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内政部更新了《Nationality: good character requirement》指导文件。

 

这份指导文件简单说,就是告诉移民局官员,在审查一个人的“入籍申请”时,如何判断申请人是否满足“Good Character”(良好人格)的要求。

 

此次内政部对于“Good Character”指导文件的更新,主要是呼应自今年6月28日起,《2022年国籍和边界法》(The Nationality and Borders Act 2022)对于“合法居留”规定(Lawful residence)所带来的变化。

 

而所谓的“合法居留”简而言之,就是指当事人在英国的居留,必须是合法的。那既然要“合法”,就代表当事人不应该有“违反移民法”的情况。那么再往下说,如果一个人出现了“违反移民法”的情况,也就难以满足“良好人格”的要求。

 

 

→ 所以,新指导文件陈述了什么样的“新变化”?

 

要说到“新变化”,我们就需要先看原本内政部对于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

 

原来呢,根据《1981年英国国籍法》(British Nationality Act 1981),当事人在英国居住“满3年”或“满5年”申请入籍的时候,《英国国籍法》规定当事人在该入籍前的(最近)3年或5年期间,需要满足“合法居留”的要求。

 

也就是说,上述该3年或5年期间,当事人在英国的居留必须是合法的。

 

而同时,《英国国籍法》也要求,当事人在申请入籍的“最近10年内”不应该出现”违反移民法“的情况;否则,移民局能够以当事人”没有具备良好人格“的理由,拒绝当事人的入籍申请。

 

(注:前面提到的所谓3年或5年,和当事人是否满足“提前入籍”有关。相关说明可以复习我们的近期文章:《凭藉英籍配偶/伴侣更快入籍,如何申请?》《提早拿到永居,为什么不等于“提早入籍”?》)

 

那么,新的变化并不是说,申请人从此以后再也不需要满足“合法居留”和”良好人格“的要求了。而是说,对于满足特定情况,当事人可以被视为”已经满足“前述要求。

 

→ 什么样的特定情况?

 

最新指导文件指出,如果一个人在申请入籍的时候,已经持有英国永居身份,那么对于前面提到的3年或5年的“合法居留”要求,就可以自动视为”已满足“,移民局对此不会再提出其他疑问。

 

而对于入籍申请”最近10年内“的Good Character要求,在申请人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情况下,也可能排除(也就是接受)申请人在10年期间曾经出现过的”非法入境“,”非法滞留“和”非法潜逃“情况:

 

当事人已经持有英国永居身份;并且

 

当初移民局在核准当事人的永居申请时,并没有对(当事人的”良好人格“)提出疑虑;

 

当事人是在2022年6月28日之后,才提出的入籍申请。

 

需要指出的是,既然上面我们的用词是”可能“和”可以“;这就表示,即便当事人符合以上要求,也不是完全获得可以随意通行的”免死金牌“。在适当的情况下,移民局在审核申请的时候,依旧能够继续考虑进去当事人曾经出现的”有违合法居留“情况,这可以包括但不限于:

 

在审核当事人入籍申请的时候,移民局发现,当事人过去曾经有过的”违反合法居留“历史,如果在申请永居时移民局已经得知,可能造成当事人原本的永居申请遭到拒绝;

 

在当事人拿到永居后,当事人才出现的违反情况,该情况可以导致当事人的永居身份被撤销;

 

当事人申请的是英国海外领土公民(British overseas territory citizen),不适用前述情况。

 

此外,还有一点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如果当事人的”违反移民法“情况是属于”合法居留“范围以外的,比如说是和”工作“相关的违反移民法要求(像是”非法打工“);也就是说,属于前面提到的”非法入境、非法滞留、非法潜逃“(Illegal entry,Overstaying,Absconding)以外的违反移民法情况的话,移民局仍然可以继续考虑进去,而决定是否要拒绝当事人的入籍申请。

 

这样的条件或者说要求,也同样适用于欧盟公民/家属方面。也就是欧盟当事人在失去“自由移动权”后,同样需要和非欧盟当事人一样,遵守移民法的相关要求。否则的话,欧盟当事人在未来的入籍申请中,也可能会遭遇”滑铁卢“。

 

 

→ 其他”违反移民法“的新增?

 

根据这份最新指导文件,也新增了相关内容确认:如果一个人”协助他人进入(或试图进入)虚假婚姻或虚假民事伴侣关系“,也属于”违反移民法“的行为。而且显然地,这类恶意行为是不会被移民局”排除“(Disregarded)考虑的。

 

当然了,如果是当事人”自己“进入或尝试进入一段虚假婚姻或虚假民事伴侣关系中,也同样是违反移民法的。

 

→ 签证(旅游)禁令——Travel Ban

 

新指导文件也指出,如果申请人”处于Travel Ban“当中,通常将被认定为”没有良好人格“而移民局能够拒绝当事人的入籍申请。

 

丽莎结语:

其实,在前面提到的”新规“上路前,移民局在”违反移民法“(或者更具体地说是”违反合法居留“)方面,就存在一些“酌情处理”的空间。

 

因为移民局也理解,对于特殊情况而言(通常是”难民“),当事人可能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会违反移民法的。

 

比如说,当事人无法依靠合法途径进入英国而获得难民身份,或者当事人非法进入英国的时候还小(未满18岁),又或者当事人是被人口贩子卖到英国来的等等。在当事人能够提出相关的支持证据,证明当初确实存在着迫不得已的因素,才会违反移民法的情况下,移民局可以通过酌情处理,来核准这些入籍申请的。

 

也因此,在最新的相关指导文件当中,某种程度而言,内政部是认同了某些特殊情况,确实是迫不得已的;在这些情况下,虽然当事人是有过违反移民法的行为,但却不是恶意的不良行为,所以移民局愿意”开绿灯“。

 

但同样地,新的变化也不是说,移民局同意了所有”违反移民法“的情况;尤其是恶意为之或属于欺骗,移民局也不会给予宽待的。

 

说到这边,如果您对于上述新变化有任何不清楚的地方,或者您在其他英国法律方面,有任何疑问,都欢迎进一步咨询丽莎律师行。

 

任何英国税务方面的问题,也可以联系咨询丽莎会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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