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界圈的朋友们,估计没人不认识张振新——这位资本大佬在金融领域摸爬滚打数十年,先后创立先锋控股集团、网信集团以及联合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等企业,旗下实验室的多个科研成果都申请专利,为社会贡献不少。

 

然而,这位富豪一直成为商业圈神秘存在,这位大佬的事迹让每一位经商人都明白一个道理,谋事在人成事在天,富豪一夜可能变“负”豪。

 

这位先锋集团掌托人一夜之间背上700亿元的债务,背后的多家公司都面临巨大的债务问题和资金困境,最让人感到遗憾的是,年仅48岁的他因酒精依赖过多而猝死在英国伦敦。

 

谁都不知道,他在生前最后一段时间里都经历了什么,很多人都还在猜测,他是不是“假死”来逃债?

 

关于张振新的人生,我们就不在文章多说了,大家有兴趣可以到百度百科查一查。我们直接进入主题,说说在他去世后,他的太太张晓敏代表他与债主在英国高等法院的博弈。

 

这是英国法院刚刚审理结束的案子《Eternity Sky Investments Ltd v The Estate of Zhang Zhenxin (Deceased) and Anor [2023] EWHC 2744 (Ch)》,该案件与张振新留下的资产中新控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及他的债主华融集团的海外自公司有关。

 

 

故事背景

 

2010年到2012年之间,张振新在开曼群岛成立并在香港注册中新控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随后在香港上市。中新控股是中国先锋金融集团有限公司三家公司的其中一家,在香港和大陆都有业务。尽管张振新在生前在这家公司任命为“非执行董事”,但实际上,中新控股一直是由他管理和控制的。

 

2019年7月,因财务违规和挪用公款等情况,中新控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暂停交易。同年9月18日,张振新因多脏器衰竭、酒精依赖、急性胰腺炎经抢救无效,在伦敦切尔西和威斯敏斯特医院去世。

 

随后,由于中新控股的资金链出现问题,2020年6月17日,它在开曼群岛被强制清盘,清算人于2020年9月14日获得委任,负责该公司债权债务清算。

 

当时,香港的一家公司——天恒行有限公司(Eternity Sky )向清算人提出与该公司的债务证明。据了解,天恒行有限公司(Eternity Sky )是中国最大的国有企业之一华融集团的海外子公司,华融集团管理资产,参与贷款和其他形式的股权投资。

 

根据天恒行提供的债务证明显示,中新控股欠该公司超过5200万英镑的债务。当时,这笔交易还登上国内的各类经济报刊,由张振新先生生前以及其妻子在2016年5月8日以个人名义担保。

 

“2016年6月,中新控股非公开发行10亿港元可换股债券,其中华融海外公司Eternity Sky Investments Limited认购5亿港元债券。”

 

法院资料显示,清算人证实该债务是真实的,并把该公司的所有资产进行分配,但仍有大量债务尚未偿还。对于公司破产稍微了解的莎粉都不会感到意外。公司既然被强行破产,基本就是资不抵债,所欠债务不可得到偿还或者全部偿还是自然的。

 

 

法院怎么说?

 

张晓敏是张振新的妻子,俩人一直在伦敦生活。据了解,他们在2019年的时候已经放弃中国国籍成为英国公民。张振新去世后,张晓敏一直忙着处理他的这些乱七八糟的资产以及负债问题。

 

据说,天恒行公司把案子提交英国法院后。法官确定,张振新以及妻子张晓敏没有向天恒行公司偿还任何借款。所以,法院同意审理该案件,并于最近在伦敦法院开庭。

 

法院资料显示,当天恒行向法院申请遗产管理令的时候,张振新的遗产管理书尚未签发。张晓敏是以受益人的身份向英国法院反对遗产管理令申请,并反对接管人的任命申请。她的理由是既然张已经去世,这是遗产处理的问题,和破产没有关系。自己做为张的配偶,是第一受益人(文件似乎显示,张并没有设立遗嘱)。

