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英国移民申请,不少境内申请人可能碰过这样的情况:自己已经递交了申请,但在递交后等呀等呀等的,就是一直还没等来移民局出结果;这个时候,如果申请人刚好有急事,需要离开英国或回国一趟,势必会非常焦急,希望尽快收到移民局对于申请的结果。。。

 

然而这个时候,申请人又无法对于已经递交出去的申请,回溯或添加“加急服务”来升级移民局的处理速度。那么,申请人还能怎么办呢?

 

 

→ 递交新申请“取代”原申请(Vary applications)

 

其实,Vary an application(通过递交一个新的申请,用以取代原来的申请)原本的用意是在于,当申请人的情况有所变化的时候,申请人可能不再适用于原来的申请类别,反而适用了另一个申请类别——比如说,一个人原来递交了配偶签证申请,但在递签后等待移民局审核的期间,这个人和伴侣/配偶间的关系发生了变化,使得当事人不再适用于配偶签证申请;而当事人于此期间找到了愿意赞助的雇主,所以想改为申请技术工签(Skilled Worker)。这时候,当事人就可能通过提出(新的)技术工签申请,来“取代”原来已经递交但尚未出结果的配偶签证申请。

 

“Vary applications”的好处在于,在上述这类情况下,申请人如果能成功以新申请“取代”原申请;申请人最终只需要支付一份申请费用(包括签证申请费+健康附加费)。也就是说,申请人虽然在递交新的申请时,需要先支付该申请的相关申请费用;但在成功Vary applications后,移民局会将原有申请已经支付的移民申请(+健康附加费)一并退还给当事人。

 

除了前面提到的情况,还有一种“Vary applications”的常见情况是用于“争取/换取时间”。比如说,一个人原来/目前持有的签证即将到期,但当事人尚未准备好提出实际上相应的新申请(不论出于什么原因);那么,当事人可能先提出一个普通/通用的申请,藉此换取多一些时间去准备,并在准备好后再递交一个(当事人实际真正想要做的)新申请,以新申请来“取代”原来的申请。

 

这么做的好处在于,当事人可以在原持有签证到期之前,递交一份新的申请而成功启动Section 3C,获得合法3C居留,为当事人争取额外一些准备时间;避免当事人因为来不及而不小心造成“逾期滞留”。(注:Section 3C居留是指,当事人在原签证到期前,递交了有效申请,所以原来的签证会自动无限延长,直到该申请结果出炉。)

 

→ 结合以上,我们回到开头所提“升级”申请的实际操作

 

举个例子,比如一个人在5个月前,于英国境内递交了UK Ancestry(先祖签证)申请,直到现在仍在等待移民局的结果。原本这个人在当初提交申请的时候,并没有选择加急服务,但现在因为在英国外的家人有突发情况,当事人需要紧急回国——那么,在当事人所申请的类别是允许使用加急服务(不论是优先处理或超级优先处理服务)的情况下,当事人就可能尝试通过“Vary applications”来加速(或者说升级)自己的申请(比如举例中的“先祖签证”可适用超级优先处理-Super Priority Service)。

 

在实际操作上,这表示当事人再次提交的“新申请”和“原申请”其实是同一类申请(而不是像前面提到过的两类常见情况中,第一次和第二次的申请类别,基本都是不同的种类);唯一不同的是,在这一次的“新申请”当中,选择“加急服务”(以便更快获得移民局的结果)。

 

传统意义上来说,Vary applications更属于是“取代”原申请的目的(Purpose);直观地说就是新的申请在某种程度上和原来的申请是属于不同类别。

 

不过,如果去看相关移民条规Para 34BB——实际上并没有特别指明“Vary applications”一定得是新申请和原申请属于不同类别:“(1) Where an applicant has an outstanding application for entry clearance or permission to stay which has not been decided (“the previous application”), any further application for entry clearance or permission to stay will be treated as an application to vary the previous application and only the most recent application will be considered.”(翻译:如果申请人有尚未出结果的申请(“先前的申请”),任何进一步的(新)申请将被视为更改/取代原先的申请,并且(最终)仅有最近提交的(新)申请将被(移民局)考虑。)

 

而在丽莎过去以来的实际案件处理经验中,也有客户通过Vary applications的方式,来达到“加速”申请的目的。从操作层面来看,移民局基本是允许申请人这么做的。

 

原因是,对于“第一份申请”(原先的申请),如果申请人当初在申请的时候没有选择“加急”,那么是无法在之后等待移民局审理该申请的期间,再选择加进去(加急服务)的。因此,一般对于申请人后来递交一份新申请并选择加急服务,用于“取代”原来没有加急申请的情况,移民局一般会视为这样的Vary applications操作,其目的在于“升级”当事人的申请(为“加急”处理)。

 

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的申请类别,是可以适用“加急服务”的话,这样的升级操作基本是可行的。

 

此外,需要提醒的是,以上操作仅适用于英国境内申请(境外申请是不适用的)。

 

 

文末,丽莎也要提醒,Vary applications在实际操作上是有需要注意的相关细节。如果莎粉们有不确定的地方,或者需要协助,建议您提前咨询专业移民律师,以确保您可以成功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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