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家侵权售假,亚马逊也得跟着吃瓜落儿?

 

近些年来,由于新冠大流行的影响,很多消费者喜欢在网络上购买商品,直接配送到家,方便、快捷又安全。

 

在海外,亚马逊基本就是网络购物的首选,很多家庭和个人都选择订阅亚马逊的Prime会员,这样就能享受免费的次日达配送服务。

 

尽管网络购物给我们带来了方便,但是平台上还是有一些良莠不齐的商家,他们所销售的商品质量欠佳,甚至是侵权的假货。

 

此前,亚马逊对于这样的问题一般都是通过内部研判后进行处理,对消费者赔偿,并且对商家采取相应的处理。

 

但上个月在欧盟法庭宣判的案件中,法庭认为亚马逊需要为平台上侵权售假的商家负责,这是一个具有里程碑决定的宣判,对于广大跨境电商商家也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今天,丽莎就来和大家分享一下这个案件(Louboutin v Amazon),如果您正在从事或打算从事跨境电商,这个案件也值得您的关注。

 

 

案件背景:

 

案件中的索赔人Louboutin先生(下称“L先生”)是一位法国奢侈品鞋履和手袋设计师,拥有自己的品牌Christian Louboutin,其较为知名的产品是高跟女鞋。

 

自1990年代中期,L先生就在其品牌旗下的高跟鞋上设计了红色的外底,成为品牌的标志性元素,其红色对应的潘通颜色代码为18-1663TP。

 

这一标志性的设计元素也在比利时、卢森堡和荷兰注册为商标,自2016年5月10日起,这一商标也被注册为欧盟商标。

 

案件的被告,也就是我们熟知的网络电商亚马逊。L先生发现,在没有经过他同意的情况下,亚马逊经常刊登红底高跟鞋的销售广告。

 

L先生认为亚马逊侵犯了自己所持有商标的专有权,因此在2019年9月19日,向卢森堡法院提起了侵犯商标的诉讼。

 

 

未经同意,亚马逊为何上架广告?

 

众所周知,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的亚马逊,其实并非所有的商品都由自己运营,平台上还有很多第三方商家通过亚马逊的平台贩售自己的商品,这也是广大本地商家和跨境电商能够在亚马逊赚钱的渠道。

 

一部分第三方卖家会把自己的产品储存在亚马逊的配送中心,并通过亚马逊的物流体系进行配送;还有一部分第三方卖家仅通过亚马逊的平台获客,配送仍由自己处理。

 

在本案中正是第三方卖家在亚马逊平台上出售L先生持有品牌的红底高跟鞋商品,这就让L先生发现,亚马逊平台上可以看到L先生持有品牌的广告和宣传。

 

但实际上,L先生并没有授权自己的商品可以在亚马逊平台或亚马逊的第三方卖家经营,在这一点上,L先生认为亚马逊侵犯了自己所持有商标的专有权。

 

第三方卖家行为,与亚马逊何干?

 

L先生根据欧盟商标条例(第2017/1001号法规)第9(2a)条的规定:如果该标志与该欧盟商标相同,并用于与该欧盟商标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相同的商品或服务,在不影响欧盟商标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获得的所有人的权利的情况下,该欧盟商标的所有人应有权阻止所有未经其同意的第三方在贸易过程中就货物或服务使用任何标志。

 

用通俗的话来解释的话,就是亚马逊在未经L先生的同意的情况下,在其平台宣传、售卖类似商品,作为商标所有人的L先生,可以阻止这种销售行为。

 

这时,可能很多人都会提出一个疑问,这商品不是第三方卖家挂在亚马逊平台上的么?为什么L先生只起诉亚马逊,并没有起诉第三方卖家呢?

