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难民申请人,如果其难民申请在递交后,等待移民局审核的时间超过12个月而仍然没有收到移民局结果的话,在该”延误“并非当事人所造成的前提下,难民申请人可以去向移民局申请”在英国合法工作的权利“(打工权)——这一点大家应该都知道。

 

那么,如果说今天等待(或者说”跟著等待“)的人是”难民家属“,也就是主申请人的”Dependant“呢?一则名为OH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Home Department [2022] UKAITUR JR2021LON001003的最新判决,就特别针对这个议题展开讨论。

 

 

→ 案件背景

 

案件中的当事人来自伊拉克,化名OH。OH毕业于巴格达大学医学院,在2011年取得医师资格,并且曾经服务于伊拉克军队。

 

2016年,OH和他的家人逃到英国,OH随即以主申请人身份,申报了难民。

 

后来,OH的难民申请遭到拒绝,OH提出上诉也遭到驳回。再后来,OH又以新的理由和证据提出申请(Further Submission),新的申请同样遭到拒绝,并且之后OH针对该拒绝所提出的上诉,又再次被驳回。

 

这之后,原本在前几次申请中为”Dependant“的OH太太,决定改以她自己为”主申请人“,重新提出难民申请;并且在新的申请中,OH也从原来的主申请人角色,变成了他太太的Dependant。

 

由于OH太太也是一位医生,在OH和太太的申请都相继等待超过12个月的时间后,他们分别在2021年4月6日和11日,向移民局申请了在英国医疗行业合法工作的权利。其后,OH太太顺利拿到了”打工权“。

 

反观OH,他在申请打工权利的时候有提出,移民局应该对他的申请采取”酌情处理“;原因是,OH具备医疗资格和经验,这将对英国的NHS医疗提供支援。

 

不过,移民局却再次让OH吃了回闭门羹,拒绝了他的”打工权“申请。移民局的理由主要为以下:

 

因为OH并不是难民申请的主申请人,而且没有任何一条移民规定指出,移民局对于”难民Dependant“也需要给予如同”主申请人“那样的打工权利;即便Dependant的申请,也已经等待超过了12个月的时间。

 

于是,OH决定提出司法审核,挑战移民局的决定。OH指出,移民局对于难民主申请人和家属(Dependant),采取两套不同的对待方式,是有违人权法第8和第14条的。

 

→ 上级裁判法庭的判决?

 

负责做出裁决的上级裁判法庭,在判断移民局现有的指导原则(Permission to work and volunteering for asylum seekers指导文件)当中,明确指出”难民打工权“不适用于Dependant的政策,是否有违《人权法》第8和14条时,选择和移民局站在了同一阵线。

 

也就是说,OH认为移民局的相关政策,完全没有针对Dependant给出”酌情考虑“的可能,这种操作是不合法(有违《人权法》第8和14条)的——但上级裁判法庭却给出了相反意见。

 

法庭指出,《人权法》第8条并没有赋予非英国国民,在没有被允许进入(英国)本地劳动力市场的情况下(就)工作的权利。所以,当事人是否为”能够享有该权利“的主申请人,就和”不被保障该权利“的Dependant,有著本质上的区别。法官的意思是说,在这里,当事人是否为”主申请人“就至关重要。

 

法庭继续给出说明,对于”Dependant“来说,并不是一个寻求”国际保护“的独立申请。原则上来说,OH身为一个Dependant,在等待”主申请人“的申请被审查期间,OH是可以离开英国,甚至回到原来国家的。

 

因为OH的申请并不像是”主申请人“那样,寻求国际保护(因为害怕回到原来的国家会受到迫害)。主申请人在等待其申请接受移民局审查期间,是没有其他地方可以去的。

 

可是Dependant申请则不一样,因为Dependant是基于且依赖”主申请人“的身份,要和主申请人(团聚)在一起。也就是说,Dependant申请的主因并非”逃离迫害、寻求保护“;在这样的前提下,Dependant若真的有需要,是可以离开英国去打工而获取收入的。

 

进一步说,上级裁判法庭也认为,OH过去多次难民申请都被拒绝,也更加验证了这个道理。

 

于是,上级裁判法庭支持移民局针对”主申请人“和”Dependant“,采用两套不同的对待方式,理由包含以下:

 

该政策在保护本地劳动力市场的任务中,优先考虑英国的经济福祉,确保”潜在的经济移民“和“寻求庇护者”之间的界限不被模糊;

 

它(指移民局政策)反映了,英国没有“国际义务”去赋予,难民申请人的家属(也得)享有工作权的事实;

 

不过,难民申请人的家属(Dependant)是可以做志愿工(Volunteer)的,移民局只是不允许他们从事“有偿工作”。

 

最后,上级裁判法庭也认可,对于一个Dependant(难民申请人的家属)来说,当事人也是可以考虑不以“Dependant”而是以“难民申请人”去做独立申请的(也就是不依赖主申请人,单独去申报难民)。

 

这样一来,当事人就能够和前面提到的“主申请人”一样,有权去申请合法打工权利了。

 

只不过,说是这么说,但一个人会选择以Dependant去做申请,其实有一种可能的情况是,当事人如果去单独申报难民的话,可能无法拿到难民身份。

 

这就好像上述案件中OH的情况那样,他试图申报难民几次,但都被移民局拒绝;所以才会改成让他的太太去申请难民身份。(而且,虽然和本次案件没有直接关系,但后来事实也证明,OH太太拿到了难民身份。她去做“主申请人”确实比OH的成功机率来得大。)

 

\?

 

丽莎结语:

 

但总归,通过上级裁判法庭的最新判决,我们可以得出,移民局对于——“谁”才有权进入本地劳动力市场,画出了一条清晰的界线。与此同时,法庭认同移民局的这种做法,是合法的,是在《人权法》的规范内的。

 

这也就是说,根据移民局的相关政策,他们对于难民申请人的家属(Dependant),以及申报难民失败或者再次申请(Further Submission)的申请人——即便这些当事人的申请等待了超过12个月的时间,移民局也不需要核准“打工权利”给这些申请人。

 

并且,当移民局在核准“打工权”给主申请人时,也需要清楚地表明,该权利不能被延用或者承袭至Dependant身上。以上这些规则或者说限制,都在《Permission to work and volunteering for asylum seekers》指导文件中非常清晰地指明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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