面试申请人或者其赞助人。
换句话说,符合“风险特征”(被认定为比较有风险)的申请人,移民局就可能需要采取更为严谨的手段去审核当事人的申请(比如说:要求当事人提供特定信息,或者进一步要求电话面试)。
→ 可是新机制也是基于“国籍”基础,和过去有何不同?
指导文件也指出,在新的“MA”机制下,如果申请人来自的国家(国籍)被认为是有风险的(出现在“风险清单”上),这只是给签证官一个理由(或者说警示),需要去申请调出“Risk Profile”,以确认当事人是否符合“风险特征”,而需要进一步触发“额外审视”。
一旦调出Risk Profile,发现当事人并不符合“风险特征”的话,那么对于该申请的审核,就会直接基于“以申请人为基础”的方式(Person-centric),就是着重当事人的相关条件(比如去看当事人过去的移民历史,是否有不好的移民纪录等等),去做判断。
当然,如果申请人过去有不好的移民历史的话,一般就会被归成“Complex”(较复杂)案件,可能所需的审核时间比较长。
而如果被划到“Non-complex”(非复杂)案件的,一般处理速度也会(相对)较快。

→ 丽莎补充:一些申请“访问签证”的重点提醒
既然移民局上面新发布的“内部审核机制”是针对访问签证的,丽莎下面就再对这类申请做一些补充,帮助莎粉们了解,也希望可以让大家避免一些雷区。
首先,通过申请普通访问签证(Standard Visitor),申请人可以赴英进行以下活动:
旅游观光,探亲访友
短期商务访问,如参加研讨会
上短期课程(不超过6个月)
短期学术访问/学术研究交换计划
私人医疗因素(赴英接受特定治疗)
同时也要注意,当事人不能持访问签证,在英国进行以下:
受雇英国公司工作或在英自雇
通过频繁赴英达到长期居留英国目的
申领英国福利(Public funds)
就读超过6个月的长期课程
结婚或注册民事伴侣关系(想来英国结婚,可以申请结婚访问签证-Marriage Visitor)
→ 访问签证申请-是否具有移民倾向?
与其他类型签证不同的是,申请访问签证时,签证官的考察重点是-申请人有没有移民倾向。
因此,想要成功拿到访问签证,很关键的一点是:必须向签证官证明,自己没有在英国滞留的倾向。
签证官对于申请人移民倾向的考察,主要包括两个部分:
1)家庭纽带
申请人需要证明,自己在中国有很强的“家庭纽带”,也就是血缘关系。
简单来说,申请人最好能够提供子女、配偶等,都是居住在中国的证据。
但很多情况中,申请人的子女或配偶都是在国外。
那么,如果申请人提供自己的父母、兄弟姐妹等亲人都在中国居住,并且自己还时常与他们团聚的证明,这样可以吗?
需要指出的是,对签证官来说,这样的证据恐怕就相对缺乏说服力了。
因为在审核过程中,他们着重参考的是“小家庭”的概念,也就是申请人的子女和配偶的情况。
他们较少考虑“大家庭”的概念-兄弟姐妹,叔侄外甥等人的情况,对申请的帮助较小。
所以在申请时,最好能够提供:自己的未成年或成年子女在中国、配偶在中国,或者有未成年的孙子女在中国,(他们)需要申请人的照顾等类似的证明资料。
目的就是让签证官相信,如果申请人滞留在英国,那么申请人就会失去这些宝贵的“纽带”。
通过展示申请人的“家庭纽带”,来证明自己并不存在移民倾向。
2)经济纽带
所谓“经济纽带”,就是申请人必须要证明,自己在中国的收入来源,自己的生活重心还是在中国。
在这方面,申请人主要需要提供,自己在中国或其他第三定居国(非英国),有固定资产和存款收入。
固定资产主要包括了车产、房产等。
存款收入主要包括了投资、薪水、退休金等。
申请人通过展示自己的收入和资产,让签证官相信,自己在中国拥有稳定的经济基础,而不会轻易去割裂这种“经济纽带”。

→ 资料准备(参考重点):
有效的旅行文件或护照,其中必须包含至少一页,双面都是空白面的页面;
目前的在职或在校证明,例如:工作证明(写明职位、年薪、月薪等)或营业执照(如果自己经营事业/股东),或租赁合同(如果通过租赁获得收入),或就读证明等;
收入和资金证明,例如:银行流水或存折(6-12个月)或存款证明(特别提醒:提供银行流水时,不要在短期内有大笔的资金流动;如果有,要主动提供合理的原因,否则申请人的经济状况会被质疑,也可能导致拒签);
如果探访亲戚或朋友,需要提交他们提供的邀请函,邀请函应说明停留的时间长度;
如果是商务访问,则需要提供英国公司的邀请函。如果有担保方,请提供担保方的邀请函;
如果担保方为申请人此次访问出资,则需要提供担保方的银行流水(至少3个月);
过去的出行纪录/旅游纪录(最近10年),例如:旧护照(注:良好的移民历史对于申请也有积极帮助。相反,如果之前有不良纪录,如滞留、偷渡等,可能会对申请产生负面影响);
申请人也应该提供自己赴英的“出行计划”,来英国访问的细节,以及预计停留多久。
→ 是否有资格邀请家人探亲访问?
