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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格兰及威尔士,如果一个人去世时没有留下遗嘱,其遗产将按照法定继承规则(intestacy rules)进行分配,配偶通常会优先获得一定份额。但如果存在有效遗嘱,原则上立遗嘱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分配遗产。不过,这种“遗嘱自由”并非绝对。在特定情况下,法律允许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尤其是配偶)向法院申请调整遗产分配,以获得“合理的经济供养”。

 

因此,在英格兰及威尔士,遗产分配问题往往并非单纯取决于遗嘱内容,而是需要结合具体家庭关系与经济结构进行个案判断。

 

今天,丽莎将介绍一个真实案例:Thirsk v Thirsk and others [2026] EWHC 1501 (Ch)。在该案中,妻子认为丈夫在遗嘱中给予的安排并未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合理经济供养”,因此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最终会如何在“遗嘱自由”与“配偶保护”之间进行平衡?

 

 

故事背景

 

2002年,Sarah与Henry相识恋爱,并在第二年开始共同生活。彼时,Sarah年仅二十出头,而Henry已经步入中年,并拥有相当丰厚的家族财富。

 

两人在此后近二十年的时间里一直维持稳定关系,并最终于2021年3月30日正式结婚。

 

然而,这段迟来的婚姻仅持续约13个月。2022年4月,Henry因意外不幸去世。

 

从法律形式上看,这是一段持续时间极短的婚姻;但从实际生活角度而言,双方自2003年起便共同生活,直至Henry去世,两人的伴侣关系已持续接近19年。

 

值得注意的是,在双方开始交往之前,Henry已经建立起规模可观且持续增值的财富体系。其财富主要来源于1984年继承自父亲的大量农地及家族农业企业。

 

随着当地规划政策变化及土地开发机会增加,Henry通过出售、开发和再投资土地资产,逐步建立起涵盖农业、地产开发及酒店经营在内的庞大商业版图。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Sarah在与Henry开始共同生活时尚未满25岁。共同生活后不久,她辞去了旅游顾问的工作,并在此后的近二十年时间里未再从事全职职业,而是主要承担家庭生活中的支持与照顾角色。

 

在去世前不久,Henry于2022年2月订立遗嘱。根据该遗嘱,Sarah可以获得:

  • 500万英镑现金遗赠;
  • 两辆汽车;
  • 夫妻住宅Glebe Farm 的终身居住权益(life interest)。

 

然而,该终身权益并非绝对所有权,而是附带限制条件。例如,Sarah如再婚或与他人同居,其居住权可能终止。Sarah认为,这样的安排未能为其提供《Inheritance (Provision for Family and Dependants) Act 1975》所要求的“合理经济供养”(reasonable financial provision)。

 

因此,她依据1975年法案向法院提起申请,请求获得进一步的经济安排。

 

 

法院要看什么呢?

 

对于双方的情况,法院拒绝将其视为“一年婚姻”。法官明确表示:应将婚姻视为一段持续约19年的稳定关系的一部分。

 

随后,当本案进入争议核心后,法院并未仅停留在“遗嘱是否公平”这一直觉判断层面,而是围绕《1975年遗产供养法》确立的法律框架展开分析,并重点处理三个关键问题。

 

第一、是否构成“合理经济供养”(reasonable financial provision)

 

对于配偶申请人,法院需要判断的不只是最低生活保障,而是如果婚姻关系以离婚而非死亡结束,申请人原本可能获得的合理经济结果。因此,本案的分析起点并非遗嘱内容,而是一个假设性问题:如果这段关系以离婚结束,Sarah可能获得多少财产分配?这一问题直接将案件从“继承法”推向“离婚财产分割”的分析路径。

 

第二、婚姻财产化(matrimonialisation)的程度

 

法院第二个核心问题是:在长达近19年的共同生活中,Henry婚前及继承取得的大量资产,是否已经在事实层面转化为“婚姻财产”。法官特别关注以下因素:

