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英国职场,性骚扰问题一直是个敏感又严肃的话题。因为这不仅仅涉及到员工的名誉问题,还对公司的形象影响颇深。
因此,许多公司愿意投入大量资源培训员工、建立举报机制、完善内部政策,只为营造一个更加安全、尊重的工作环境。
甚至连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一个以金融风险监管为核心职能的机构都将性骚扰与职场文化问题(如欺凌、歧视等问题)纳入“行为风险(conduct risk)”范畴,要求受监管金融机构确保内部文化健康,防止此类不当行为的发生。
而今天丽莎要和各位莎粉分享的案例(Commerzbank AG v Ajao)中,却有人把“性骚扰”变成了一场彻头彻尾的谎言——而这场谎言,最终让他自己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从职场纠纷到法庭大战:谎言的起点
故事的主角是伦敦一家知名银行——德国商业银行(Commerzbank AG)的员工达米莱尔·阿贾奥(Mr Damilare Ajao),为了方便叙述,下文简称为“A先生”。
A先生是非洲裔英国公民,于2019年5月1日开始受雇于德国商业银行的英国分部,担任“了解您的客户”(KYC)的分析师,头衔为助理副总裁。他有6个月的试用期,于2019年11月1日届满。
这是一份看起来前途光明的工作。可试用期刚过没多久,公司由于对他的行为失去信任和信心,A先生最终因为“行为和态度问题”被解雇。
不久后,A先生开始了他的反击。他把银行和多名同事告上了就业仲裁法庭(Employment Tribunal),声称自己受到了种族歧视、性骚扰和不公平解雇。其中最爆炸的指控,是他称自己的女上司“Q女士”对他有“不当性行为”。
办公室性骚扰“蔚然成风”,大家都爱调戏A先生?
在向就业仲裁法庭递交的证词中,A先生绘声绘色地描绘出一幕幕“职场性骚扰惊魂”,句句斩钉截铁:
首先,A先生指控自己的上级,Q女士在2019年10月7日那天,当着电梯口的同事调笑他穿着不当,说出“我能看到你的内衣”,“我喜欢你(I fancy you)”这样暧昧的话。
他在书面证词里甚至加上旁白,说自己当时“尴尬地低头走开”,还补一句“如果我举报她,我可能会过不了试用期”。
A先生声称在某个“周五便装日”,他在茶水间准备咖啡时,Q女士从后面悄悄靠近,伸手去抓他的裤裆。他说自己“被吓到,立刻挥手挡开”。
他还声称自己没有立刻举报Q女士,是因为“她母亲去世,我不忍心雪上加霜”;又称自己“曾向人力资源经理提过,但被忽视”。
他还拿出一本“工作日记”作为“关键证据”,声称上面记录了他与上司、HR的谈话时间、会议安排和骚扰细节。
甚至,他还把矛头指向其他同事:
说另一位女同事Lola 在办公室里称呼他为“这个男孩(this boy)”,带有种族歧视意味;
又说她趁他不注意,抓住他的电脑鼠标,构成“不当身体接触”;
还声称上司在处理这些事时“袒护女性”,让他“倍感孤立”。
总之,在A先生的眼中:似乎德国商业银行的所有人都存在“性骚扰”,而他就是众矢之的。

真相大白:虚构的“受害者”,真实的伤害
然而,根据法院的调查,A先生所言,所提出的指控,完全是捏造的。
比如,在交叉审问中,那本所谓的“日记”彻底露馅:笔迹是分好几种墨水写的,有的内容竟倒着插在旧页中间。甚至有一页记着“11月19日与经理Gary会议”,可那天他请了病假,经理的电子日程上也根本没这场会议。
换句话说,这本“日记”就是他为了“增强可信度”在案件进行中编造的道具。
比如,在茶水间发生的接触式性骚扰。结果法庭查遍录像系统,没有任何影像、记录、目击者能支持这件事。因为,这一幕根本不存在。
再比如,他声称另一位同事Lola称他为“this boy”的说法也是无稽之谈。实际上,是Lola被他歧视,A先生称Lola为“这个女孩(this girl)”,并拒绝让她审阅自己的工作。两位目击证人、时间戳、邮件记录都证实,事实和他描述的正好相反。
这一系列谎言层层叠叠。也就是说,A先生不仅编造了事件,还伪造了工作日记、虚构会议记录,甚至在法庭上以“宣誓证人”的身份重复这些谎言。
法官马丁·斯宾塞(Mr Justice Martin Spencer)在判决中毫不留情地指出:“这些指控是完全虚假的,是被告有意图地编造出来,目的是欺骗法庭、骗取巨额赔偿。”
而A先生的动机十分明确:他向就业仲裁庭索赔125,000英镑(约合人民币117万元)。
更令人唏嘘的是,Q女士在法庭上泣不成声。她的心理报告显示,她因这场虚假指控患上严重的创伤后应激反应(PTSD)。
法官称A先生的行为是对Q女士职业声誉的“邪恶攻击(wicked assault)”,并且“在她情绪最脆弱、母亲刚去世时狠狠地利用了她的痛苦”。