很多人在这方面存在着误区,认为自己不是如英国永居那样的长期居留身份,或是持有特许身份,所以没有资格邀请家人探亲。
这实际上是错误的。
移民局规定,只要持有超过6个月的(长期)签证,包括学生、工作、配偶、特许居留等,都可以邀请国内家人(如父母和兄弟姐妹)来英国探亲访问。这也是英国政府对于人权保护的其中一处体现。
→ 我在“吃福利”,也可以请家人来吗?
这是完全可以的。
只要拥有合法身份,领取福利同样也可以邀请家人来英国。
但要特别注意的是,在申请签证时,领英国福利的当事人,请不要提供资金证明和出行费用说明,做为“赞助”国内家人来英旅程。
试想,当事人所领取的福利是由英国政府提供,目的是为当事人解决生活困难。
如果用该福利资助家人来访,就相当于英国政府在间接资助当事人的亲人来英国。显然,英国政府并没有这个义务。
在申请时,应该格外注意这一“陷阱”,不然有可能导致拒签。
→ 个人信息有出入?
最后,有时还存在着这样一些特殊情况:
有些人在英国使用的个人信息(包括名字、生日、居住地等)和国内的不同,这时候该如何处理呢?
这时,可以提供DNA鉴定报告。
也就是说,需要在中英两国间进行细胞采样,然后将资料提交大使馆,用于证明父母、兄弟姐妹、子女等血缘关系-是真实存在的。
说了这么多,希望以上的内容有帮助到大家。
而对于移民局最新的“工作流机制”,丽莎也会持续观察,如果有从我们案件处理当中,有什么新的发现,或者移民局更多的相关消息,也会争取再给莎粉们做出更新。
不知道大家对于上面提到的“新机制”有什么想法呢?如果有任何意见,欢迎留言告诉我们。
对于英国移民和法律方面,有任何疑问,都可以进一步咨询丽莎律师行。
任何英国税务问题,也可以咨询丽莎会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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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old coin Stack On the table save money Taking care of money - Lisa's Law Solicitors Two recent immigration tribunal decisions have highlighted important points of principle in UK immigration law: the requirement for procedural fairness in decision-making and the legal distinction between a grant of leave and the administrative issuance of a Biometric Residence Permit (BRP).
Both cases demonstrate the need for applicants and their representatives to be vigilant in challenging decisions where the Home Office may have acted outside established legal boundaries.
Namecard for article - Angel Wan in English
Procedural Fairness in Hong Kong BN(O) Applications
In R (KW)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Home Department, JR-2024-LON-002169, the Upper Tribunal considered a refusal under the Hong Kong British National (Overseas) route. The applicant, a Chinese national from Hong Kong, had been refused on the basis of a previous conviction. The Home Office gave decisive weight to a Hong Kong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it had located independently online, without putting this material to the applicant for comment.
The Tribunal found this to be a clear breach of procedural fairness, observing that the applicant had effectively been “ambushed” by evidence not disclosed to them.
While the Court of Appeal’s decision in Balajigari v Home Secretary [2019] EWCA Civ 673 was not directly applicable, it was considered a useful authority on fairness in immigration decision-making. The refusal was therefore quashed, and the case must now be reconsidered by the Home Office.
This judgment reinforces that applicants must be given an opportunity to respond to any evidence relied upon by decision-makers. Failure to do so will amount to procedural unfairness, providing strong grounds for judicial review.
The Legal Status of Biometric Residence Permits
The second case, Guerrero (s104(4A); statutory abandonment; right of appeal) [2025] UKUT 00276 (IAC), concerned an asylum seeker who received a refusal decision but was subsequently issued with a BRP stating “Refugee leave to remain.”
The First-tier Tribunal initially ruled that the BRP constituted a grant of leave, thereby treating the pending asylum appeal as abandoned under section 104(4A) of the Nationality, Immigration and Asylum Act 2002.
On appeal, the Upper Tribunal clarified the legal position. A BRP does not in itself grant leave to remain, it is an administrative document that evidences an earlier grant of leave.
Where a BRP is issued in error, no grant of leave arises, and an appeal cannot be deemed abandoned.
The Tribunal also confirmed that decisions to treat appeals as abandoned under section 104(4A) are not “excluded decisions,” and therefore fall within the Upper Tribunal’s jurisdiction to review.
The First-tier Tribunal’s decision was set aside, and the case will be re-heard.
This decision underscores the importance of distinguishing between the substantive grant of leave and the administrative issuance of a BRP. Mistaken issuance of documents cannot override statutory rights of appeal.
Conclusion
Both cases serve as reminders of the importance of legal safeguards in the immigration system when it comes to immigration tribunal decisions. The KW case highlights that applicants must be given a fair opportunity to respond to evidence before adverse decisions are made. The Guerrero case confirms that a BRP is not determinative of immigration status and cannot substitute for an actual grant of leave.
These judgments illustrate the value of expert legal representation in holding the Home Office to account where decision-making falls short of the standards required by law.](https://lisaslaw.co.uk/wp-content/uploads/2025/08/AdobeStock_284883829-scaled.jpe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