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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英国家事法院审理了一个比较有意思的离婚案子WK v HN [2026] EWFC 170。本案中,妻子坚称丈夫通过关联公司和商业伙伴“藏匿”了夫妻共同财产,希望法院将这些资产重新计入夫妻财产池。

 

然而,法院最终不仅驳回了全部指控,仍按照五五分配原则来分割财产,还在后续的费用裁定中,判令妻子得支付丈夫的3万英镑诉讼费用。怎么回事呢?我们来看看。

 

(如果您也有相关疑问,可私信或留言我们,我们的律师乐意为大家提供专业建议)

 

 

故事背景

 

法院资料显示,双方均为药剂师,育有一名六岁的孩子。夫妻的主要财产包括:

  • 一套婚房;
  • 一家药房公司的股权。其中丈夫持有75%的股份,妻子持有25%。

 

离婚后,双方最大的争议并不是房产,而是丈夫经营的药房业务。妻子认为,丈夫在婚姻关系破裂后,通过多家关联公司、商业伙伴及一系列资金往来,将大量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所谓的“warehousing(仓储、隐藏)”。换句话说,她认为这些资产只是表面上被转移,实际上仍由丈夫控制,其目的就是为了减少离婚时可供分割的财产。

 

基于这一判断,妻子在离婚财产分割的时候向法院提出了返还资产(add-back)的主张,要求法院将这些所谓“被转移”的资金重新加入夫妻共同财产池,再进行分割。

 

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除了法院指定的单一共同专家外,妻子还另外聘请了一名法务会计专家,希望进一步证明丈夫存在资产转移行为。

 

然而,丈夫则坚决否认所有指控。他表示,涉案交易均属于正常商业经营行为,虽然部分投资最终失败,经营管理上也存在不足,但并不存在故意隐藏资产或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

 

法院怎么看?

 

围绕双方的争议,法院主要需要审查四个问题:

 

第一,妻子是否证明了丈夫存在《1973年婚姻诉讼法》(Matrimonial Causes Act 1973)第25(2)(g)条所规定的“行为过错(conduct)”,从而足以支持返还资产的主张?

 

第二,丈夫的商业交易是否属于肆意、鲁莽地挥霍夫妻共同财产(wanton and reckless dissipation),且其目的在于剥夺妻子应得的财产权利?

 

第三,药房公司的真实价值应如何评估?

 

第四,在上述基础上,夫妻共同财产应如何公平分割?

 

经过详细审理后,法院全面驳回妻子的行为过错指控。法官特别强调,返还资产并不是只要证明一方花了钱、经营失败,甚至管理混乱,就可以适用的。

 

根据既有判例,法院认为,要适用返还资产的主张,至少需要证明两个核心要件:

  • 第一,存在肆意、鲁莽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 第二,在支出发生时,当事人主观上具有故意剥夺另一方财产权利的意图。

 

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而在本案中,妻子两个要件都没有证明成功。法官认可丈夫在公司经营中确实存在不少问题,例如商业经验不足、对合作伙伴过于信任、交易记录保存不完善等。

 

但这些问题最多说明他的经营管理并不成熟,并不能证明其故意隐藏资产。法院甚至直接评价丈夫是一位诚实可信的证人。那些失败的商业决定,本质上只是失败的商业决定,而不是婚姻法意义上的行为过错。

 

据了解,在法院,妻子重点质疑了多笔资金流向以及关联公司的交易。因此,法院逐项进行了分析。

 

审理结果显示,虽然部分交易确实存在疑点,但这些疑点更多指向的是第三方商业伙伴的行为,而不是丈夫本人。更重要的是,这些第三方既没有被列为案件当事人,也没有出庭接受质证。

 

因此,法院认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丈夫存在欺诈、隐藏资产或故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法院指定共同专家对于药房公司的估值,没有因为妻子的指控而进行任何返还资产调整。

 

 

公司值多少钱?妻子能拿多少?

