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定居申请(EU Settlement Scheme)的正常申请期限,已经在上个月底,也就是2021年6月30日截止。

 

虽然说,对于有或符合“特殊情况”的人,移民局仍然允许当事人有“额外时间”去做申请;但对于需要检查当事人身份(Right to Work)的雇主,难免出现有点无所适从的情况,不知道应该怎么样做才是比较正确或者说保险的。

 

其实,根据移民局的指导文件,指出相关的欧盟雇员,如果是在6月30日当天或以前被雇主聘用的,雇主当初在雇用当事人的时候,就已经做过”Right to Work“检查了,那么移民局是不强制雇主必须再次做检查的。

 

不过,移民局的文件虽然说不必检查,可是实际操作上,却可能出现难以确认的灰色地带,那就是雇主可能无法完全掌控雇员的移民情况,造成后续可能衍生的问题。

 

 

→ 什么问题?

 

虽然说6月30日的期限已过,可是根据英媒报道,不少雇主近期主动选择“重新检查”雇员身份文件时发现,不少欧盟雇员至今尚未申请EU Settlement Scheme。

 

也就是某种程度上说,这些雇员现在基本是没有合法身份的(因为他们既没有持有Settled或Pre-settled身份,没有持有英国移民法下的英国永居身份,没有英籍身份,却也尚未去申请EU Settlement Scheme,没有一份“申请凭证”);即便,这些当事人是符合EU Settlement Scheme申请资格的。

 

根据移民局最新更新的指导文件,指出对于目前这些“尚未申请”EU Settlement Scheme的人,雇主仍然可以持续聘用他们,移民局不会立刻将其视为“非法雇用”;但移民局也规定,雇主应该要建议“这些员工”在28天内,尽快去申请相应Settled或Pre-settled身份,以便能够提供自己合法身份的证明。

 

当然,这样的“弹性政策”只适用于6月30日当天或之前,已经开始为雇主工作的雇员,如果是在该日之后才被聘用的,那么聘用当下就必须能够提供合法证明,例如合法身份或移民局核发的申请凭证(如果申请结果尚未出炉的话)。

 

并且,“弹性政策”只持续到今年年底。也就是说,从2022年1月1日起,只要这些员工无法提供“合法身份或凭证”,雇主就不应该继续聘用他们,否则立即视为非法雇用。

 

同时,如果原本就不适用申请EU Settlement Scheme的雇员,例如是在2020年12月31日之后才来到英国的欧盟当事人,自然也无法适用“弹性政策”。

 

 

→ 那么,雇主到底该不该“重新检查”?

 

虽然说,对于原本的欧盟雇员(6月30日当天或之前开始受雇的),移民局没有强制的要求,但丽莎建议,雇主们还是可以考虑做个相应检查,了解一下自己旗下欧盟雇员目前的身份状况,才能适时提供雇员相关建议,做好记录,避免往后不小心或无意造成了违规行为。

 

这不仅可以保护雇员,避免雇员不小心成为非法移民;另一方面,这自然也是雇主对自己的保障。

 

如果发现了有欧盟雇员适用但尚未去做EU Settlement Scheme申请的,雇主应该及时提醒雇员,要求雇员尽快提出申请。

 

→ 现阶段,有哪些方法可以证明这些欧盟雇员的合法身份?

 

对于已经申请到Settled或Pre-settled身份的雇员,或者是已经递交EUSS申请,但仍然等待移民局结果的当事人,雇主一般都能直接通过移民局的“Online right to work checking service”线上系统,来对雇员的身份进行确认:https://www.gov.uk/prove-right-to-work

 

“线上查询”的操作很简单,雇员需要提供以下信息给雇主,以便雇主确认雇员的身份:

 

雇员的共享码(Share Code)

 

雇员的出生日期

 

→ 谁能适用/使用该线上系统?

