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到“改变领福利限制”的申请,英国移民局在2020年的时候,曾经修改相关政策,把原本“已经陷入贫困”(Destitution)的要求,更改成“即将陷入贫困”(Imminent Destitution,或者说At imminent risk of becoming destitute)。
这一点对于经常阅读丽莎文章的人应该很熟悉,也就是说,当申请人/当事人满足“已经陷入贫困”或“即将有陷入贫困危险”的情况时,移民局就应该移除对于当事人的”No recourse to public funds”(NRPF,不能申领英国福利)限制。(当然了,这项政策通过多起案件/官司的推展至今,也已经更加开放成:如果申请人(也就是孩子父母)的“已经陷入贫困”或“即将陷入贫困”,将会影响到孩子的最佳利益;那么移民局在给予当事人特许身份(指10年路径的Appendix FM家属身份)的时候,就不应该附加”限制申领英国福利“的要求。)
而在2020年的时候,移民局之所以会开始对于相关政策进行修改,是因为在一则名为R (W, a child by his litigation friend J)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Home Department [2020] EWHC 1299的判决中,英国高等法院指出移民局原来的政策是不合法的,并命令移民局做出相关修改。
→ 那么,基于移民局(当时)不合法的政策下,申请人能够“索偿”吗?
在一则最新名为Home Office v ASY [2023] EWHC 196 (KB)的高等法院判决中,英国法庭就对于这方面的议题(或者说争议)给出一个明确的解释。
在上列案件中,涉及到了多位当事人;而每位当事人当时都是在他们“正处于贫困”的时候,向移民局申请了“改变领福利限制”(Apply for change of conditions of leave,简称CoC);并且他们的申请,后来也都获得了移民局的批准。
而虽然,他们当中没有任何一个人真的经历了“无家可归”而触发Article 3(人权法第三条);但相关证据都指出,这些当事人(在当时)确实都处于痛苦、担忧和绝望状态,这和他们的财务状况是保持一致的。
于是,他们就基于移民局(原来不合法政策)的法律问题,向法庭提出“要求移民局赔偿”。
起初,他们的诉求是有获得地方法院(County Court)同意的。地方法院认为,移民局(当初)是有违Article 3的,原因是移民局没有以合规于Article 3的政策(没有一个符合Article 3的合规系统)来处理NRPF申请。
不过,移民局并不同意地方法院,继续将案件上诉到了高等法院。
→ 而高等法院则是给出了一个截然不同的结果
高等法院并不同意,移民局有违Article 3而需要赔偿相关当事人的说法。
高等法院首先指出,对于这些被限制申领英国福利的人而言,移民局并没有不让他们去申请“将该限制给移除”;而且案件中的所有当事人,也确实都去申请“改变领福利限制”了。
至于回溯到最初2020那个(R (W, a child by his litigation friend J)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Home Department [2020] EWHC 1299)案件,当初的问题是在于——移民局对于已经递交“改变领福利限制”申请的当事人,拒绝核准“即将陷入贫困”(而只允许“已经陷入贫困”)的情况;或者不合理的延迟或拖长,而不把符合情况的当事人,移除其申领福利的限制。
可是话说回来,在本次案件中(Home Office v ASY [2023] EWHC 196 (KB))的当事人,并没有遭遇到如上所述两类情形。
所以高等法院认为,除非是当事人可以证明,他们的“改变领福利限制”申请确实被不合法地拒绝;或者移民局不合理地“延迟取消”其限制;否则的话,所谓移民局造成了“损害”而需要赔偿,将不成立。
高等法院也再次声明了,Article 3的目的是保护人们免受非常严重的虐待/不人道的对待。可是对于本案的当事人而言,当他们提出“改变领福利限制申请”的时候,移民局就予以批准了。从这个层面而言,并没有证据显示,当事人的“陷入贫困”(Destitution)已经到了“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程度或待遇。
丽莎结语:从以上高等法院的最新判决,可以说对于上述议题已经给出的一个阶段性的结论。
不过,值得一提的是,这个案件不见得就此终结。因为当事人还是可以继续上诉至更高层级法院。或者说,当事人还可以就个别情况(而非影响众人或多人的“法律问题”)而继续提出挑战。
比如说,当事人能够证明,如果没有移民局(原先的)不合法政策,他们可以更快获得相关支持而免于陷入贫困且艰难当中,那么法庭可能会出现不一样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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