  • 财富虽然源于继承,但在关系期间被持续出售、重组与再投资;
  • 土地开发项目(包括Groves Farm及周边区域)产生了巨额增值;
  • 收益不断被投入酒店、农场及新土地购置;
  • 家庭生活与商业结构高度交织。

 

基于此,法院认定:关系期间形成或增值的资产约为约2036万英镑。

 

其中相当比例已不再能简单视为“婚前或继承财产”,而是已经在长期共同生活中发生了婚姻财产化(matrimonialisation)。法院进一步估算:约50%至66%的该部分资产应被视为婚姻财产。

 

第三、申请人的合理需求(needs)

 

除了“分享原则”之外,法院同时考察了Sarah未来的生活需求。证据显示,在婚姻后期,两人的生活方式极为奢华,年支出包括:

  • 高额射击活动费用;
  • 多次长途旅行;
  • 多辆豪车及飞机使用与维护;
  • 高水平日常消费。

 

尽管部分具体金额存在争议,法院仍接受一个核心事实:双方在关系后期形成了非常高水平的生活标准。法院据此认定,Sarah的合理年生活需求约为275,000英镑,并以约30年寿命周期进行资本化计算,得出约600万英镑的需求总额。

 

 

法院的结论与裁判结果

 

因此,在综合考虑“分享原则”与“需求原则”后,法院认为:

  • 遗嘱虽提供5,000,000英镑现金遗赠;
  • 并给予车辆及终身居住权;
  • 但该居住权附带再婚或同居即失效的限制;
  • 且未提供对长期婚姻关系应有的完整经济保障。

 

法院明确指出,这种限制性安排在一段持续近20年的关系背景下:“entirely unreasonable”(完全不合理)。

 

因此,法院接受第一被告提出的开放和解方案(open offer),认定其构成合理经济供养。最终Sarah获得:

  • 5,000,000英镑现金遗赠;
  • 约517,000英镑利息;
  • Glebe Farm及相关土地的绝对所有权(价值约2,440,000英镑);
  • 两辆汽车及其他动产。

 

整体价值约为:8,000,000英镑左右。法院认为,该结果既反映了长期共同生活中的财富积累现实,也符合《1975年法案》对配偶“合理经济供养”的要求。

 

 

丽莎评论

 

本案的真正意义不在于最终裁量金额,而在于法院清晰展示了一条在配偶继承争议中的分析路径。在《1975年遗产供养法》框架下,法院可能依次采取以下方法:

  1. 将长期同居关系在实质上作为整体婚姻关系进行评价;
  2. 引入离婚法中的“分享原则”(sharing principle)作为参照;
  3. 审查继承或婚前财富在长期共同生活中是否已发生 matrimonialisation(婚姻财产化);
  4. 最后以“需求原则”(needs)作为最低保障进行校准。

 

这一分析结构使得《1975年遗产供养法》下的配偶索赔案件,在方法论上越来越接近离婚财产分割的结构化模型。

 

本案同时再次强调,在英格兰及威尔士法律体系下,配偶(spouse)享有最强的遗产供养保护地位。在《1975年遗产供养法》的框架内,遗嘱自由并非绝对,而是受到“合理经济供养”标准的法定限制。因此,在配偶未获得合理经济供养的情况下,法律赋予其申请法院介入遗产分配的权利,该机制本质上是对遗嘱自由与家庭经济正义之间的平衡安排。

 

另一方面,从规划角度来看,如果希望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未来配偶索赔风险,实践中通常依赖以下工具组合:婚前协议和婚后协议。

 

此类协议虽不具有自动强制执行力,但在满足充分披露、独立法律建议及无胁迫等条件的情况下,法院在相关争议中通常会给予较高权重考量。

 

好了,本期分享就到这里。如果您遇到与家庭法相关的任何问题,可进一步联系丽莎律师行,我们的家庭法律师可以提供专业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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