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在英国经商的莎粉在业务扩张之后,会注册更多公司来扩展自己的业务板块,各个公司之间的协同合作可能会有助于不同业务的发展,也能够规避一些风险。
根据英国《1994年增值税法》附表9(豁免权)的规定,有一些行业或集团内公司是免征增值税VAT的,包括保险、借贷、教育及培训、慈善机构、会员订阅服务以及医疗服务等。
今天丽莎与大家分享的案例(eMerchantPay Ltd v HMRC)中,就出现了税局要求免征增值税的公司集团补缴增值税的问题。
那么,这家公司为何被税局“盯上”,最后是否补缴了税金呢?如果您是集团公司的企业主,又应该如何避免类似这样的问题呢?
案件背景
本案的上诉人eMerchantPay Ltd,下称“EMPL公司”,是一家总部位于英国的承包商和贸易公司,从公司的名字可以发现,这家公司的主营业务与支付有关。
在日常刷卡消费中,我们会发现并不是所有的商家或者服务提供者都是使用相同的刷卡设备, 这是因为在商家和银行(卡收单行)之间有一个中间方,这个中间方就是所谓的“支付服务提供商”(PSP)。
支付服务提供商的作用是向商家介绍和提供相关的银行卡收单机构和支付方式,也就是帮助商家为消费者提供更多支付选项,而支付服务提供商通过其中的佣金来获得利润。
虽然这一行业听起来更像是以销售模式为主,将刷卡机推销给商家的运营模式,但其实这也是一项专业服务,需要为商家进行尽职调查、支付处理、提供售后支持等。
EMPL公司基于这样的商业模式,在英国开展自己的业务。
在英国无雇员,全靠集团公司处理业务
EMPL公司成立于2004年,在英国的人员构成仅有3位董事,没有任何员工,因此它缺乏独立提供服务的资源。
不过,EMPL公司会将工作分包给集团内的另一个成员—— eMerchant OOD,下称“EMPO公司”,这是一家保加利亚公司,约有50名员工。
根据EMPL公司董事Dickson先生的描述,EMPL公司实质上向EMPO公司“购买”其客户所需的所有服务,其中包括承销/账户管理、风险管理、资金/现金流管理、IT、支付处理和营销。
其中,承保/账户管理活动是EMPO公司向EMPL公司提供的服务的主要部分,也是资源最密集的部分。2013年,EMPO公司约有12名雇员参与这项工作,可能需要大约两周的工作时间来进行财务团队要求的承销、尽职调查和初始设置。
除了帮助客户顺利使用其服务外,EMPO公司还会对每个商户进行监控,使用欺诈检查工具对不符合预期的交易进行调查,在2013年,大约有10名EMPO的雇员参与这一项工作。
此外,EMPO公司用于IT支持的团队也有14人,而涉及营销的雇员人数相对较少,仅有网站维护人员和参与贸易展览和相关活动的人员。
然而,本案的被告——英国海关税务总署HMRC却对这种模式保持怀疑的态度,并且对EMPO公司进行了调查。
集团内业务交织,却无协议
从我们上述的描述大家可以看出来,EMPO公司更多是EMPL公司的一个实际的运营团队,EMPL更像是一个“前台公司”,用来装点企业门面,用于拓展用户。
但是这两家公司的关系,在经过税局的调查发现,没有协议规定EMPO公司向EMPL公司提供服务的确切范围。
正因这一调查结果,税局认为这些服务性质和责任的划分并不明确,认为EMPO公司向EMPL公司提供的“服务”应该缴纳增值税。
随后,税局认为02/2013期的增值税评估额为64,618英镑,05/2013期的增值税评估额为64,617英镑。
但是EMPL公司并不认同这一说法,于是便将英国海关税务总署HMRC告上税务法庭。2022年9月9日法庭以远程视频的方式举行了听证会。
税务法庭如何裁决
法庭认为,双方唯一的关键是EMPO公司向EMPL公司提供服务的性质:在税局眼中,这一服务应该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而在EMPL公司看来,这是应该被豁免的。
根据《1994年增值税法》附表9(豁免权)第5组的规定,以中介身份行事的人士就第1、2、3、4或6项所包含的任何交易(不论任何该等交易是否最终完成)提供中介服务都可以获得VAT豁免。
其中1、2、3、4和6项分别为:
- 发行、转让、接收或处理金钱、金钱的任何担保或任何支付金钱的票据或命令的行为。
- 提供任何预付款或给予任何信贷。
- 在租购、有条件销售或赊销协议中提供分期信贷融资设施,对该设施进行单独收费,并向货物供应的接收方披露。
- 与第3项所述有关的行政安排和文件的提供以及货物所有权的转让,如果其总代价在协议中规定,且不超过10英镑。
- 任何证券或次级证券的发行、转让或接收,或任何交易。
而EMPL公司正是认为自己属于符合上述条款的金融中介,因此他们之间的增值税应当被豁免。
那么,EMPL公司和EMPO公司是否可以被认定为金融中介呢?
法庭认为,EMPL公司和EMPO公司符合作为金融中介的要求,因为他们将卡收单银行和商户聚集在一起,方便前者向后者提供金融服务。
因此,税务法庭裁定,EMPL公司和EMPO公司之间的支付关系符合金融中介服务免征增值税的要求,有资格获得金融服务豁免。
丽莎小结:
税务法庭的裁定自然会受到一众支付服务提供商的欢迎,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本案的重点并不是这两家公司在金融服务中介方面的认定,而是为什么英国海关税务总署HMRC会去评估其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其实留心的莎粉可能已经注意到了,企业成员之间缺乏明确的合同安排,增加了税局查账的风险。
这其实也是很多英国华人企业主的一个误区,认为这几家公司我都是董事,或是在国内的公司我也是股东/法人,本就都是我说了算,对公司/集团之间的业务合作来说,只要我自己清楚怎么回事就好了,没必要搞那么麻烦还要签署合同。
其实这种观点是错误的,虽然明面上您的确是几家公司的董事,但从法律和税务的角度来说,法律主体和税务主体是公司,而不是您个人,因此企业内部的协同工作、业务合作是需要依据相关的法律章程。也就是说,需要公司与公司之间有相关的书面协议。
这样可以减轻被税局要求查账、补税的风险。
因此,当您在考虑集团内、公司间的业务合作时,需要仔细考虑和实施此类的安排,降低在法律和税务方面的风险。
如果您有相关的问题,可以寻求商业律师或税务师的建议,丽莎律师行的专业商业律师可以帮助您起草相关的合同,丽莎会计行的税务师也可以帮助你做出相关规划。
好的,关于“集团企业内增值税减免”的问题丽莎就先说到这里,如果您对于文章内容,如英国税法、英国公司法方面有问题,或者其他英国法律方面有任何疑问,都可以进一步咨询丽莎律师行。
任何英国税务方面的问题,也欢迎联系咨询丽莎会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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