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协议是夫妻双方在结婚前签署的一份法律文件,用以约定如果日后婚姻关系终止,资产应如何分配。虽然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婚前协议并不具有自动的法律约束力,但只要其制定过程公平、条款合理,家庭法院往往会给予高度重视。
今天我们要介绍的,是英国家庭法领域一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AH v BH。该案不仅明确了法院在处理婚前协议时的考量因素,也再次强调了婚前协议在保障双方权益、避免争议中的关键作用。
故事背景
在本篇文章中,我们把两位主角称之为:H先生和H太太。
H先生是一名商人,来自B国。2007年,他与合伙人在B国成立了一家公司,业务主要是在B国开展,但与英国和其他司法管辖区都有业务往来。
由于经常来伦敦出差的关系,2015年,H先生和H太太在伦敦相遇。两人以朋友的关系相处时间没多久,H太太决定要回自己的国家A国读书,随后在当地健康和福利部门工作。当时,她用在伦敦房产得到的收益,以个人名义在A国首都购买了一套公寓。
两人对彼此的心动没有因距离而改变,2016年2月左右,双方决定开始正式恋爱。2017年初,H太太决定搬回伦敦,俩人开始同居。
2018年,H先生求婚,两人决定在4月结婚并举办婚礼。
双方在结婚前签署了一份婚前协议。当时,两人婚前的财产悬殊确实有些大:H先生披露的收入为每年13.2万英镑,可变现资产为97.2481万英镑,商业资产为4530万欧元。H太太披露的资本为669,000英镑,每月自雇兼职的收入不超2,500英镑。
由于H太太的资金有限——根据结婚协议,H先生从他的生意中变现净额1300万欧元,这笔资金与工资一起用于维持整个家庭的生计。
关于双方家庭住宅方面,该房产是在H先生一人名下的,他于2018年以279万英镑的价格买下,全部由H先生自己出资。在2019年双方搬进去之前,他们对房产进行了翻新,花费100万英镑——H太太出售了自己的公寓并出资支付了部分装修费用。
离婚财产分割有争议
不知道什么原因,双方决定2022年9月离婚。
H先生离开了家庭住所,在伦敦另外买了一套房产,价格为200万英镑。但他并没有向H太太披露这件事,尽管H太太早在9个月前就已经提交Form A申请(这是启动离婚财产分割程序的法律文件)。
H太太和孩子们继续住在原来的家庭住房中。根据一份双方同意的子女安排命令,孩子们在学期期间每两周有四晚与父亲共度,假期也会与父亲相处一部分时间。
面对H太太的Form A申请,丈夫提交了一份“说明理由通知”(notice to show cause):H先生坚持婚前协议的效力,认为这是他们当初达成结婚共识的必要条件。
这是他们签署的婚前协议主要内容:
共同名下的财产平分;
对方名下的财产互不主张权利;
H太太不会对丈夫的商业利益提出任何权利主张;
鉴于各自的家庭背景,以及各自国家法院对赡养费问题的态度,双方都认为如果婚姻破裂,不应向对方提出定期赡养费请求;
协议约定在第一个孩子出生后应重新审视协议条款(但实际上并没有这样做);
双方认为,这份协议可以满足各自“合理预期的需要”。
协议中还有一些重要条款:
如果没有孩子,婚姻持续不满4年,彼此不支付任何款项;超过4年后,丈夫每年支付妻子20万英镑,最高不超过400万英镑;
如果有孩子,婚姻不满7年时,丈夫支付妻子60万英镑;此后,每满一年再加20万,最高仍为400万英镑;
上述款项随通货膨胀调整;
关于子女的经济安排,仍保留依据《1989年儿童法》第1附表提出要求的权利,法院就子女作出的财务安排判令,双方都必须遵守。
H太太则认为,协议不能合理满足她和孩子的基本经济需要,因此法院应在必要的范围内偏离协议内容,以照顾实际需求。
法院怎么说
法院认为,在最初讨论财产分割问题时,H太太从未质疑婚前协议在签订过程中是否存在不当行为。当时,她经济独立,拥有一套无贷款的公寓并有稳定收入。协议是在双方自愿、充分理解其内容的情况下签署的,也是他们决定结婚的前提条件之一。虽然H太太当时认为自己的婚姻可能会持续一辈子,并没有认真考虑协议将来可能被启用的情形,但她签署时是清楚自己在做什么的。也就是说,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并不受任何压力、胁迫或不当影响,并真实反映了双方的主张。