 

虽然法院接受了专家意见,确认药房公司的估值约为163.1万英镑,但最终并没有直接按照这一数字进行财产分割。原因在于,公司股权不同于现金或房产,其价值存在较大的实现风险。丈夫作为继续经营企业的一方,需要承担企业未来经营的不确定性,也无法立即将股权变现。

 

因此,法院参考既有判例,对公司价值适用了15%的司法折扣(judicial discount),最终按照约138.6万英镑计入夫妻共同财产。

 

与此同时,其余关联公司由于缺乏实际价值,被法院认定价值为零。法院还对部分资产进行了调整,例如:

  • 将妻子婚戒价值计入夫妻共同财产;
  • 房屋按揭欠款及家庭债务恢复计入婚房净值。

 

完成全部资产计算后,法院认为,本案属于典型的sharing case(共享型案件),不存在需要依据生活需求(needs)进行倾斜分配的情形。因此,法院决定按照50:50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 妻子获得婚房出售后的净收益;
  • 丈夫支付一笔现金,以实现双方最终所得价值相等;
  • 妻子将其持有的25%
  • 公司股份转让给丈夫,并辞去公司董事职务;
  • 双方养老金也通过养老金分割令实现价值均等。

 

 

妻子还被判承担3万英镑诉讼费用

 

让本案引发广泛讨论的,不仅是财产如何分,而是随后作出的费用判决。法院认为,妻子在案件初期提出怀疑,并非毫无根据,因此最初提出相关指控是合理的。

 

但是,随着案件推进,大量证据陆续披露,尤其是法院指定共同专家完成报告后,继续坚持这些指控已经失去了合理依据。更加关键的是,连妻子自己聘请的法务会计专家,都无法得出涉案交易属于欺诈或资产隐藏的结论。

 

法院认为,这本应促使妻子重新评估案件,而不是继续坚持进入正式审判。法官在费用判决中甚至表示,妻子当时应该“坐下来认真审视现有证据”,重新思考是否还有必要继续推进这些指控。然而,她并没有这样做。

 

法院还形容,称妻子“愤怒”其实都不足以概括其状态,她已经“被愤怒所吞噬”。

 

情绪最终取代了证据,也导致案件走向了一个本可以避免的结局。综合考虑后,法院最终判令妻子向丈夫支付3万英镑诉讼费用。

 

 

丽莎评论

 

WK v HN 案再次释放了一个非常明确的信号: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法院对于 “行为过错”和“返还资产”的适用一直保持着十分谨慎的态度。 仅仅因为单方面怀疑对方转移、隐藏或挥霍了夫妻共同财产,并不足以让法院作出 add-back 的裁定。法院更关注的是,是否有充分、可靠的证据证明这些指控成立。

 

事实上,法院在本案中再次强调了 Tsvetkov v Khayrova [2023] EWFC 130 确立的两阶段测试。换句话说,提出conduct指控的一方,首先要迈过的是“举证”这道门槛——不仅要证明相关事实确实发生,还要证明这些行为已经达到法律要求的严重程度,并且对夫妻共同财产造成了可识别的经济影响,两者之间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只有满足这些要求后,法院才会进一步考虑,这些行为是否应在最终的财产分割中体现出来。

 

本案中,妻子虽然对丈夫的商业交易产生合理怀疑,但随着案件推进,法院指定的共同专家以及其自行聘请的法务会计专家均未能提供足以支持其主张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认为继续坚持conduct指控已缺乏合理基础,并最终在费用裁定中作出了不利于妻子的决定。

 

我们认为,本案也提醒当事人,怀疑可以成为调查的起点,但不能替代证据本身。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的财务救济程序中,案件策略应随着证据的发展不断调整,而不是一旦提出指控便坚持到底。

 

尤其是在专家意见、财务披露或其他证据已经明显削弱案件基础时,应及时重新评估策略,避免因继续推进证据不足的conduct指控而承担不必要的时间、费用及诉讼风险。

 

对于正在经历离婚财产分割的当事人而言,本案也给大家提个醒:如果确有理由怀疑对方存在转移、隐藏或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尽早寻求专业法律意见,通过财务披露、专家证据及其他合法程序查明事实;但与此同时,也应保持理性,客观评估已有证据是否足以支持相关主张。毕竟,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家事法院,最终影响案件结果的,始终不是当事人的怀疑或情绪,而是能够经得起法院审查的证据。

 

好了,本期分享就到这里。如果您遇到与家庭法相关的任何问题,可进一步联系丽莎律师行,我们的家庭法律师可以提供专业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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