 

当事人/雇员必须先有一个UK Visas and Immigration帐户,而基本上,只要当事人已经申请了EU Settlement Scheme,或者签证申请是通过使用“UK Immigration: ID Check”的App完成的话,就会有这个UK Visas and Immigration帐户。

 

→ 当事人使用这项”线上服务“,可以用于以下:

 

获得一个”Share Code“(分享密码),用于向他人证明自己的合法居留身份,例如对于新的雇主或租房中介等;

 

在系统上直接更新自己的个人信息,例如电邮地址、护照号等;

 

查询自己在英国的”合法权利“,例如合法打工、租住或申领福利等权利。

 

这同时也表示,当事人应该时时检查,确认自己的UK Visas and Immigration帐户上的所有信息,都是最新且正确的。

 

对于已经递交EUSS申请,但结果尚未出炉的当事人来说,一般在上述的“线上系统”中,可以显示出移民局核发的申请凭证“CoA”(EUSS Certificate of Application),做为临时的身份证明。

 

不过,雇主需要知道的是,如果出现无法从“线上系统”查询到申请凭证(CoA)的情况,这时,雇主需要进一步联系移民局的Employer Checking Service(雇主查询服务,简称ECS),确认雇员的身份情况。

 

ECS链接:https://www.gov.uk/employee-immigration-employment-status

 

确认之后,雇主还需要把雇员提供的“CoA附件”或“EUSS申请确认电邮”给保存好,以备移民局的抽查。

 

 

→ 有关“28天期限”?

 

前面已经提过,如果雇主发现有欧盟雇员适用但尚未去做EUSS申请的,需要建议员工在“28天内”,尽快去申请相应Settled或Pre-settled身份。

 

然后,雇主应该要求该雇员“在28天内”,提供以下“完成申请”的证据给雇主:

 

EUSS Certificate of Application(移民局核发的申请凭证,简称CoA);

 

或者,移民局向当事人确认已经收到EUSS申请的确认邮件。

 

紧接著,后面需要操作的手续或步骤就如刚刚已经提到过的,进一步通过“线上系统”或者移民局Employer Checking Service的方式,完成确认。

 

→ 文末补充:目前谁还能进行EUSS延迟申请?

 

首先,在移民局的政策上,有允许一些”特例“的延迟期限情况,当事人可以看看自己是否符合:

 

  1. ”欧盟家属“在2021年4月1日当日或之后抵达英国:

 

如果是欧盟籍当事人的合法配偶或民事伴侣(来自非欧盟籍),在今年4月1日当日或之后才来到英国,那么其”申请期限“就是入境后的3个月内(长过6月30日期限),并且这个日期一般最晚不能晚于2026年1月1日;如果是其他的欧盟家属(合法配偶和伴侣除外),”申请期限“则是入境英国后的3个月内。

 

而如果是欧盟籍当事人于4月1日当日或之后才在英国领养或出生的未成年孩子,那么申请的期限则是-孩子出生或领养当日算起的3个月内。

 

如果申请人(指欧盟家属)符合特殊的”合理理由“,还可能额外允许”弹性时间“申请,相关”理由“下面会继续说明。

 

  1. 其他可能允许7月1日当日或之后申请的”合理理由“

 

1) 未成年孩子:由于这些未满18岁的孩子,一般需要依赖其父母或监护人等来为其递交申请,因此可能会有因父母或监护人疏忽,没有意识到孩子也需要申请身份的情况,而造成不小心错过申请期限;

 

因此,为了保障这些孩子的权益,移民局可能接受这些”孩子“错过申请期限的”欧盟身份申请“。

 

比较好的是,由于出自对于”孩子权益“的保障,指导文件中特别指出,当这类”超时“申请被递交的时候,负责审核的移民官-并不需要考虑为何该申请会错过申请期限(比如因父母的疏忽或没有意识到),也不需要考虑当初究竟是谁应该帮该孩子申请身份(例如孩子的父母、监护人,亦或负责照顾孩子的地方政府/社福等)。

 

并且,当初错过申请期限的”未成年孩子“等到意识到该申请的时候,该孩子也可能已经成年;因此,届时已成年的”孩子“自己递交申请,也是可被接受的。

 