 

张晓敏认为,该申请不符合《2016年破产规则(英格兰和威尔士)》规定的相关规则,她已故爱人的遗产没有必要指定另外的接管人。此外,提出申请的债权人天恒行公司没有充分的理由来显示,他们有资格作为接管人。最重要的是, 一旦该公司成为接管人后,会对张先生的遗产造成重大损害。如何造成“重大损害”呢?张晓敏给的理由是,天恒行公司会对中新控股的业务造成干扰。另外,中新控股每年还需要向天恒行公司支付高昂的管理费用。

 

然而,最终——英国法院做出了有利于天恒行公司的判决,裁定它针对张振新遗产指定接管人的申请是成立的。

 

法官认为,在张振新去世之前,他已经是资不抵债。他的所有资产应该有债务管理人来接手进行管理。从遗产法的角度来说,对于一个已经破产的人来说,他/她在死后自然没有什么资产可以留给自己的亲人,朋友或者其他人,因此张晓敏所说的自己在处理张振新的遗产也就说不过了。换句话来说,张振新已经没有什么财产可以让张晓敏继承了。他的所谓遗产都是属于别人的。她在他的遗产中已经没有任何利益可言,因此也就不存在管理的问题。

 

另外,没有证据表明天恒行公司在作为接管人后,张振新的资产会受到破坏,管理费用会变得过高。当然了,法官还有没有明说的话。英国有相关的法律来约束资产管理人。如果他们真做了违反自己职责的事情的话,债权人有权力追究相关责任的。

 

总而言之,这是一个破产案件,而不是像张晓敏所说的那样,是个遗产继承案件。既然是破产案件,委托资产管理人自然是利大于弊。有了资产管理人,当事人的资产处理就可以名正言顺地正常进行了。这对所有债权人来说,都是好的。

 

 

丽莎怎么看?

 

应该说这个案件还是有别于很多人的一般认知的。按照通常的理解,一个人去世后他/她的资产就有家人负责处理,也就是所谓的料理后事。配偶和子女该得到什么就拿什么。但是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一个破产的人是一贫如洗的。他所有名下的资产都是属于别人的,因此家人也就没有什么后事可以料理的。

 

丽莎律师行诉讼部律师卓威豪表示,按照英国的法律,当某个人欠下了很多钱,他/她所留下的遗产资不抵债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收回或者控制死者的资产,其中包括死者所拥有的所有权益。在这方面,英国法院有着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如果法院认为,有证据显示有必要保护债务人的财产,法院可根据《1986年破产法》第286 条,在破产程序提出后以及破产令下达前的任何时候,指定债务人财产的临时接管人。

 

一旦被任命,接管人就可根据法律规定以及法院的相关指定来控制相关财产并确保其安全。一般来说,资产接管人的权力大致包括:第一,采取必要的行动来偿还相关债务,比如在这个案件中出售中新控股的股票等;第二,对相关资产进行管理和投资,包括对房屋改造,申请规划,签订新的租约等,也就是对资产进行保值和增益;第三,追缴流失的资产,比如向相关租客讨要租金;采取法律行动追回被别人非法处置或者占有的资产等。在行使这些权利时,接管人必须做到公平,考虑到所有债权人的利益,也就是说把自己当成大家的管家。在分配资产时需要做到不偏不倚;否则,是有可能需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后果的。

 

卓律师建议,进行遗产规划的人应注意定期整理列明资产和负债的信息,如果不清楚资产的去向,会给处理死者遗产的人带来很多不确定以及额外的法律成本,正如本案一样。同时,作为家人来说,如果有信息显示,自己的亲人在去世前已经可能处于事实破产状态的话,对于他/她的遗产最好不要动,而需要及时联络债权人,确定负债能否清偿,否则就有可能会面临追究。

 

好了,本期分享就到这里。如果您也遇到了同样的问题,请进一步联系丽莎律师行。我们的诉讼部律师有着多年的经验,可以给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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