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公司的董事可能会想,如果公司在英国公司管理处(Companies House)所提名的董事并非自己,而是其他人,作为一个“背后指挥的人”,是不是会更好?

 

其实很多私人公司的框架结构都存在着一个问题:有些人是名义上的董事,但实际上背后还有一个“影子董事”或“事实董事”,他们才是执掌公司的关键人物。

 

这样一来,一旦出现问题,是不是所谓的“事实董事”就可以规避自己的责任了么?

 

今天,丽莎就给大家分享一个近期发生在英国案例(Aston Risk Management Ltd v Jones and others),当公司进入破产管理后,负责清算的公司发现了公司实际是由“事实董事”所掌控。

 

于是索赔方:阿斯顿风险管理有限公司(ARM)Aston Risk Management Ltd便将一系列相关的董事告上了法庭。

 

 

案件背景:

 

声学听力专家克林顿·琼斯(Clinton Jones),下称“CJ先生”,在2012年4月12日成立了ASS公司,主要是从事NIHL(噪声性听力损失)报告,帮助那些听力受到损伤的人提供一份听力报告,用于索赔等用途。

 

CJ先生是ASS公司的第一任董事,2012年9月,CJ先生把Lutman教授(下称“L教授”)拉到ASS公司,让L教授成为“临床主任”,并签署了合同。但是合同上明确写着,这份合同的目的不是为了建立雇佣关系,而是界定ASS公司与L教授之间的关系,以便在必要的情况下展开工作。

 

随后,L教授在2013年正式被任命为ASS公司的董事,但实际上,在英国公司管理处(Companies house)的登记中,并没有体现L教授的名字。

 

2014年,ASS公司的子公司引入了2名新的投资者,并作出了如下的安排:

  • 成立了一家新的控股公司(ASG公司),收购子公司的所有股份。
  • 新控股公司的董事是CJ先生,以及2个新投资者之一Lee Jones(下称“LJ先生”)。
  • 子公司的董事仍然是CJ先生和L教授。
  • 控股公司的股东订立了股东协议,规管控股公司和附属公司如何开展业务。从广义上讲,该协议要求所有决定均由控股公司董事会的多数票通过,赋予CJ先生和LJ先生各自对运营事项的有效否决权。

 

总公司董事对子公司指手画脚,最后被怀疑违反职责

 

一般来说,控股公司不会对子公司的运营细节过多地参与,大多是设立指导性的目标,把事情交给子公司的管理者,最后考核成效和业绩。

 

但是在实际情况中,作为控股公司(ASG公司)董事的LJ先生,却特别关心子公司(ASS公司)的运营。在子公司中发挥了非常积极的作用,经常领导其谈判并发布指示。

 

然而好景不长,子公司(ASS公司)不久后便进入了破产管理阶段。

 

作为破产管理的清盘人,也是案件的索赔方——阿斯顿风险管理有限公司(Aston Risk Management Ltd),下称“ARM公司”,对此产生了疑问。

 

ARM公司怀疑,控股公司(ASG公司)的董事是否违反了对子公司的职责。

 

毕竟从理论上来说,LJ先生并没有正式任命为子公司(ASS公司)的董事,但他却密切参与了子公司的各类事务。

 

因此,索赔方ARM公司认为,LJ先生已经成为了该子公司的实际董事,因此要对任何违反职责的行为负有责任。

 

不仅如此,ARM公司还把ASG公司的一众董事作为被告提诉。

 

 

真假董事莫辩,法官如何评判?

 

对于这样的怀疑和指控,LJ先生自然是无法接受的。

 

LJ先生辩称,他并不是子公司(ASS公司)的董事,他没有被任命,也没有在任何法律文件上声明自己是子公司的董事。

 

就他参与子公司的事务而言,他是代表控股公司(ASG公司)行事,而不是作为个人董事来行事。

 

因此,LJ先生并不认为自己参与的管理有任何偏颇,更没有认为自己有任何违反职责的行为。

 

案件呈现到英国高等法庭之后,法庭认为:LJ先生其实是子公司(ASS公司)事实上的董事。

 