2) 因生理或心理状况,以及/或需要受照护因素,当事人缺乏一定程度自主能力,而造成的申请延迟:

 

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能在申请上有困难,而造成超过申请期限,或者需要仰赖他人帮助或代替当事人进行申请,那么移民局也可能给予通融。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这类当事人,在申请的时候是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来予以证明的,例如:来自专业医疗和照护专家、主治医师等开立的医师证明信,得以确认当事人的情况。

 

3) 严重或重大医疗情况:这基本是指当事人在申请截止前(一般是不久前),需要接受重要医疗的情况,因而导致错过了申请期限,延后了申请。

 

这样的”重大疾病“情况,也包含了感染新冠或相关重大事件,导致了不得已的延迟-这一般必须是,当事人在申请截止的期间或不久前,因为住院治疗或因疾病导致无法从事日常自理的情况。

 

此外,这类情况也可能适用于”孕妇“,比如出现了产后忧郁,或者孩子难产,孩子出生后需要密切医疗照护等。

 

对于上述这些情况,当事人在申请的时候也同样需要附上相关证明,例如医师信等。

 

4) 限于受暴或受控制关系/情况中:这基本指的是家暴受害人,因为受限于家庭暴力或控制的状况中,导致当事人无法把握在期限内递交申请。

 

5) 被迫奴役情况:受限于现代奴役(Modern Slavery),包括人口贩卖的受害人,错过期限的申请基本也可获得移民局的酌情处理。

 

在这方面,如果申请人(被害人)的案件已经受到National Referral Mechanism的Single Competent Authority(英国(人口贩卖)的转介机制)的认可/验证,那么移民局可以直接接受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无须再提供额外证据来证明自身的情况。

 

而如果尚未受到上述NRM验证和确认的,则需要自行提供相关证据给移民局。

 

负责审核案件的移民官员一般需要再跟更高级移民官员进行讨论,甚至和当地相关处理机构联系验证。

 

 

→ 其他可”酌情受理“情况?

 

1) 原持有其他英国合法签证,是在2021年7月1日当日或之后才到期:申请期限可以是,该”合法签证“的到期日之前(完成递交申请)。

 

需要指出的是,这类”合法签证“并不包括原来的欧盟签证(如欧盟家属签证,或者欧盟永居证明-Permanent Residence Documents),是指英国工签、学生签、特许签证等英国签证。

 

2) 原”免受“移民控制(exempt from Immigration Control)的情况,于2021年7月1日当日或之后才终止:符合这类情况的当事人,一般需要在”终止“后的90天内,递交申请。

 

其实呢,根据移民局的文件,其他还有一些可能被接受的情况,例如:当事人自己没有在申请期限前意识到,申请EU Settlement Scheme的所需文件(或要求),导致来不及准备并申请;或者

 

申请人无法使用网路,使用电脑的能力非常有限;甚至是英文能力非常有限,导致无法有效并及时申请等等……

 

针对个别的特殊情况,申请人需要个别提出说明,并且附上完整的支持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说法和情况。

 

比如说,申请人应该提供来自亲戚或照护人/照护机构的说明信,解释当事人的情况,证明当事人的电子使用能力或英语能力非常有限,导致当事人无法及时完成申请等。

 

丽莎建议:根据这些”特殊情况“,由于移民局具有斟酌处理的权力,建议当事人应该尽量备齐相关材料,给予充分合理的解释;不应该认为只要递交了,移民局就一定会予以处理并核准。

 

如果您实在不确定,建议您尽早咨询专业移民建议。如果您有更多英国移民方面的问题,欢迎进一步留言咨询丽莎。

 

最后我们总结一下,应该说,对于EUSS申请,移民局的政策更偏向是视为一种权利的保障。所以说,只要当事人可以提出“合理的理由”,移民局一般应该都会愿意接受“延期申请”的。

 

当然了,丽莎建议申请人备好详细的说明和证据,我们的移民团队也会针对个别情况,给予最合适您案件的建议和操作、准备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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