不过,法院处理此案的核心在于保护子女的利益。根据《1973年婚姻原因法》第25条,法院的目标是实现公平。因此,在考量财产分配时,会将婚前协议作为参考,并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应赋予多大权重。
法官认为,婚姻对H太太的生活带来了巨大变化。她失去了原有的房产和收入来源,变得在经济上依赖丈夫,前景不明;她也没有其他可以居住的房产,收入能力下降。她将出售原公寓的一部分收益用于翻新家庭住房(登记在丈夫名下)。在婚姻中,她作为妻子和母亲全心投入,并为家庭关系做出了重大牺牲,这些都是在签订婚前协议之后发生的重大变化。
在签署协议时,双方已预料将来可能会有孩子,因此协议中约定如有子女应重新评估协议条款。法官指出,这表明双方当时也意识到一旦有子女,原协议可能就不再公平。
法院认为,如果仅按照《1989年儿童法》第1附表那种方式处理住房安排,让妻子在子女完成高等教育后搬出、且对房产毫无权益,这显然不公平。夫妻间收入差距巨大,不应让孩子们未来看到母亲生活拮据,而父亲却依然富裕。然而,尽管妻子希望保留原家庭住房,但该房产为五居室,显得空间过剩。
法院认为,该房产的价值是婚姻中非商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不出售,丈夫将难以支付一次性赡养款、学费和子女抚养费。
因此,法院命令出售家庭住房,并将56.7%的售房收益(约275万英镑)分配给妻子,以便她能为自己和孩子重新购房。为补充购房和翻修的额外开支,法院还判令丈夫再支付一次性款项30万英镑。
法院进一步指出,妻子原先在Form E中提交的收入预算明显偏高,她主张自己每年需要37.5万英镑,还不包括子女的花费。考虑到她将搬入更小的房子,生活成本下降,法院最终认定,合理的年度预算应为妻子11万英镑、两个孩子总计4万英镑。
另外,妻子希望将配偶赡养费以10年为期一次性结清。法院认为“经济上的彻底切割”是理想结果,而这个年限对丈夫而言已经相当宽厚。根据考虑妻子现有资产的Duxbury模型计算,法院裁定丈夫需支付一次性赡养费71万英镑。
另外,法院判令丈夫每年支付每个孩子2万英镑的子女抚养费,直到他们完成高等教育。抚养费将在孩子满18岁或完成中学教育(以较晚者为准)后进行调整,届时由妻子获得三分之一,其余由孩子各自获得。这些款项将与消费者物价指数(CPI)挂钩。法院还要求丈夫在房屋出售前支付临时赡养费、学费,并与妻子平摊课外活动费用。
法院指出,如果没有婚前协议,妻子本可能依据“财产共享原则”获得约750万英镑甚至更多。即使仅以“满足需要”为出发点,妻子所获也可能更高,例如可能保留原家庭住房,并获得更长期的赡养支持,甚至可能是终身支持。
丽莎评论
本案再次凸显了婚前协议在离婚时的法律效力及其实际影响。尽管法院最终的判决并未完全依照协议条款执行,而是为了满足妻子及子女的现实需要作出了一定调整,但法官同时指出:如果当初没有签署这份协议,并且妻子的“财产共享”请求被法院采纳,她原本可能获得的财产数额将远远高于现在,差距非常明显。
这一点提醒我们:无论您处于哪一方,签署婚前协议都至关重要。如果您在婚前拥有较多资产,并希望在婚姻关系中对这些资产加以保护,婚前协议可以提供法律保障;如果您是经济上相对较弱的一方,签署协议同样必要——您应仔细阅读并理解其中条款,确保其在婚姻破裂时能为您提供合理的保障。
正如本案中的H太太,出于对婚姻长久的信念,她在签署协议时并未认真考虑可能发生的变故,也未充分评估条款内容。最终在离婚时,她在财务上处于被动地位。这一结果再次提醒所有人:婚前协议不仅仅是财产的安排,更关乎未来可能风险的预防与权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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