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走到尽头,最容易引发争议的,往往就是财产怎么分。在一些离婚案件中,为了尽可能少分财产,一方会想尽办法证明自己”没钱”:有人说公司早已不值钱,房子也不是自己的;有人称名下资产只是替父母代持,与自己没有关系;还有人把资产放进信托,声称自己根本无法控制。
这些说法真的能骗过法院吗?英国家庭法院(Family Court)今年作出的两份判决——MK v SK [2026] EWFC 28 和 DR v ES [2026] EWFC 15——给出了明确答案。法院强调,仅凭复杂的持股架构、信托安排,或是不完整的财务披露,并不能轻易逃避法院的审查。
相反,试图隐瞒财产,不仅可能影响最终的财产分割结果,还可能导致更高的诉讼成本,并削弱当事人在法官面前的可信度。

第一个案件:丈夫说自己几乎一无所有
我们先来看看MK v SK案,本案的夫妻共同生活近二十年。丈夫曾出售一家互联网创业公司,获利逾1000万美元,此后又创办一家科技企业,并担任首席执行官二十多年。
婚姻期间,一家人长期居住或使用位于伦敦、纽约、多伦多、新加坡及加勒比地区等地的多处房产,全部费用均由公司承担。法官估计,这样的生活方式每年的花费可能高达100万美元。
然而,进入离婚诉讼后,丈夫却表示自己几乎没有任何个人财富。他的解释是:自己虽然长期经营公司,却从未领取工资或奖金,只依靠公司支付生活开支;此前借给公司的1000万美元也已经逐渐提取完毕;公司已接近资不抵债,而自己持有的股份则属于一家离岸信托,自己既不是所有人,也无权控制信托资产。
法院并未接受这一说法。妻子提供的一张白板照片显示,公司和信托的架构图中,丈夫姓名上方明确写着”UBO(最终受益所有人)”。法官认为,这张图真实反映了实际控制关系。
此外,丈夫在另一封电子邮件中曾把相关信托称作”我的家族信托(my family trust)”,这一表述也与其后来宣称”信托与自己无关”明显矛盾。
更关键的是,丈夫在庭审中承认,信托受托人基本都会按照自己的要求行事。法院据此认为,虽然资产法律上属于信托,但实际上仍然受丈夫控制。
不过,法院也没有完全采纳妻子关于资产规模的主张,而是在认可公司确实经营困难的基础上,对丈夫实际财富作出了较为谨慎的评估。
最终,妻子获得无抵押贷款的婚房,以及超过200万英镑的现金补偿,而丈夫则因未能如实披露财务状况,在法院看来仍保留着获取相关财富的能力,因此其生活需要并未得到更多照顾。整个案件结束时,双方律师费已经超过85万英镑。
第二个案件:丈夫称资产其实属于父母
我们再来看看另外一个案件,DR v ES案中的丈夫采用了另一种方式。双方于2008年结婚,2021年分居。家庭财富主要集中在两家房地产公司。直到妻子申请财产分割后,丈夫才首次表示,自己名下的一家公司股份其实只是代父母持有,三人各占三分之一权益;后来自己又将这部分权益出售给父母,因此现在公司的实际所有人只有父母。
法院对此进行了专门审理。最终,Francis法官认定,丈夫实际上一直拥有全部受益权益,其父母与丈夫统一口径,只是为了削弱妻子的财产请求,因此驳回了丈夫的主张,并要求丈夫及其父母共同承担诉讼费用。
根据专家评估,丈夫净资产约1800万英镑,而妻子的负债已经超过其资产。由于双方经济实力悬殊,妻子随后依据《1973年婚姻诉讼法》申请由丈夫支付自己的律师费。丈夫承认妻子确实需要这笔费用,但表示自己一时无法筹措资金。
法院并未采信。
MacDonald法官指出,一名拥有约1800万英镑资产的人,既然此前一直能够履行法院命令,就没有理由突然无法支付本次律师费。
最终,法院命令丈夫支付56万余英镑,并特别规定,丈夫不得优先支付自己律师的费用,而必须确保妻子能够获得足够资金继续参与诉讼。
截至当时,仅财产分割诉讼就已耗费约200万英镑,涉及子女的诉讼另花费约150万英镑,丈夫父母自身又支出了约80万英镑。这场诉讼已经给整个家庭造成了沉重的经济负担。

法院真正关注的,并不是法律形式
两个案件虽然涉及不同的财产安排,一个是离岸信托,一个是父母代持,但法院审查的重点却高度一致。
法院并不会因为资产登记在信托、公司或亲属名下,就简单认定这些财产不属于当事人。真正重要的是,谁能够实际控制这些资产,谁能够决定它们如何使用。
在MK v SK案中,丈夫虽然强调自己并非信托所有人,但由于能够实际影响受托人的决定,法院仍认定这些资产对其而言是可以支配的。
而在DR v ES案中,法院同样没有接受”父母才是真正所有人”的解释,而是结合全部证据认定丈夫才是实际受益人。
与此同时,法院再次强调了英国离婚财产程序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双方负有全面、真实披露财务状况(full and frank disclosure)的义务。
如果一方提供的信息明显不完整,或者故意隐瞒资产,法院可以依据现有证据作出不利推定(adverse inference)。这一原则早已在F v F [1994] 及 Moher v Moher [2019] 等判例中得到确认。
法院认为,如果隐瞒行为导致真实情况无法查明,那么由隐瞒一方承担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比让诚实披露的一方受到损害,更符合公平原则。

丽莎评论
这两起案件给大家的提醒是十分明确。首先,在离婚财产纠纷中,法院越来越重视资产背后的实际控制关系,而非仅仅依据法律文件判断权属。无论是离岸信托、公司架构还是家庭代持,只要当事人事实上仍能够控制或支配相关资产,这些安排都未必能够阻止法院将其纳入财产分割范围。
其次,隐瞒财产往往会带来连锁反应。一旦法院认定当事人在某一问题上缺乏诚信,其余证据的可信度也会随之下降,而这种信誉上的损失,往往比具体资产本身影响更大。
最后,这两起案件也说明,试图通过不充分披露来争取有利结果,通常并非明智策略。相反,这不仅容易增加诉讼成本、延长审理时间,还可能导致法院作出对隐瞒方更为不利的推断。
从最终结果来看,两位丈夫都未能因为复杂的财产安排而获得预期优势,反而承担了更高的法律成本,也在法官面前失去了可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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