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一位化名为P先生的当事人,以访问签证的身份进入英国。当时,P先生告诉移民官,他计划在英国拜访朋友并停留10天。

 

后来,P先生并没有像他告诉移民官的那样回国,而是继续留在了英国。并在2022年2月,在一次移民局的执法检查中,被发现他在英国非法工作。

 

当时,负责执法检查的移民局官员在对他进行面谈时,注意到他身边有一本日志,里面写到了P先生是在他抵达英国的8天后,成为了一辆摩托车的注册车主。而移民局也确实在P先生的房间内,看到摩托车头盔和靴子。

 

并且,移民局在查看P先生的手机后,也发现他手机里有著一个供Deliveroo员工使用的应用程序(App),还找到一张他戴着头盔站在摩托车旁的照片。移民局更看到了P先生试图用床单盖住他的Deliveroo制服。

 

不过,在移民局对P先生面谈的过程中,P先生全程都是不承认他有在打工的。

 

P先生说,那辆在他名下的摩托车其实并不是他的,他只是因为他的朋友有保险上的问题,才答应“名义上”为他朋友保管的。他还解释,手机上的Deliveroo应用程序是给他的另一个朋友使用的;而靴子和Deliveroo的制服也不是他的。

 

然而,在听完P先生的解释后,移民局官员并不相信P先生的说法。随后,P先生就因为”非法打工“的嫌疑遭到移民局的拘留;移民局更进一步取消了P先生的签证,认为他是违反了所持有签证的条件/规定。

 

→ P先生向移民局提出的司法挑战

 

在面对移民局给出的决定,P先生原来是想选择”自愿回国“的。但后来他改变了心意,找上了律师,想通过”司法审核“挑战移民局对他”取消签证“和”拘留“的决定。

 

起初,P先生提出的理由是,他在被移民局面谈的时候,移民局拒绝为他安排口译员;他还说,移民局在决定取消他的签证前,也没有对他进行问询,所以在程序上来说是(对他)不公平的(Procedural unfairness)。

 

不过,后来在移民局提供了当时面谈的纪录和证人证词后,P先生就改口说,即便如此移民局还是有”程序不公“的地方。他表示,移民局所持有的证据是存在“漏洞”的,移民官员应该要采取措施去”证实“这些证据,例如通过约谈P先生的朋友,或者进一步联系Deliveroo,去做出查证。

 

P先生还说,移民局官员当初对他查访的时候,态度非常咄咄逼人、粗鲁,还恐吓和威胁他。这也是非常不合理的。

 

 

→ 英国高等法院的看法([2022] EWHC 3299 (Admin))

 

简单说,负责审理P先生所提出司法审核的高等法院,并不同意P先生提出的任何理由。

 

高等法院认为,当初这些证据不但没有漏洞,并且基于P先生当初在面谈中所陈述的内容、以及他的行为,反而恰恰证明了移民局的官员,是非常合理地得出P先生”非法工作“结论的。

 

高等法院也说,当初移民局是有发给P先生Section 120通知,也就是有给他机会去提供相关证据和证人证词,去解释并回应移民局对于他的疑虑;但是P先生并没有给出充分的回应。

 

至于P先生所指出的移民局态度问题,高等法院也驳回了P先生的论点。

 

高等法院表示,P先生最初在提出司法审核的时候,并没有提出移民局态度问题,这是后来提交证人证词才加上的;反之,当法官查看当时移民局对于P先生面谈的纪录时,并没有从该纪录中看出移民局官员有做出不当的询问。

 

再加上,当时P先生还在该份纪录文件上签名了。

 

综合以上,高等法院驳回了P先生的案件;认为移民局所做出的”取消签证“和”拘留“决定,都是合理合法的。

 

 

丽莎评论:

 

在当事人受到(移民局的)对待是否违反程序正义(Procedural Fairness)的方面,移民局虽然在打算做出对于当事人(申请人)不利决定前,应该给予当事人一个机会去为自己做出解释(并且根据前段时间的一起高等法院判决([2022] EWHC 2730 (Admin)),这种权利更应该扩大确保当事人能够使用网路,好让当事人能够拿得出证据来证实他们(在面谈中的)回答。

 

但是从以上P先生的案例也可以看出,这种”程序正义“的权利或者说对于当事人的保护,并不是无限上纲的。从P先生的案例可以发现,移民局如果打算拒绝当事人的说法,并没有绝对的义务要去对于当事人所描绘出的”故事“加以证实。

 

如果当事人想证明自己的说法才是真实正确的、而移民局是错的,当事人应该要提供有利的证据去为自己证明和解释;而不是要求或期待移民局他们自己,去做进一步查证(比如说,移民局并没有绝对的义务必须再去向当事人的朋友或雇主等,查证他们所得到的证据,到底是不是真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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