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打工人都有过这样的经历:自己的住所离公司比较远,每天上下班花在路上的时间可能比在办公室的时间还长。
这在中国的一些大城市很常见,不少上班族是跨城通勤,甚至是跨省通勤。而在英国,也有很多人住在伦敦、曼彻斯特周边的“通勤小镇”,每天依靠地铁、火车通勤上班。
那么问题来了:这些漫长的通勤时间,算不算工作?雇主要不要为这段时间支付工资,甚至是最低工资?
英国最近的一起案件(HMRC v Taylors Services Ltd)就把这个问题摆上了台面,案件从就业法庭,打到了上诉法院。虽说是尘埃落定,但给广大雇主敲响了警钟。
案件背景:每日通勤8小时,铁人也受不了
本案中的雇主是Taylors Services Ltd,从名字可以看出,这家公司主要是为客户提供“零时合同”的工人,他们会按照客户的要求派遣“零时工”去英国各地的养鸡场工作。
由于工作地点较为分散,公司通常会派一辆小巴士,从工人家里把人接走,直接送去农场。
听起来很贴心?但现实是,由于路途遥远,不少“零时工”前往养鸡场的单程时间就能达到4个小时。
换句话说,工人有时候一天要花掉8个小时的通勤时间,再加上在养鸡场的正常工作时间,就算是铁打的人也难以长时间应对这样的工作模式。
更夸张的是,由于工作安排,有些工人必须清晨抵达农场,这就意味着他们凌晨就得出发。
工人们觉得:这么长的车程完全是为了工作而产生的,应该算“工作时间”,至少应该按照英国国家最低工资(NMW)来计算,英国当下的最低工资要求为12.21英镑/小时(21岁以上)。
而英国税务海关总署(HMRC)也认同这一点,于是对雇主Taylors Services Ltd开出了12万英镑的欠薪和罚款通知。
对于Taylors Services Ltd来说,他们的确是不服税局的判定,于是一路上诉,最后案件来到了英国上诉法院。
法律框架:国家最低工资的四种“工作模式”
要理解这个判决,丽莎得先带大家搞清楚英国的《1998年国家最低工资法》和《最低工资条例》。它们规定了工人必须获得的最低报酬,但具体怎么算“工作时间”,分为以下四类:
计时工作(Time work):按工人实际工作小时支付工资。
固定工时(Salaried hours work):工人每年有固定工时,工资分期支付。
计件工作(Output work):按产量、件数来计酬。
非标准工作(Unmeasured work):兜底类别,涵盖其他无法归类的工作。
由于本案涉及的是“零时工”,所以归属第一类——计时工作。简单来说,就是工人干多少小时,就拿多少小时的钱。但关键在于,坐车的时间算不算“干活”?
《最低工资条例》第34条对此有特别规定:
如果工人在工作日内,为了完成任务在不同工作地点之间来回跑,这段时间要算“工作时间”;
但如果只是从住所到第一个工作地点,或从最后一个工作地点回到住所,那就不算。
这听上去和我们常见的“上下班通勤不算加班”很像,但问题在于——这些工人坐的是公司派的小巴,被要求凌晨集合、跨城奔波,完全不像普通的上下班路程。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通勤时间到底能不能计入“工作时间”呢?
案件争论焦点:什么才算“时间工作”?
在一审(就业法庭,ET)中,法官同情工人,认为这种情况与一般通勤完全不同,并给出了以下理由:
工人没有选择余地,必须坐公司的车;
路程过长过苦,几乎跟正式工作一样辛苦;
完全是因为公司的安排,才产生的时间成本。
于是,就业法庭判决工人赢(也就是支持了税局的判断),认定这些旅程时间应算“时间工作”。
但Taylors Services Ltd并不认可就业法庭的判决,于是将案件上诉到了就业上诉法庭(ETA)。而到了上诉阶段,形势逆转,就业上诉法庭认为:
坐车本身不是工作。即使通勤时间“繁重、令人不快并且非常漫长”,但工人可以聊天、睡觉、看电影,没人要求他们干活;
即使公司要求他们必须坐车,但“被迫花时间”≠“在工作”;
法律条文明确排除了“住所到工作地点”的通勤时间。
然而,英国税局却不认同就业上诉法庭的裁决,于是继续上诉到了上诉法庭(CA),这也是为什么本案是HMRC作为索赔方,而Taylors Services Ltd是被告。
最后,上诉法院(CA)维持了就业上诉法庭的裁决,认为通勤时间并非工作时间,提出了以下观点:
虽然“工作”是一个普通的、易于理解的词,但“工作时间”的概念是一个技术短语,并没有精确定义。上诉法院说,根据《最低工资条例》第30条,它的意思是“实际工作时间”。
旅行时间(没有完成任何工作)只有在符合《最低工资条例》第34条的范围内时才会被视为“实际工作”。
这些农场工人到达农场时才开始工作,他们提前知道应该在什么时间开始工作。
他们只有在到达第一个农场后以及必须在同一天前往其他农场时才有权获得最低工资所规定的报酬。同样,他们也无权从当天工作的最后一个农场返回住所而获得工资。
上诉法院最终认定:除非工人在车上也在工作,否则这段通勤时间不计入最低工资。在这一案件中,英国税局和涉事工人都输了。
判决要点:为什么通勤不算工作?