谎言的结局:13项指控,12项成立
德国商业银行最终将A先生告上高等法院,指控他包括藐视法庭(contempt of court)在内的13项指控。这是英国最严重的法庭犯罪之一。
法院认定,A先生:
伪造陈述真实性声明(false statement of truth);
在宣誓下作出虚假证词(false evidence under oath);
严重干扰司法公正(interference with du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在13项指控中,法院认定12项成立,罪行重大。法官最后宣布:“被告明知自己在撒谎,却仍以宣誓的方式提供虚假证据。这不仅是对Q女士的恶意诽谤,更是对司法体系的公然藐视。”
至于刑罚,法官将在听取双方律师意见后决定。看来,自以为聪明的A先生,可能面临的情况是把自己送进了监狱。
什么是“藐视法庭”?后果有多严重?
在英国,“藐视法庭”(contempt of court)指的是任何妨碍司法公正进行的行为,包括:
在宣誓下作伪证;
伪造证据或提交虚假的文件;
故意干扰证人或法庭程序;
拒绝遵守法院命令;
甚至在法庭外泄露机密判决内容。
这类行为被视为对整个司法体系的威胁,因为它破坏了公众对法院公正裁决的信任。
在英国法律体系中,藐视法庭属于一种“准刑事罪行(quasi-criminal offence)”,虽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刑法罪名,但惩罚力度可一点都不轻。
根据《1981年藐视法庭法案》(Contempt of Court Act 1981),最高刑罚包括:
最高两年监禁;
无上限罚款;
并可能被永久记录为“妨碍司法公正”的个人。
法官在判决中通常会强调,伪证行为不仅伤害个人,还动摇社会对司法制度的信心。
所以,无论是在职场纠纷、商业诉讼,还是日常争议中:说真话,不做伪证,不滥用司法程序,不仅是法律义务,更是对自己最好的保护。
对于案件中的A先生来说,他面临的可能不仅仅是牢狱之灾,还亲手毁掉了自己信誉和职场发展的机会。

丽莎小结:面对“性骚扰”,公司应该怎么办?
这起案件对雇主和管理层来说,可能会“震碎三观”,因为在职场中,大家可能都不会预设出现这样的事情。
但是,不论您是大企业还是中小型公司,丽莎还是建议您参考以下建议:
建立清晰透明的举报机制:员工举报不当行为要有明确、保密、可追踪的流程,避免“私下传话”或“情绪化申诉”。
培训员工认识“何为骚扰,何为误解”:让员工了解《2010年平等法》(Equality Act 2010)的标准,明白“感受”与“事实”之间的区别。
保留关键证据:每一次调查、会议、邮件记录都应妥善保存。此案中,银行成功自保,很大程度上得益于详尽的文件与证人记录。
保护所有相关方的心理安全:无论举报人还是被举报人,都应获得心理支持。虚假指控造成的创伤往往比想象中更持久。
当怀疑存在虚假陈述时,果断采取法律行动:德国商业银行选择将案件上诉至高等法院,既是为受害者讨回公道,也是对滥用法律制度者的一次震慑。
如果您在公司遇到了类似问题,或是您作为公司的管理者遭遇类似事件,建议您第一时间咨询专业的人力资源专家或是律师,来帮助您从专业的角度来解决问题和纠纷。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欢迎随时咨询丽莎诉讼部。
好的,今天的文章就到这边,如果您对于文章内容,或者其他英国法律方面,有任何疑问,都欢迎进一步咨询丽莎律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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