法庭表示:LJ先生在指导子公司事务中所扮演的角色,即使不是其关键和主要要素,也是与子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保持一致。他承担了只有董事才能适当履行的公司职能。法官举了一些证明LJ先生参与的行为的例子:

  • LJ先生召开会议讨论子公司的管理问题,要么没有子公司的董事出席,要么只有CJ先生出席,而没有L教授(子公司唯一不在控股公司董事会的董事)出席。
  • 在其他方面,LJ先生在管理会议上发挥主导作用,并为这些会议制作“行动要点记录”。
  • LJ先生以前曾称自己是子公司的“合伙人”,与L教授平起平坐。
  • 实际上,LJ先生是子公司的“主导者”,他有效地推动了所需的决定,并确保他得到他想要的东西。法官发现,CJ先生顺从LJ先生的任何要求,而实际上L教授在子公司的决策或日常事务中很少发挥作用。
  • LJ先生还带头参加了子公司与交易方的讨论,包括子公司的一个大客户。
  • LJ先生代表子公司就其可能进入行政管理的问题正式指派法律顾问。

 

从上述的种种行为来看,虽然LJ是控股公司(ASS公司)的董事,但控股公司本身并不是该子公司(ASS公司)的董事。在这种情况下,LJ先生无法声称他代表另一个公司实体行事。

 

因此,LJ先生的抗辩在法庭看来是无效的,法庭认为,LJ先生就是子公司(ASS公司)的实际董事。

 

这样一来,LJ先生就需要对ASS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后的各种问题进行负责。

 

 

丽莎小结:

 

纵观本案,涉及到的关键点是,一个人虽然不是一个公司名义上的董事,但在事实层面,他/她却执掌了公司大大小小的事务。

 

这里就衍生了一个问题,如何判断一个人是否是一家公司“实际董事”呢?

 

要成为事实上的董事,这个人必须是公司管理体系的一部分。

 

这个人还必须承担董事的身份,像董事一样对公司负责,即便他们没有董事的身份。

 

对公司业务管理拥有最终控制权(无论是单独还是与他人一起)会被判定为事实上的董事。

 

除此之外,法院将采用客观的测试。这个人是否认为自己是作为董事行事并不重要。然而,如果某人将自己或公司视为董事,以及如果第三方认为此人是董事,法院更有可能认定此人是事实上的董事。

 

 

而实际上,公司拥有事实上的董事是不可取的,因为这会增加实体公司结构的不确定性,并使报告关系和决策结构变得混乱。

 

 

值得记住的是,一些有用的实用技巧可以避免公司拥有事实上的董事的风险:

 

1.创建并遵循清晰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公司拥有在英国公司管理处(Companies House)正式任命和注册的董事。确保这些董事能够在董事会会议上作出决定,并记录决策。如果决定涉及控股公司或控股公司级别的人员,请确保仅限于给予这些人批准或否决权,运营决策应由公司自己的法律董事做出。

 

2.明确界定任何授权:一般来说,重要的合同和文件应由公司董事签署。如果董事以外的任何人被授权签署文件或谈判交易,请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这一权利。

 

3.考虑根据正式的雇佣合同保留某人:根据雇佣合同,担任董事的人通常同时受雇。但是,如果未被正式任命的人是雇员并履行雇员可以履行的职能,则不太可能被视为事实上的董事。

 

4.谨慎选择职位头衔:明确指定一个不包括 “董事”一词的职务名称将减少某人被认定为事实上的董事的风险(尽管这并不能消除这种风险)。如果个人在不是法定董事的情况下仍被称为“董事”,在必要时应注意确保第三方了解该人不是法定董事。

 

因此,当您管理一家公司,需要注意以上的问题,避免让公司出现一个 “事实董事”,或是让外界存在一种“事实董事”的误解。

 

如果一旦发生任何法律上的纠纷,或是公司进入破产管理,那么董事作为公司的负责人,不论是“事实董事”还是“影子董事”,在经过法庭判决后,都需要对公司的行为负一定责任。

 

好的,今天的文章就先到这边。如果您在英国公司法、英国劳工法方面有疑问,您可以联系咨询法律顾问。丽莎在这一方面曾经帮助许多客户解决问题,请您随时联系丽莎律师行,我们专业的商业律师会回答您的疑问,解决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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