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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英国家庭法院一宗涉及110万英镑遗产的家庭纠纷终于作出判决。

 

一名女子起诉哥哥“不正当影响”母亲修改遗嘱,最终还是败诉了。现在,她不仅无法拿到母亲的全部遗产,还将面临高昂的法律费用。究竟是怎么回事呢?我们一起来看看。

 

 

故事背景

 

1952年,德尔维什·哈利勒(Dervishe Halil)与丈夫从塞浦路斯移民英国,并一直在伦敦居住。这对夫妇有三个子女:长子多安(Dogan)、次子阿提拉(Atila)和女儿艾塞尔(Aysel)。2021年,她去世了,享年94岁。据说,她和丈夫一生相当努力和节俭,给孩子们留下了110万英镑的遗产。

 

根据法院资料显示,2013年10月,德尔维什立下第一份遗嘱,明确写明三名子女均分财产,该安排对三个子女来说是相当公平的。

 

然而,在2013至2018年间,德尔维什三次修改遗嘱——主要是由于孩子们之间产生矛盾。

 

据说——在这期间,三个子女之间出现矛盾,尤其是艾塞尔与哥哥多安之间。家中矛盾的起点来自于位于伊斯灵顿住宅地下室的使用问题,艾塞尔指责哥哥为了个人利益占用了地下室,从而引发兄妹冲突,也让母亲感到困扰。

 

72岁的艾塞尔·根凯(如图)在与哥哥的官司中败诉。她声称哥哥“蛊惑”母亲,让她与哥哥反目成仇,从而剥夺了她的遗嘱继承权。

 

2015年,德尔维什写了一封亲笔信给艾塞尔,表示如果她不向哥哥道歉、不修复关系,也没有表现出应有的“爱与尊重”,并且如果不这样做——她会将艾塞尔从遗嘱中剔除。此外,信中也批评了弟弟阿提拉对哥哥的态度,认为多安一直对家庭友善。

 

74岁的多安·哈利勒(如图)继承了母亲110万英镑的全部遗产,而她的另外两个孩子则没有得到任何遗产。

 

艾塞尔对这封信的内容感到“困惑”。

 

三年后的2018年,德尔维什再次修改遗嘱,将全部财产留给长子多安,并在补充信中解释,艾塞尔和阿提拉并没有满足她三年前提出的条件,兄妹关系没有改善,她感到自己的女儿既不爱她,也不尊重她,因此决定重新安排遗产分配。

 

图为位于伊斯灵顿的这栋价值不菲的家族住宅。艾塞尔声称,她的兄弟多根·哈利勒为了个人利益侵占了该房产的地下室。

 

同时附上一封“补充信”,写着:

 

“2015年信中的条件未被满足:兄妹关系没有改善。此外,我认为艾塞尔和阿提拉不爱我、不尊重我。因此决定将两人从遗嘱中移除。“

 

 

母亲去世,继承纠纷正式升级

 

德尔维什去世后,艾塞尔指控哥哥不正当影响母亲,声称母亲要么是不知道自己把所有财产都给了多安,要么是被他“蛊惑”,失去了自己判断。

 

她坚持认为母亲写的两封信是受多安影响甚至由他主导写下,并指责哥哥在财产问题上“侵占”地下室,以谋取个人利益。

 

庭审中,法院了解到德尔维什立下2018年遗嘱时曾经独自前往律师事务所,并且精神状态清晰,律师也记录她明确表示两个孩子“不来看望她,也没有表现出兴趣”。两封争议信件均被确认由她亲笔书写。多安表示,他是在母亲去世后才看到那封2018年的附加信。

 

法官雷赛德最终驳回了艾塞尔的所有指控,指出没有证据表明多安在处理母亲事务时存在不诚实、操控或不正当影响。

 

他认为,多安一直尽力照顾年迈的母亲,是“孝顺的儿子”,而艾塞尔长期认为哥哥侵占家中地下室的看法影响了她对事情的判断。

 

法官还表示,最令人意外的是艾塞尔在庭审过程中仍然继续坚持这些缺乏事实依据的指控。

 

法院最终裁定:德尔维什在2018年具有完全的遗嘱能力,她在遗嘱中的选择是自己清楚的决定,因此遗嘱有效,案件被驳回。

 

 

丽莎评论

 

本篇案例再次强调了遗嘱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在英国,只要遗嘱符合法律形式要求,且立遗嘱人具备“立遗嘱能力”(testamentary capacity),遗嘱通常会被严格按照其内容执行。遗嘱能够确保一个人过世后,其资产能按自己的真实意愿进行分配,而不是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被平均划分。

 

除了遗嘱正文外,立遗嘱人还可以留下“附加信”(letter of wishes)。附加信不具备法律强制效力,但在实践中,法官在处理争议时会非常重视这些信件,因为它们能直接反映立遗嘱人的真实想法。本案中,母亲留下的两封亲笔信就成为关键证据,它们帮助法院理解她为何要重新分配遗产,并表明这是她经过考虑后作出的决定。

 

附加信对于说明立遗嘱人为何偏向某名受益人、为何排除部分家庭成员、或为何特别照顾年幼子女或依赖照料者,都十分有帮助。

 

与此同时,本案也再次强调了一个重要原则:在英格兰和威尔士,遗嘱如何分配财产由立遗嘱人完全自主决定。这意味着,即便分配结果在家人看来“不平均”或“不符合文化传统”,法院也不会以“公平”为理由随意更改遗嘱内容,只要遗嘱本身有效、且没有受到不正当影响(undue influence)。例如,在本案中,如果立遗嘱人确实有意将全部财产留给其中一个儿子,法官就必须尊重这一意愿。

 

当然,如果某个家庭成员认为遗嘱不公,或认为自己作为“受抚养人”没有得到合理安排,仍然可以在特定情况下提出挑战。例如根据《1975年继承(家庭和受抚养者供养)法》,某些亲属可以申请“合理财务供养”(reasonable financial provision)。此外,如果怀疑遗嘱无效,如立遗嘱人缺乏立遗嘱能力、签署时受到不正当影响、或遗嘱没有正确签署,也可以提出质疑。

 

但从本案结果可以看出,法院需要明确证据,而不是猜测或家庭内部长期矛盾。只要证据表明立遗嘱人意识清晰、决定自主、文件符合法律要求,那么法院通常都会维持遗嘱的效力。家庭成员之间的误会、感情冲突或多年的不满,本身并不足以推翻一份合法的遗嘱。

 

 

本篇分享就到这里。如果您对遗产分配以及起草遗嘱方面有任何疑问,欢迎随时咨询我们丽莎律师行。我们的家庭法律团队可以为您提供专业、务实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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