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今年6月28日起“新难民政策”正式实施以来,英国内政部虽然(表面上)一直都表现地信心满满,认为该新政确确实实承载了他们的“充沛理想”;但在实际操作上,却还是令人感到“疑问多多”。

 

在其“Inadmissibility”(来自第三方安全国家的“不容许性”)政策上,使得本来就“很常拖延”的难民审核,拖延情况反而更加严重。

 

这是因为,在Inadmissibility新政下,对于特定情况的难民申请人,英国移民局在申请人申报难民后,会先将该难民申请搁著,原因是移民局将需要尝试一系列操作,看看是否能将该难民移到其他国家,由其他国家(第三方安全国)去处理当事人的难民申请,而不是由英国政府来受理该难民申请。

 

在这种情况下,对于相关难民申请人来说,身份处于”悬而未决“的时间有可能更长,并伴随著不确定性;因为从目前移民局的政策来看,并没有给出一个具体的时间,要求移民局应该在多长时间内,确认是否可以将当事人送回(或送往)其他国家。

 

从实际操作来看,虽然”新政“很明确指出,来自第三方安全国的难民申请人,内政部希望他们直接在该第三方国家申报难民,不鼓励他们来到英国。然而,对于这些已经来到英国的申请人,英国政府想要将他们给”送回去“,自然没有那么简单。

 

政策说是这么说,可是真的能够从英国将人给遣送回第三方安全国,还是很有限的。这表示,对于大多数申请人而言,只是陷入了更加漫长的等待。

 

 

什么情况可被视为Inadmissibility

 

根据《2022年国籍和边界法》(The Nationality and Borders Act 2022),英国移民局要将难民申请视为”Inadmissibility“,其实只要找出难民申请人和第三方安全国之间的”连结“(Connection)即可。至于是什么样的”连结“,其Section 80C列出以下:

 

申请人已被(第三方安全国)确认为难民,并且仍然能够获得保护;

 

申请人在第三方安全国已经有获得庇护(身份),该国不会将申请人送往其他国家,申请人可以继续在该第三方安全国受到保护;

 

申请人在第三方安全国曾经申报过难民,但申请尚未出结果,或者其申请被拒绝;

 

申请人过去曾待过(该)第三方安全国,可以合理判断申请人是能够在该国家直接申报难民的,可是申请人却没有这么做;

 

基于申请人的特定情况,移民局可以合理判断申请人应该在(该)第三方安全国申报难民(而不是跑来英国)。

 

简单地说,这基本表示,除非申请人是持有有效签证进入英国的(包括访问签证);否则的话,没有持有合法英国签证的当事人,是非常可能必须”途经“其他第三方安全国家,才能来到英国的。广义来说,这表示许多在2022年6月28日之后才提出的难民申请,都很可能被视为Inadmissibility(即便最后移民局真的可以遣送出英国的申请人,恐怕很有限)。

 

 

移民局的审理程序?

 

在申报难民后的“Screening”(难民登记/初步面试)阶段,负责的移民局人员会先考虑——是否有任何证据显示该申请属于Inadmissibility。

 

如果答案是”肯定“的话,那么该案件就必须被送往移民局的”第三安全国小组“(Third Country Unit)。

 

需要指出的是,不是只有在“Screening”的阶段,才能把案件移送给Third Country Unit;如果在之后的审理阶段才发现申请人属于Inadmissibility(和第三安全国有”连结“),届时还是可以把案件转给Third Country Unit。

 

但在这方面,同样没有一个”官方/法定标准“去判定申请人是否和第三方安全国有所连结。移民局官员可以用”广义“去定义申请人是否属于Inadmissibility,负责审理的官员具有很大的”酌情判断“空间。这种做法恐怕将为移民局自己招致更多的批评和挑战。

 

除了以上,负责审理的移民局官员还可以去看,该案件是否适用卢旺达难民转送(《新政:非法入境直接送往非洲,申报难民也无法返英?》)。如果适用的话,移民局也可以考虑将申请人,依照该政策送往卢旺达。(但同样的,根据该政策迄今招致的批评和挑战,也包括该政策实际执行上的流程,其实移民局也不是随随便便就可以把人送到卢旺达的。)

 

继续回到Third Country Unit。

 

当案件被转至Third Country Unit后,他们就会进一步更仔细去审查相关证据,来判断该案件是否真的应该判定为Inadmissibility;或者,是否要将案件再送至”Allocation Unit“(分发小组)。

 

至于送往这个”分发小组“是啥意思,内政部并没有给出明确说明。但根据我们的了解,Allocation Unit将会针对案件当事人再执行进一步的检查,特别是当事人(过去以来的)旅行纪录。

 

这包括,当事人究竟是如何来到英国的,是否受到人口贩子的控制,是否处于特别弱势的处境,又是否有孩子。。。

 

另一方面,Third Country Unit如果认为申请人属于Inadmissibility的话,就会著手和相关”第三方安全国“联系,初步安排”遣返“事宜。不过,直到这一步,移民局都还不会真正下达Inadmissibility的决定给申请人。

 

移民局会等到完全确认该第三方安全国,确定要接受当事人回到该国的时候,才会给出Inadmissibility的决定。

 

然而,第三方安全国什么时候可能点头答应(又或者是否会点头),都不是英国移民局自己一方可以控制的。在这方面,相关政策也没有给出具体期限。

 

这就表示,对于许多申请人而言,可能就会一直处在”悬而未决“的不确定当中。这种充满不确定性的新政,恐怕使得本来就很能拖延的难民审核,变得更能拖延了。

 

这其实对于英国政府来说也没有比较好。因为相对的,他们需要投入的成本恐怕更多。但最终新政是否真能达到他们预期中(或者应该说想像中)的效果,挺让人拭目以待的。。。

 

最后,如果移民局发现,实在无法将难民申请人送至其他国家的话,那么移民局才会开始审核该难民申请。从前面的说明到现在,莎粉们应该可以看得出来,如此冗长的程序,很有可能使得一个难民申请人,从最初提出难民申报,到最后拿到英国难民身份(Group 1或Group 2)恐怕就好几个月甚至好几年过去了(《新难民申请:如何才能拿到Group 1而非Group 2身份?》)。

 

而要是,最终移民局的决定是给出Inadmissibility,那么当事人可以选择提出挑战(不过只能是Judicial Review-司法审核,而不是上诉,因为Inadmissibility本身并不属于一种难民/庇护申请的移民决定;因为移民局到了这刻都还没有开始审核当事人的难民申请,给出的决定并不是针对难民申请的决定,而是”不容许性“)。

 

今天的文章就到这边,希望通过以上的说明,能帮助莎粉对于复杂的难民新政,可以有更进一步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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