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故事要和大家聊聊一对离婚夫妻的故事。他们多年前在巴基斯坦办理离婚手续,由于女方是英国的常住居民,在海外离婚后也符合向英国法院提出财务命令的资格,他们的离婚还涉及到英国家庭法院的财务庭。

 

因此,这场跨国离婚案件处理得有些困难,耗时多年。更加不幸的是,在这过程中,当事人的配偶去世了,根据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法律,女方在英国向丈夫提出的未经裁决的经济救济令不会继续生效。

 

她该怎么办呢?

 

 

故事背景

 

1982年,Hasan女士和UI-Hasan先生在巴基斯坦结婚。他们的婚姻持续很长的时间,也积累了大量的财富,包括在伦敦的房产。然而,双方的感情没能天长地久。

 

2006年,俩人感情破裂,正式分居。2012年,UI先生在巴基斯坦提出离婚。s虽然他们的婚姻是通过海外国家的司法程序解除的,但是由于Hasan女士是英格兰的常住居民,也满足《1984年婚姻和家庭诉讼法》第三部分中包含的资格标准,她可以向英国家庭法院财产庭发起经济救济令。

 

2017年8月,妻子根据《1984年法案》向英国法院申请经济救济,并且得到法院的许可。

 

2019年12月29日,UI先生通过财务报表(表格E)披露自己的财产,表格显示UI先生总共有700万英镑的资产。Hasan女士在UI先生身边多年,她有理由怀疑,丈夫的财富规模远远超出他所披露的数额。随后,她向英国法院提出质疑,法院开启几次听证会,法官需要求证丈夫所披露的信息是否真实。

 

所以,俩人的财产补救程序就这样给拖慢节奏。无奈的是,由于新冠来临,这些听证会又被推迟,一直拖到2021年才进行终审。

 

哎,2021年1月18日,UI先生在终审开始前在迪拜去世了。

 

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如果当事人配偶在绝对法令颁布之前死亡,从法律上讲,当事人与去世的配偶还是已婚关系,当事人则被认定为寡妇。在这样的情况下,Hasan女士可以以配偶身份根据已故者的遗嘱中制定的规定进行继承,或者如果他去世时没有立下遗嘱,则根据无遗嘱规则进行继承。

 

然而,他们的婚姻已经在国外得到解除,UI先生也再婚了。最重要的是,UI先生不属于英格兰常住居民,他去世的住所不在英格兰和威尔士,Hasan女士无法根据《1975年继承法》向法院提出申请其的遗产。

 

因此,她在英格兰和威尔士获得经济救济的唯一途径只能是继续根据《1984年家庭财产保护法》提出索赔。

 

然而,2021年7月2日,法官驳回妻子的申请,认为根据上诉法院的授权,Hasan女士要求经济救济的权利随着丈夫的去世而彻底终止。

 

2022年4月12日,妻子提出上诉。

 

 

高级法院怎么判?

 

Hasen女士上诉的核心问题是,如果根据《1984年法案》第三部分提出的经济救济申请的其中一方当事人已经死亡,是否可以采取进一步的诉讼程序?

 

因此,最高法院面临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1984年法案》规定的权利是否与1973年婚姻诉讼法案一起解读为个人权利,只能在在世的当事人直接裁决。因此,当其中一方去世后,另外一方不能对他的遗产提出经济救济索赔?

 

第二个问题是,根据《1984年法案》提出的经济救济索赔是否是根据1934年改革法案第1(1) 条对已故配偶的遗产有效的诉讼理由?

 

法官认为,法院只能给在世的双方做出离婚时的经济救济命令。1975年《离婚(伤残)法令》之前的法律委员会报告指出,1975年《离婚(伤残)法令》的法定解释是为了避免在配偶死亡后出现两种不同的申请经济救济的途径。议会在制定1973 年《婚姻和家庭法》、1975年《离婚和家庭纠纷法》及1984 年《离婚和家庭关系保护法》时,应该已经意识到这种情况。

 

法官认为,根据对1984 年《婚姻和家庭关系保护法》和1973 年《婚姻和家庭关系法》中相关法律条款的真正解释,所产生的个人权利和义务只能在活着的当事人之间进行裁决。

 

此外,当事人向最高法院提出的第二个问题不需要被考虑以及裁决,因为法院认为,如上所述,个人权利只能在活着的当事人之间裁决。

 

最终,最高法院驳回Hssen女士的上诉案,她败诉了。根据现行法律,离婚配偶一方在另一方死亡的情况下不能继续要求经济补偿。

 

据说,法官在判决书中进一步指出了现行法律的缺陷,驳回妻子的经济补救要求确实是不公正的,因为采取这一步骤会阻止法院公平地分割婚姻财产,从而导致一方的财产相对于另一方获得不公平的收益。然而,只有议会才有权利进行改革,以纠正因一方死亡后发出财务命令的能力有限而导致的不公正,法院没有这样的权利。

 

 

丽莎评论

 

丽莎律师行家庭法律师张昕蕾称,现实生活中,这样的事情虽然不怎么常见,一旦碰到,则成为很多客户非常头疼的问题,因为处理起来相当复杂。

 

“正如本案,离婚夫妻是在外国离婚,由于其中一方在英国长期居住,海外离婚后,可以通过英格兰和威尔士法院申请离婚财务命令的安排。请注意,本案强调,离婚财产分割的前提是婚姻当事方个人财产权利和义务,这些财产权利和义务随着一方的死亡而结束。而过世之后,不存在了离婚或者离婚财产分割的可能。也就是说,英格兰和威尔士法院对外国离婚案的经济索赔所拥有的权利,只能在婚姻的双方在世时行使。

 

所以说,一般首先不建议客户在所有婚内财务解决和财产分割判决获得法院批准之前申请离婚的最终命令判决,以持续保持配偶的身份。如果,像本案已经结束了婚姻而没有完成婚内财产的分割。那么,申请人需要转从离婚财产分割案件转为对死者的遗产进行主张。在英格兰1975年的 The Inheritance (Provision for Family and Dependants) Act 财产继承(供养遗属及受养人)条例,赋予了法院一定的权力,使法院有权命令拨出死者遗产以供养死者的某些遗属如前妻等。如果死者居籍不是英格兰,那么需要看死者居籍国是否有相关的遗产法律。”

 

 

好了,本期分享就到这里。如果您也遇到了本篇文章的问题,请进一步联系丽莎律师行,我们的家庭法律师有着丰富的经验,可以根据您的个案来提供专业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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