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局自动投降,自主考虑一般移民申请中的“人权理由”?!

 

丽莎在不久前曾经和莎粉们分享过一则来自英国上诉法院的判决(MY (Pakistan)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Home Department [2021] EWCA Civ 1500)。

 

该则判决讨论了有关申请人在一般的移民申请中,提出了“基于人权”的理由的话,移民局该不该以“人权申请”来看待并处理该申请。

 

有趣的是,在该判决中,上诉法院的态度基本是,不想掺和进去案件当事人和移民局之间的纠纷。

 

当时,上诉法院表示,当事人应该另外提出“司法审核”(Judicial Review)去挑战移民局的决定。

 

于是乎,案件当事人也真的听了上诉法院的话,紧接著提出了司法审核。这时,有趣的事情又发生了……

 

 

→ 话说从头,丽莎先带大家快速回顾一下这则案件

 

案件当事人化名MY,是个巴基斯坦人。

 

MY最早通过配偶签证来到英国。后来他和太太离婚,并声称太太对他实施家暴,所以想以“家暴受害人”来申请英国永居。

 

不过,MY在申请”家暴永居“的时候,在申请中也有基于”人权法“(也就是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欧洲人权公约)提出:如果移民局不核准他的永居申请,导致(他没有了合法身份而需要)被遣返回巴基斯坦的话,这将会是违反人权的。

 

简单说,MY认为他有提出“人权申请”。

 

随后,移民局拒绝了MY的”家暴永居“申请。

 

而由于MY认为他当初的永居申请,是有包含”人权申请“的因素,所以立刻针对移民局的拒绝提出了上诉(Appeal)。

 

然而,MY的“上诉”却接连在初级裁判法庭、上级裁判法庭,以及后来的上诉法院,一路遭到挫败。

 

这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法庭皆认为,移民局并没有对于MY的”人权申请“给出决定。

 

意思是说,MY虽然有在申请中提出”基于人权“的理由,但移民局从头至尾给出的决定,仅有针对”家暴永居“申请;因此,在移民局没有对于“人权申请”做出决定的前提下,法庭又该怎么对于该“决定”去进一步裁决呢?

 

法庭是没有权力和立场,去对于“没有决定”或者说“没有结果”去给出裁决的。

 

 

→ 移民局的立场?

 

如果说,法庭认为移民局没有给出“人权申请”的结果,而不去做裁决(不掺和进去),似乎还是有些道理的;但移民局的立场,不免说就有些奇怪了,因为他们的做法和他们平时的内部政策,似乎有相违背的地方。

 

怎么说呢?

 

在MY的案件中,移民局指出,虽然MY有在他(家暴永居)申请中,提出”人权法“的立场,但这并不代表,MY提出的就是”人权申请“。

 

移民局认为,以MY当初的申请来看,依旧是个”家暴永居“申请;而且移民局也是基于——认为MY并不满足”家暴永居“的要求,进而拒绝该申请的。

 

移民局的意思是说,如果MY想要基于”人权“申请的话,那他应该”另外提出“人权申请,并且使用合适/正确的申请表来进行申请,移民局才能针对他提出的”人权申请“进行考虑;并不是说,他提出的非人权申请中,涵盖了”基于人权“的理由,移民局就该将该申请视为人权申请的。

 

→ 为什么说移民局的立场错乱?

 

这是因为,根据丽莎的从业经验,我们了解以移民局的政策而言,他们一般是会考虑申请人提出的所有理由的。

 

这样的政策并不奇怪。试想,如果申请人现在提出了非人权申请,然后移民局只针对该非人权申请给出决定,拒绝了该申请;之后申请人再提出人权申请,移民局岂不是又要再重新考虑——这样来来回回,最后反而加大了工作量?

 

这也就是为什么,即便申请人是在所谓的“非人权申请”中,提出了基于人权的理由,移民局一般还是会给予考虑。这是因为,移民局如果可以一次性都考虑进去所有理由的话,对于他们而言也会是更有效率,无须重复工作的。

 

而且事实上,对于当事人在非人权申请中,提出”基于人权“的理由;移民局也有权力可以询问当事人,是否要以人权申请”取代“原来的申请。

 

回到MY案来看,即便是根据英国移民法,申请人一次只可以有”一份申请“让移民局审核(One-application-at-a-time),移民局还是可以让MY以”人权申请“取代原来的”家暴永居“申请。

 

 

→ 不过,MY决定走得更远?

 

自不久前上诉法院表达对于MY提出的“上诉”没有管辖权后,MY于是接著提出了司法审核(案件名:MY (Pakistan)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Home Department [2021] EWCA Civ 1615)。

 

这一次,MY直接想通过司法审核,挑战移民局的”One-application-at-a-time“政策。

 

以MY的角度来看,他似乎认为,移民局先前之所以没有办法对于他给出的”基于人权理由“做决定,是因为限制了他的申请,仅能是”家暴永居申请“,而拒绝对于他的”人权申请“给出结果。

 

于是,MY想要直捣黄龙,一旦法庭判定移民局的”One-application-at-a-time政策“是违法的话;这也就代表著,不论申请人在一个申请中提出什么不同理由,移民局都得一并给予考虑了。

 

 

→ 有趣的是,移民局已经自主考虑起当事人的”人权申请“了?

 

不可否认的是,一旦MY对于”One-application-at-a-time“政策挑战成功的话,将能更加确保移民局未来,难以再以”出尔反尔“的态度,去面对非人权申请中的”基于人权“理由。

 

然而,比较可惜的是,由于上一次上诉法院的判决,允许MY可以直接在同一个法庭”快捷“提出(新的)司法审核,由同样的法官进行裁决;上诉法院的法官在这一次,依然拒绝涉入MY提出的”挑战“。

 

不过,上诉法院倒不是觉得MY没有权力提出挑战,而是认为MY的”挑战“无法由该法庭来进行裁决。

 

上诉法院的意思是,MY已经也向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申请“上诉许可”(Permission to appeal),所以MY所提出的挑战,应该由其他法庭(择日再审);上诉法院根据目前有的这些(申请人递交的)证据,不足以能够有权对于”One-application-at-a-time政策“做出裁决。

 

虽然,这代表我们还需要等待更长的时间,才可能知道MY的”挑战“是否成功。

 

但另一方面,移民局却也”主动“考虑起了MY的”人权申请“,并且没有要求MY得”另外提出“一份申请。

 

即便看起来,MY此前提出的众多挑战,目前为止尚未有任何一战是成功的;不过移民局似乎已经体认到他们理亏,不想要事情再闹大了。

 

最后,对于MY的案件,丽莎除了会持续关注,并及时给大家更新最新动态之外。也想要再次提醒:莎粉们在申请的时候,还是鼓励可以把对自己的有利理由和证据,放到申请里的。

 

当然了,应该如何筛选并做出选择,您最好是可以和专业移民律师先咨询和沟通。如果您在移民申请方面有任何疑问,都可以直接咨询和委托丽莎移民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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