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持有配偶签证的当事人,他们如果不幸遭遇家庭暴力,可是却碍于移民身份的因素,不敢说出来或者选择默默忍受,为了保护他们,移民局允许持有配偶签证的家暴受害人可以立刻提出永居申请的权利,不论当事人是否已经持有配偶签证满5年的时间。

 

同时,当事人在申请英国永居的时候,还享有以下特权:

 

不需要提供任何英语考试;

 

不需要提供Life in the UK证书;

 

不需要提供任何收入和住房的证明;

 

如果经济困难的话,可以申请移民局费用豁免。

 

那么问题来了,上面所说的是持有配偶签证的当事人,那要是当事人是属于“陪工签”呢?也就是说,当事人依旧是个配偶/伴侣,属于Dependent,那这样的当事人如果不幸成为家暴受害人,是否也能够获得移民局的保护,直接申请英国永居呢?

 

 

→ 一个T2陪工签的案例

 

在新出炉的案件R (on the application of SWP)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Home Department [2022] EWHC 2067 (Admin)中,当事人是位来自印度的妻子。

 

她的丈夫最早是以T2工签来到英国。后来,当事人和她儿子也在2017年,以T2陪工签(T2 dependent)的方式一起来到英国生活。

 

遗憾的是,当事人后来受到丈夫的家暴,她带著儿子搬离了原本和丈夫一起居住的房子;之后,当事人选择以DDVC(Destitution Domestic Violence Concession-移民局的《贫穷和家暴特许条款》)去申请3个月的特许延长签证。

 

(注:根据DDVC,允许“适用于”该条款的家暴受害人,申请3个月的特许延长签证,并在该3个月期间,可以申领英国福利。这个所谓3个月的签证,主要目的是给予当事人充足的时间,去准备并进一步申请“家暴永居”。)

 

回到案件中的印度籍当事人,她之所以要申请该“3个月签证”的主要目的,其实也是在为之后申请“家暴永居”做准备。

 

不过,移民局拒绝了当事人的申请。移民局表示,当事人并不适用DDVC。

 

当事人于是提出了司法审核,挑战移民局的决定。

 

 

→ 移民局政策-DDVC的合法性?

 

当事人在司法审核中提出以下两点:

 

  1. 如果将她(的情况)排除在DDVC的保护之外,是一种歧视,是有违《人权法第14条》,是基于因性别、种族、肤色、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或社会出身、与少数民族的联系等任何理由而受到歧视、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的歧视性做法(指移民局的政策);

 

  1. 当事人的丈夫,既然是个T2工作签持有人(当时的T2普通工签,等于现在的Skilled Worker技术工签),他未来就是会转成英国永居的;这和由难民签证转成难民永居,或者欧盟移民拿到欧盟定居身份,是同样的概念。所以当事人认为,既然DDVC有保护难民和欧盟当事人,也应该要保护属于T2路径的她。

 

对此,移民局的回答是:

 

这个案件的中心点在于,当事人是否可以单纯以她是“家暴受害人”这点而获签,并不是包含并依据其他情况来看或参考;

 

当事人把她的T2路径和难民、欧盟路径相比,是无效的比较;

 

案件的决定关键,并不是在于当事人的案件(当事人的情况)是否应该获签;而是说,当事人她原本是否就“适用”DDVC(移民局的意思是,如果当事人本来就是不适用于DDVC的,那么他们也就是根据政策的条规去给予决定而已)。

 

→ 那么,法院怎么看?

 

负责裁决的高等法院,支持移民局的做法。认为移民局根据政策(的规定)去对于当事人给出所谓的“不同做法”,并没有不合法的地方。

 

因为事实上,原本DDVC就指出,该政策适用的是英籍或英国永居(包含难民永居和欧盟定居)的法定配偶/伴侣;当事人身为T2配偶,本来就不适用DDVC。

 

此外,法庭也表示,虽然当事人的丈夫很有可能拿到英国永居(通过T2工签路径);但这和英籍/英国永居、难民和欧盟路径,是无法相提并论的。

 

法官在判决过程中有给予分析,对于持有T2工签(或者说现在的技术工签)的人来说,并不是只要当事人先拿到了工签,后面就一定会成为英国永居。

 

法官的意思是,在工签转至永居的5年过程中,变数可能存在很多。例如,雇主失去了赞助资质,雇员可能就会跟著失去签证,那么一旦雇员失去了工签,所谓的“转永居”可能也就不再。一个人在持有工签的过程中,是可能有不同因素而造成这个人,最后无法成功拿到永居的。

 

法官认为,这和难民永居或者欧盟定居,在本质上是不同的。(难民永居和欧盟定居,他们从一开始拿到签证直到后来“转永居”时,过程中的变数相对低很多,两类路径基本都是“奔著永居(定居)去的”。)

 

所以,高等法院通过的这起案件,确认了持有“陪工签”的家属,是无法适用DDVC的。

 

进一步说,这也就如移民局目前的政策所规定的,持有“陪工签”的家属,同样是无法申请“家暴永居”的。

 

 

丽莎结语:对于持有“陪工签”的当事人,如果和配偶或伴侣之间的关系破裂,想要继续留在英国的话,只能寻求其他合法路径,例如当事人自己找到愿意赞助的雇主,申请工签;或者其他合法签证。

 

遗憾的是,即便当事人是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也无法和持有配偶签证的当事人一样,可以直接去申请英国永居。

 

从上述高等法院的裁决也可以看出,即便看起来,持有陪工签和持有配偶签证,看著都是属于“Dependent”,在本质上却是很不一样的。当事人必须根据自己适用的法规,去做相应的申请。否则的话,在“不适用”的情况下,移民局是可以直接拒绝的。

 

其实我们认为,案件中的当事人,或许是想抱著姑且一试的心态去挑战看看。但当事人提出的论点,并没有能够撼动移民局的政策。从这个案例也可以了解,如果一个人打算针对自己的案件提出挑战的话,最好先寻求有丰富相关经验的律师,给予专业建议,了解什么样对于自己可能更有利,胜算也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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