 

根据L先生的说法,他的商标被侵权使用是可以归因于亚马逊的,因为亚马逊在使用他的商标过程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不仅使用侵权广告构成其自身商业内容的一部分;而且L先生认为,亚马逊不能简单地视为电商平台或中介,因为它还协助第三方卖家销售,尤其是在呈现优化报价的方面;除此之外,亚马逊还负责这类产品的运输和交付。

 

面对这样的说法,亚马逊是一再否认的。亚马逊认为:作为在线电商,它也不能对第三方卖家使用争议商标而承担责任;在第三方卖家的广告中包含L先生的商标并不意味着亚马逊挪用了这些商标;并且,亚马逊向第三方卖家提供的辅助服务不能证明他们的价格构成亚马逊商业内容的一部分,虽然亚马逊从这一服务中获得利润,但并不意味着亚马逊与商标构成关系。

 

在这样的情况下,卢森堡法院决定终止诉讼程序,将案件转移到布鲁塞尔法院进行审理。

 

 

亚马逊是否有责任?法院怎么判?

 

2019年10月4日,案件移交到布鲁塞尔商业法院进行审理,而案件的主要问题则是对欧盟商标条例(第2017/1001号法规)第9(2a)条的解释上,以及亚马逊是否参与了商标侵权行为。

 

但是这一案件涉及对欧盟法律的解释,于是布鲁塞尔商业法院将案件提交给了欧盟法院(CJEU),2022年12月22日,欧盟法院终于做出了宣判:

 

法院认为:一方未经授权使用与另一方商标相同的商标,在事实上意味着使用了该商标。也就是说亚马逊平台的确触犯了欧盟商标条例(第2017/1001号法规)第9(2a)条。

 

除此之外,法院指出,这种使用可能会促使网络电商的用户产生这样的印象:即有关产品的广告不是来自第三方卖家,而是来自市场的运营商(亚马逊)。而亚马逊运营着一种“混合商业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它充当市场运营商和第三方物流服务提供商,这让消费者可能会对侵权商品的来源(是亚马逊还是第三方卖家)感到困惑。

 

简要来说,法院认为亚马逊不同于eBay这一类的网络平台,这一类电商仅提供一个“市场环境”,不参与其中的推广、支付和配送,而亚马逊是深度参与其中的,这就给消费者带来了一种误导,是亚马逊以自己的名义来销售商品,并且难以区分是自营商品还是第三方商品。

 

因此,虽然亚马逊不应该承担侵权的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亚马逊在共同责任的基础上可以免于侵权指控。这也就意味着,如果以后亚马逊平台上出现了商标侵权问题,那么不单单是第三方商家的问题,亚马逊平台也可以对第三方销售的侵权、假冒产品负责。

 

 

丽莎小结:

 

看到这里,可能有一些莎粉会觉得欧盟的法律过于严苛,也有一些莎粉可能会觉得网络巨头受到了惩处,有一种“大快人心”的感觉。

 

的确,这一案件确实具有里程碑意义,因为这标志了像亚马逊这样的平台,也可能需要对第三方售卖的商品的侵权、假冒行为进行负责。

 

尽管这个案件发生在欧盟内部,但由于英国的相关立法还未完全脱离欧盟架构,虽然对英国的适用性有限,没有判例法那样的约束力,但仍具有一定的说服力。

 

对于品牌方来说,这是一场维权胜利,在打击侵权的道路上更进一步,在网络平台上将互联网巨头拉下水,让他们在侵权、假冒行为上付出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对于广大的第三方卖家,尤其是跨境电商的卖家来说,更是要对自己的选品负责。因为一旦亚马逊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他们也必然会加强对商家的管理,尽量减少第三方卖家出现类似的情况,这有可能导致成本的上升,选品面变窄,进一步压低第三方卖家和跨境电商的生存空间和利润。

 

这是广大跨境电商需要警惕的,虽说平台的政策改革可能不会立即生效,但作为商家需要做好类似的心理准备和预判,减少远期损失。

 

对于消费者来说,这一法案的宣判从积极角度来说是对消费者是有利的,但是正如上文提到的,当管理成本提高,选品面变窄的情况发生后,作为买单的消费者,是必定要承受一些价格小涨或一些货品买不到的情况。

 

好的,关于“电商平台侵权责任”的话题丽莎就先说到这里,如果您对于文章内容,跨境电商、英国公司法方面有问题,或者其他英国法律方面有任何疑问,都可以进一步咨询丽莎律师行。

 

任何英国税务方面的问题,也欢迎联系咨询丽莎会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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