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来自英国内政部移民大臣詹里克(Robert Jenrick)的最新宣布,对于“Clearly Unfounded”(明显没有根据)的难民或人权申请,移民局不再需要“再次审查”的机制。
意思是说,根据《2002年国籍,移民和庇护法》的Section 94,如果庇护申请人是来自特定的“安全”国家,也就是所谓“白名单”上的国家(或地区),那么移民局就可以将该申请推定为“显然没有根据”(Clearly Unfounded);除非,申请人能够满足(证明)其申请并非“显然没有根据”的(比如,当事人可以在申请的时候去为自己辩护,移民局要直接做出上述“推定”是不适用在当事人本身的案件)。
而原本,在《Section 94》的相应权力在2002年被引入该法律中,当时执政的工党政府就承诺——任何一件被推定为“Clearly Unfounded”的案件,都应该有两名受过专门培训的移民局官员进行审查,并在此基础上进行额外的检查。可是现在,积极想要打击非法移民的保守党政府,决定取消从2002年沿用至今的“双重保险”。
詹里克指出,当初由工党政府提出的措施已经不再符合现今的需求,并且拖延了整个流程。对于“明显没有根据”的难民或人权申请,没有再让“第二位”移民局官员重复审查的必要性,所以应该取消,以便更快将没有资格留在英国的人“遣送出境”。
→ 那么,新流程会是什么样的?
目前,有关“白名单”(White List)的运作方式是——当一个人来自/属于“白名单”上的类别时,这个人的难民申请就会被推定为“显然没有根据”(Clearly Unfounded),并且该申请将会被“Certified”(以此认证/判定;不过不会有所谓的“认证”文书)。
在这里,相关法规是说:“当申请人来自/属于白名单的国家/地区/类别时,移民局就需要将该申请做出(上述)认定(Certify);除非,申请人能够证明其申请并非‘显然没有根据’的。” 这个过程,我们一般称之为”可推翻的推定“(Rebuttable Presumption)。
如何推翻?
在这方面有一个比较显著的判例(ZL and VL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Home Department [2003] EWCA Civ 25)。当时在该案中,负责裁决的上诉法院就指出:“如果一个难民申请——不能在任何合法的观点上成功,那么该申请显然是没有根据的。”
或者,可以这样解释:“如果该申请能至少‘在一个合法论点/事实’上成功,那么该申请就不能够被判定为明显没有根据(Clearly Unfounded)。”
也就是说,一个难民申请必须是“基本上没有成功的机会”了,才能被认定为“Clearly Unfounded”。
再进一步说,如果说申请人在难民面试时所描述的内容,移民局的面试官员认为听起来很古怪或不太可能的话,一般也不至于直接导致申请被判定为Clearly Unfounded;而是说,只有当面试官员确信,没有任何人会相信申请人的故事时,才可以将该案件“Certify”(认定)为Clearly Unfounded,基于其申请“缺乏可信度”的理由。
这么看来,申请人如果要证明自己的申请并非“明显没有根据”,并不是很困难的事情。因为其裁决或者说判断的“标准”是比较高的(不是单纯依靠“起疑”就可以对申请人Certify的)。
此外,就申请人本身而言,即便是来自一个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普遍认为“安全”的国家/地区,并不等于该国家/地区对于申请人“个人”而言,就一定是安全的(例如,可能因为个人的情况,使得当事人在该国家/地区并不安全)。
这也就是为什么会说,对于属于“白名单”申请人,其申请就一定是Clearly Unfounded的假定,基本是一种“可以被推翻的推定”(Rebuttable Presumption)了。
因此,如果申请人不认为自己应该被“Certify”的话,在申请的时候就应该去说明,为什么TA来自的国家/地区,对于大部分人来说是安全的,可是对于当事人本身而言,却并不安全。
→ 如果申请真被判定为“Clearly Unfounded”了,后续会怎么样?
当移民局认定当事人的申请为Clearly Unfounded之后,当事人是无法上诉的(因为没有上诉权)。
(其实在过去,申请人是可以在境外上诉的,也就是“先遣送,后上诉”。)但这一规定自2022年6月28日起《2022年国籍和边界法》生效后,该法的Section 28就将原本仅存的“有限保障”给移除了。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由于文章开头提到的“新程序”,表示移民局方面不再需要有两位官员去对当事人的案件重复审查(而是只要一位官员进行审查即可)。
对于当事人而言,被判定为“Clearly Unfounded”后的最坏情况,就是当事人被遣返回自己原来的国家/地区。而从内政部的最新发言来看,他们所推出的新程序将有助于加速对于申请人的遣送。
不过,丽莎也要提醒的是,即便移民局不给上诉权,也不代表当事人就完全不能挑战他们了。当事人还是可以提出“司法审核”,去挑战移民局给出的Clearly Unfounded决定。
值得一提:在上面提过的ZL and VL案件中,上诉法院有指示说,当移民局在考虑个别案件(从而决定是否该判定为Clearly Unfounded)时,应该采取以下程序:
- 考虑申请/案件的事实实质和细节;
- 考虑案件(内容)本身与已知背景数据的关系;
- 全面考虑其内容是否能够相信;
- 如果不能的话,那么是否部分内容是可以相信的;
- 考虑如果最终全部或部分被相信,这是否和《难民公约》相容而不违和。
从本质上讲,当移民局在考虑这类申请的时候,是需要做出全面性的考虑的。而不是随随便便就能够把一个人的申请直接判定为“明显没有根据”的。
→ 最后,在目前的法律下,哪些国家/地区列于“白名单”中?
阿尔巴尼亚共和国
牙买加
马其顿
摩尔多瓦共和国
玻利维亚
巴西
厄瓜多尔
南非
乌克兰
印度
蒙古
加纳(针对男性申请人)
尼日利亚(针对男性申请人)
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
冈比亚(针对男性申请人)
肯尼亚(针对男性申请人)
利比里亚(针对男性申请人)
马拉维(针对男性申请人)
马里(针对男性申请人)
毛里求斯
黑山
秘鲁
塞尔维亚
塞拉利昂(针对男性申请人)
科索沃
韩国(南韩)
从上列白名单的内容可以看出,移民局的名单可以是列出一个国家/地区,或是某类群的人;例如上面好几个国家/地区中,就有指出是针对男性申请人。也就是说,对于“白名单”的定义不仅仅是限于国家或地区的狭窄概念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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