上诉法院的核心逻辑,可以归纳成以下3点:
“工作时间”必须是“实际工作”。不管多辛苦、多被迫,如果工人没有在执行工作任务,就不能算在内。
《最低工资条例》第34条有限制。只有在“工人本应工作的时候”,旅途才算工时,比如在工作日中途去不同工作场所。但“住所到第一个工作场所”,显然不符合条件。
法院也承认,这种情况可能带来“不公平”:雇主通过安排接送,制造大量“免费时间”。
换句话说,法律现在就是这么写的,法院只能照章执行。修改法律不是法院的职责,而是政府和低薪委员会(Low Pay Commission)的事。
雇主要明晰:哪些路程该算工时?
虽然这个判决让工人失望,但它也为雇主提供了清晰的指南。以下几点尤其值得注意:
1.日常上下班≠工时:
无论是坐公交、地铁还是公司派车,从住所到第一个工作地点的通勤时间,都不算“计时工作”。
2.工作日内的差旅=工时:
如果员工已经开始工作,又被派去另一个地点执行任务,这段路途要算工资。
3.出差或特殊情况
如果工人平时固定在办公室,但被要求在正常工作时间去客户现场,即使路上没干活,这段时间也属于“工作时间”。
4.在路上实际工作的情况
如果工人必须在旅途中处理公事(比如打客户电话、写报告),那当然要算工时。
5.与工时不同的“工作时间”概念别混淆:
《最低工资条例》和《工作时间条例》(WTR)。比如:在最低工资法下,通勤通常不算工时;但在工时条例下,一些“流动工作”的通勤要算在内(比如没有固定办公地点的销售)。
丽莎小结:员工超长通勤时间,到底怎么办?
这起案件的结果或许让很多人觉得“心累”:花在路上的8小时,既不算工时,也拿不到最低工资。但从法律角度看,法院只是按照条文办事。真正的问题在于——现行法规是否能反映现代工作的实际情况?
在这里,丽莎给广大雇主一些实用的建议,以免出现法律纠纷:
1.合同要写清楚:
在劳动合同里明确约定哪些时间算工作时间,哪些不算,避免模糊地带引发纠纷。
2.合理安排接送:
如果公司确实要统一接送员工,最好不要安排过长的车程。否则,即便不违法,也可能引发员工流失或集体不满。
3.关注法律变化:
法院虽然判了“通勤不算工时”,但它也指出现行法规可能有漏洞。未来政府可能会修改规则,雇主需要及时关注,避免踩雷。
4.考虑额外补贴:
即便法律不要求,公司也可以出于人性化管理,给员工一些交通补贴或额外休息。这不仅能提升员工满意度,也能减少劳资矛盾。
5.扩大灵活办公模式:
目前,有不少公司已经实施灵活办公模式,这对一些行业或岗位是能够切实执行下去的方法之一。
对于雇主来说,法律的“最低要求”是一回事,企业的“人性化管理”又是另一回事。是否愿意给员工更多支持,将直接影响团队的稳定和公司的口碑。真正能让员工心甘情愿留下来的,往往不是法院的判决,而是雇主的一点点体谅与善意。
如果您在工时计算,或在其他劳工法方面有任何问题,欢迎随时联系丽莎诉讼部。
好的,今天的文章就到这边,如果您对于文章内容,或者其他英国法律方面,有任何疑问,都欢迎进一步咨询丽莎律师行。
任何英国税务方面的问题,也可以联系咨询丽莎会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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